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收益 > 私募基金相关犯罪

私募基金相关犯罪

发布时间:2021-10-27 13:27:56

Ⅰ 排排网名片: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7种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2.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
3.违反《办法》第十五条,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
6.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7.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有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禁止行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Ⅱ 挪用私募基金怎样量刑

您好,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私募基金的哪些募集行为容易被公安

1. 私募基金推介。“被盯”指数:★★★★★

只所以首先评定私募基金推介,一方面因为这是《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设专章规定的内容,重要性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是因为《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条认定标准中有两条与此直接相关,一条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另一条则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通俗地理解,私募首先要保证募集途径限于私下,严禁公开。

上述规定具体指明了不得采取的公开方式,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那么,是不是说只要避免使用“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就万事大吉了呢?不是。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5条扩大或者说进一步细化了公开宣传的认定范围和形式,其中包括: 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最后还留了一个口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显而易见,此次基金业协会大大具体化了被禁止的公开宣传形式,对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刑事司法部门会毫不犹豫地肯定并选用。但问题是,基金业协会似乎也试图为私募基金留下点“活路”,比如对“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和“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均设定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该设定似乎表明,只要设置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网站、电话、讲座、微信朋友圈等上述众多方式就都可以使用了,真的吗?笔者不这么认为,简单意见将在下文提及。另外,微信朋友圈怎样设“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其实,基金业协会又是正面又是反面列举了这么多否定和肯定形式,在刑事办案部门来说,这早已都是浮云。事实上,刑事执法部门已将没有宣传单、不开讲座报告会,除了“口口相传”什么都没有的多起案件,定性为公开宣传并予判刑。此种情形下,还纠结于具体宣传形式,意义几何?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私募基金推介的“被盯”指数为:★★★★★

2. 基金风险揭示。“被盯”指数:★★★★★

对于基金风险揭示,《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此前发布的法律法规有着较为完备的规定。

此处重点提示的是,《非法集资解释》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认定标准,除两个系针对“公开”之处,另两个标准实质上所针对的都是资金用途,即可以是有赚有赔的投资,不能是稳赚不赔的借贷。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有关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基金推介重合的。其中有关禁止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最低收益”等,既是宣传推介的要求,更是风险揭示的要求。如果私募基金做出还本付息的承诺,一般就很难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了。

为此,笔者将基金风险揭示的“被盯”指数定为:★★★★★

3. 合格投资者确认。“被盯”指数:★★★★★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个人财产以及单只基金的投资额度。表面看来这与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并无交集,但此处不能忽略却常被忽略的一个环节便是合格投资者的真实性,即不得拆分。否则,即可能出现超出私募法定人数的情形。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穿透之后,若实际投资人数超出法定人数,则私募便于事实上演变为公募。公募与私募的一个根本性区别便是,公募设立需经批准,私募设立只需注册不需审批。未经批准开展公募,按《非法集资解释》即可能被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由于监管部门及基金业协会严辞叫停并三令五申严禁拆分规避合格投资者制度,由此不难推测,此种拆分规避行为可能比较普遍。正因为其普遍性和严重性,笔者认为其刑事风险也相对较高,因此其“被盯”指数也是:★★★★★

4. 特定对象确定。“被盯”指数:★★★★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较大篇幅设定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算得上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但问题是,《非法集资解释》中只规定了不得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没有明确何为“特定对象”,何为“不特定对象”。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特定对象”的认定标准比较清楚,即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人。暂不谈这一认定标准与美国现行私募认定标准的差异,这一标准显然与《非法集资解释》中所指的“特定对象”并非同一概念。

《非法集资解释》中的“特定对象”是与“社会公众”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刑事办案部门根本不用管这个对象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只要属于社会公众,就已经有一只脚踏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禁地。

更何况,《非法集资解释》所能认同的“特定对象”,基本只限于“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范围已经小的可怜。实际办案中,办案部门还适用类似于“穿透原则”的考察标准,去看这些“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的资金来自于何处,典型案例即是浙江吴英案。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刑事风险也相当高,“被盯”指数为:★★★★

5.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被盯”指数:★★★

总体来看,《非法集资解释》中主要打击的是“公开”和“借贷”,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则更多的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一般不会直接进入刑事办案部门的“法眼”。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但是,行政违法行为也并非完全与刑事案件办理无关。在实务中,刑事办案部门已将备案登记、适当性匹配等行政管理事项,做为确定违法程度是否严重的证据。此次新设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不出意外的话,应该也会被以类似方式使用。

Ⅳ 被刑事立案的私募基金公司的资产如何处置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的财产是独立的,产品的财产归属于投资者,管理人的财产用于支付法律赔偿等事宜。

Ⅳ 私募基金在中国违法吗

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国即是合法的。

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的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根据新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以及个人的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还有就是个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万元。

因为考虑到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且受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均都具有比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从业人员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认可为合格的投资者。

(5)私募基金相关犯罪扩展阅读:

基金是有价证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基金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种,公募基金一般是在证券市公开发行的,私募基金是不能在证券市自由交易的

怎样判断一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

1、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2、参与私募的必须是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由证监会界定:最低认购100万,而且不允许带拖斗(不能拿亲戚朋友的钱)。这样界定,就是告诉你你得拿你全部钱的一部分来投资,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更不能拿别人的鸡蛋放在篮子里。

所以但凡不考虑你是不是合格投资人就鼓动你投资的、低于100万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骗人的。

3、私募绝对不可以公开宣传。新基金法明文规定:不可以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参考资料:华律网

Ⅵ 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7种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2.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3.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4.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5.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6.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7.有损害基金财产行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变相公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非法集资罪。

Ⅶ 私募基金违规行为要受到什么处罚

这得依据私募基金具体的违规行为来确定哦,比如近期私募新规规定所有私募机构必须完成产品备案,如果没能在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将面临无法发现新产品的处罚等,当然这只是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另外如果想了解更多私募知识可以登录私募排排网去学习哦,里面私募知识资讯还是很丰富的,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Ⅷ 私募基金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7种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2.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
3.违反《办法》第十五条,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
6.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7.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有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禁止行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基金风险
对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最应该警惕的私募基金风险可以分为六大类: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金风险。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第四较高的道德风险。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五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第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虽然投资者往往被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所吸引,但私募基金认购门槛高达百万,对许多投资者来讲并不是一笔小数目,所以一切可能导致私募基金风险出现的因素投资者都必须知道。
私募基金高管人员要负法律责任吗
我国公民,包括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其任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受我国各类法律的约束。一旦投资私募基金遭遇亏损,经过查实,是由私募基金公司内部管理造成的,那么其内部管理人员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只是受其运营管理水平限制而导致亏损的,则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风险由投资人承担。

阅读全文

与私募基金相关犯罪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