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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账户监管协议

发布时间:2021-10-26 21:07:48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募集主体适格
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否则,即构成非法集资。
即,经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成为中基协会员,并取得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募集。
(二)责任区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3、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基协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四)基本诚信原则
1、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推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或收入标准,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非投资者个人叙述或承诺即可。
(八)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可以宣传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时所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仅仅是合同成立,待经过冷静期并完成确认制度后,该合同方才生效;
5、设置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在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当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确认制度,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8、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九)基金账户管理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特殊投资者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㈡ 私募基金中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签署的双方是谁

第一 合伙企业整体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

第二 这样的情况按照私募基金管理法来操作

第三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㈢ 私募股权基金的银行托管和银行监管有什么区别,对于投资者两种哪种更好一些

银行托管,只是资金托管在银行,保证了资金的安全。
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督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遵守基金协议等各种协议,限制其不正规的运作。这个更靠谱。

㈣ 私募基金托管协议

第一份

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出资方+承险方+管理方):
乙方(出资方+承险方):
双方协商一致,合作进行合作帐户的期货投资,约定以下条款:
一、总则:资金甲、乙方共同出资,以甲方名义开立期货交易帐户,以甲方为指令下达人与资金调拨人,但是甲、乙方中任一方要出金,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一致书面同意。风险由甲、乙方根据资金比例承担,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激励费用之后,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分配。

二、对象:期货投资品种限制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各期货品种上。

三、出资:交易帐户初始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由甲乙方共同出资。

四、管理:由甲方提供投资管理的具体操作,在合作帐户的管理操作上具有完全的独立决策和执行空间,默认情况下,甲方每个月定期向乙方通报管理操作情况,如果乙方认为需要查看周操作情况,可以与甲方协商,甲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是甲方可以拒绝提供每日结算单据、逐笔交易记录。

五、承险:交易帐户的亏损额度为累计亏损出资金额的30,即帐户资金减少到万元;当账户总权益达到该额度以下,甲方必须尽可能快地停止投资操作,将权益全部转换成资金,并按照出资比例退还给乙方。所有亏损由甲、乙方根据出资比例承担,除此以外,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其他亏损风险。为控制风险,乙方可以尽可能请经纪/证券公司协助监控;甲方以专业准则和职业操守承诺,谨慎履行管理职责。

六、利润分配:

1)投资收益在结清甲方管理费用、激励费用之后,甲、乙方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资收益。

2)管理费用:甲方只有在投资收益为正值的时侯才允许收取管理费。甲方的管理费用,每年为账户总费用的3,按月收取。投资收益的计算为本次管理费收取日(以下简称为本期)账户总权益减去上一收取日(以下简称为上期)的总权益,如果是第一次收取,则减去初始账户资金。

3)激励费用:当账户总权益在距离收取日五个交易日之内创新高,并且该期投资收益大于上期总权益的10,则甲方可以得到激励费用,激励费用等于该期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之后余额的20。

七、为便于操作和安全启动交易,账户投入交易,建立起第一个仓位之后,半年内禁止出金,一年内如非甲、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应尽可能不出金。

八、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条款自签定时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第二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证券帐号深圳---------上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

三, 委托方有随时了解投资帐户执行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4、利润分配:

根据委托方划入证券投资帐户的保证金权益采取分段加制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下文所列取的分配权益是所指除去委托方委托本金后,所产生的净赢利)

(1)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0%——1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6:4

(2)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100%以上——2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5:5。

(3)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200%以上——3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4:6。

(4)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300%以上——4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3:7。

(5)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400%以上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2:8。

(6)根据以上提到的分段比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即得出委托方、受托方各自获得的分配赢利。

本协议一旦进行利润分配,分配后如无异议,本协议于当日起终止。

5、风险承担:委托方只承担委托运营资金10%亏损。当该委托资金一旦达到或接近10%亏损时,协议委托方应要求受托方立即无条件予以全部平仓;否则亏损超出10%时,超出部分将由委托方承担。当亏损达到5%时,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受托方如不按时追加,则委托方可在亏损8%至10%之间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受托方负责。

6、净值计算:经公开结算日当天收盘后的资金权益作为清算依据。

(1)如终止本协议,则根据本协议中有关条款实施完毕后。将属于委托方的资金净值划入委托帐户中。(协议终止)

(2)如继续本协议,则在公开结算日当天收盘后重新调整委托方的资金净值,作为下一公开结算日有依据。

(3)特别说明:在委托合同执行期间,委托方未得到受托方同意不得抽离资金金。

四:利润分配日期协定

(1)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在无故的情况下终止合同。若其中一方有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象合作方发出声明。

(2)在未到协议终止日期前。当委托帐户产生赢利超过本金80%时。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可以单方提出按合同条约规定权益分配比率执行条约。执行条约前,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合作方

(3)条约生效期三个月内。若委托方单方终止合同,则委托帐户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由受托方。委托方则收回本金,若委托方收回本金出现损失,则有受托方出资弥补本金损失。

(4)若合同任何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则先违约方必须支付给对方本金10%的违约金。

委托方签字

受托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㈤ 私募直营店: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首先在宣传上不能公开宣传,对投资者甄别上符合资管新规中的合格投资者要求,有募集监督账户

㈥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

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从暂行办法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而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6)私募基金募集账户监管协议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

1、 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2、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

3、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4、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

5、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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