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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评级制度是否有官方的

发布时间:2021-10-27 16:01:34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机构是怎样的

你好,目前市场上私募基金评级机构主要分为三类:
1、卖方机构如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金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等券商私募研究组;
2、私募基金第三方机构如晨星、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好买基金、朝阳永续等;
3、媒体自创,或与相关机构联手也涉及私募评级工作。此外,一些信托公司也加入了私募评级的行列。

㈡ 私募基金一般都没有官方网站是不

私募基金是地下运作,非常隐蔽,绝对没有网站.
进如门槛很高,一般人进不了,大款富豪才行.

㈢ 请问私募排排网靠谱吗看到它主要是做评级、查各类私募排名情况的,但它的排名和评级不知道权威吗

作为一名在私募行业工作的人,我想我还是有点儿资格回答这个问题的哦。这家网站年限比较久,在私募行业里面资格比较老,它的排名和评级做的在业内还是有一定的认可度的,许多玩私募的或者了解私募的都会进入这个平台的,如果你有相关问题需要查询,建议可以上去看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望采纳,多谢!

㈣ 私募直营店:私募基金一定要建立风险评级吗

基金定投是指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投资人以固定金额申购银行代销的某支基金产品的业务;基金定投的优点:1. 利用平均成本法摊薄投资成本,降低投资风险,普通基金定投的最低申购额每月仅需200元,当基金净值下跌,所购买的基金份额越多;基金净值上升,所购买的基金份额越少,由此产生平摊投资成本和降低风险的效应。2. 积小成多,小钱也可以做大投资。坚持储蓄,积少成多;专家理财,受益良多3. 复利效果长期可观。关键在于其复利效应高于各种储蓄存款和国债,而且客户参加基金定投获得的投资收益完全免税。购买开放式基金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利:1.净值增长:由于开放式基金所投资的股票或债券升值或获取红利、股息、利息等,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增长。基金单位净值上涨以后,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时所得到的净值差价,就是投资的毛利。将毛利扣掉买基金时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用,就是真正的投资收益。2.现金分红收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会定期进行分红。您获得的现金红利也是您获利的组成部分。3.红利再投资收益:如果投资者选择了红利再投资方式,则分红后,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而不是现金资产)将增加。

㈤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

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建立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一:目标风控

即投资者选择基金产品,要坚持不达目标不罢休的投资思想。

第二:机制风控

参与新基投资,往往会有三个月的封闭期,这样,也就为开放式基金的净值增长提供了一定的封闭运行周期,也为投资者获得净值增长的机会,创造了条件。当然,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具有一定封闭期限的理财型基金,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第三:理念风控

即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需要坚持长期投资、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将闲置资金在银行存款、保险及资本市场之间进行分配,控制股票型基金产品投资比例,选择属于自己的激进型、稳健型及保守型基金产品组合。

第四:补仓风控

对于基本面良好的基金产品,投资者可以利用震荡行情下,基金产品净值下跌的有利时机,选择低成本补仓的机会,从而起到摊低购基成本的作用。

第五:周期风控

即投资者遵循不同类型基金产品投资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风控: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一年期货币市场工具,免申购赎回费,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债券型基金与货币政策调整有一定的关系;股票型基金与经济周期密不可分;QDII基金产品需要考虑投资国经济,尤其是汇率波动;分级基金产品需要把握基金产品的净值与价格波动价差套利。

第六:定投风控

即通过采取运用固定渠道、运用固定资金、选择固定时间,进行固定基金产品的投资模式,起到熨平证券市场波动,降低基金产品投资风险的作用。

㈥ 私募基金的风险评级查询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目前市场上私募基金评级机构主要分为三类:
1、卖方机构如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金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等券商私募研究组;
2、私募基金第三方机构如看门狗财富、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好买基金、朝阳永续等;
3、媒体自创,或与相关机构联手也涉及私募评级工作。此外,一些信托公司也加入了私募评级的行列。

㈦ 买私募基金, 通过私募排排网买, 和直接在私募基金的官网买,这两种方式各有什么优劣吗

在第三方和管理人那里买是一样的认购费,管理人那里只能买他自己的,第三方那里可以买更多的私募,此外还有其他的附属东西

㈧ 如何评价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募集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引入诸如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监督、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等机制。《办法》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基金业协会要求募集机构在过渡期内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内部制度建设及配套准备工作。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以基金募集流程为主线,对《办法》进行解读,对募集过程中需注意的环节进行集中梳理。


根据协会阐释,《办法》项下的募集程序分成三个层次: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宣传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方可签署基金合同。基于前述三个层次,我们在《办法》所述的六步程序基础上将募集过程进一步细分为如下十个步骤:

如拟采用委托方式募集,应首先确认受托机构是否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关于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目前主要适用的监管规定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及《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9号),业务资格申请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某一主体是否已经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中查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某一销售机构是否已成为会员,可在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会员单位”中查询。


在确定受托机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销售机构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办法》要求将销售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合同附件与基金销售协议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因此,在拟定基金销售协议时,当事方的权利义务部分约定应当明晰,并约定基金合同附件内容的效力优先性。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基金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进行基金募集,但《办法》要求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作为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备内容之一,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在风险揭示书中承诺在募集资金前已在协会登记为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因此无论采取何种募集途径,基金管理人均需在基金募集前完成管理人登记。


▌二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办法》引入资金账户监督制度,要求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上述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监督机制采用了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项下针对公募基金销售相类似的要求,相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而言,《办法》更强调专用账户开立的强制性,监督机构的范围亦从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登公司”)扩大至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并要求监督机构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因此,在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阶段,所涉法律文件主要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之间的账户监督协议,其中需明确约定对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但如果募集机构为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可同时作为监督机构,在此情况下可豁免账户监督协议的签署。


▌三确定特定对象


《办法》要求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上述内容在先前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体现,此次《办法》对问卷的主要内容提出更具体要求,并制订了个人版问卷指引。募集机构应结合《办法》要求及指引,针对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制作相应的调查问卷,并为落实后文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机制,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设定评价标准。调查问卷应在提供基金推介材料之前,安排潜在投资人填写并签署。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此前在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中,指出“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此次《办法》再次明确这一原则,并规定了通过互联网媒介推介基金的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市场上一些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媒介的募集行为将更加有规可循。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延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现有规定,《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根据证监会此前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对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评级具体标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根据需要可由基金业协会出台指引。截至目前,相关指引尚未出台。


为落实上述投资者适当性匹配要求,建议募集机构尽快制订或完善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及时落实基金评级工作。


▌五制作及提供基金推介材料


《办法》列举了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备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协会于2016年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推介材料的必备信息也有相关规定,制作基金推介材料时需综合考虑。

此外,《办法》规定了推介基金时的禁止性行为,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新增或细化了部分要求,例如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


▌六基金风险揭示


《办法》要求在基金合同签署前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拟定应参照《办法》附件2指引所示格式,涵盖指引所列内容,并要求投资人在投资者声明部分逐条签署,风险揭示书由投资人、经办人及募集机构三方签署。


▌七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证明文件应能够体现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证明文件的具体形式,笔者建议可以是机构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个人投资者的近三年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基金账户对账单等可以证明其收入或金融资产状况的由第三方出具的文件。


▌八签署基金合同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可安排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办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体现投资冷静期及回访制度,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如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与推介材料内容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对于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办法》做了差异化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基金可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冷静期起算时间。


▌九投资冷静期


各方应按照基金合同执行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十投资回访


投资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进行投资回访。为遏制“飞单”,《办法》要求回访由非募集人员完成。笔者建议,募集机构应对回访电话录音、往来信函予以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况下由投资人对回访结果予以书面确认。投资回访确认成功后,募集机构可宣布募集成功。


另外,协会表示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鼓励和引导募集机构实施回访制度;回访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将由协会根据办法的相关实施效果等因素另行通知。募集机构可适时建立回访确认的成文制度。


上述第一至第十项为针对一般投资者的基金募集程序,对于专业投资机构及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办法》允许豁免部分程序,体现分类管理、适度管理原则。其中,对于专业投资机构,可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如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等,可不适用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以及投资冷静期及回访机制。但《办法》并未规定“专业投资机构”的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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