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注册创建一家私募基金 需要多少钱阳光私募 和 私募 有什么区别
阳光私募最低自有资金1000万,灰私募没有概念
2. 私募基金2014年颁发了什么政策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也是影子银行的重要成员。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管理之后,监管机构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将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但对于不断丰富、复杂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业者总有些无处下手的烦恼。民生银行安爱丽研究员对私募金监管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为读者展示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脉络,以期望更好地帮助从业者理解监管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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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发展背景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属于某种程度上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但并未颁发金融牌照的“类金融机构”,但也是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重要成员。对于私募基金,监管政策一直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金融风险状况、国家金融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从行业发展和监管方式的角度,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混沌时代。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确认了有限合伙法律关系,也拉开了私募行业发展大幕。私募基金多通过发行有限合伙份额的形式募集资金,部分银行也通过代销的方式突破规模限制。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代,私募行业在悄悄发展壮大。这个时代监管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发改委与证监会之争。发改委首先通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确定了行业的事实监管权,但证监会也因为证券投资的监管职能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种种要求,两者政策冲突常见,基金管理人也经常不知所措。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证监会试图将私募基金纳入其监管范畴,也因发改委反对而流产。
第二阶段:备案制自愿制时代。2013年,中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私募监管主体正式落地证监会。自2014年2月7日起,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启了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新时代,这段时间被称为“私募发展的春天”。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私募行业成为财富管理行业中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
第三阶段:后备案制时代。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该行业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公司管理失范,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投资行为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这种背景下,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于私募基金行业备案要求日趋严格,投资管理更加规范,内控要求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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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监管日趋严格
证监会接手私募基金监管后,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把一支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面对备案中的种种乱象,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私募基金的备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1.基金管理人强制备案,没有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基金。 根据2016年4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只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即,没有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无法自己募集基金,私募募集备案进入强制化阶段。[1]
2.产品发行要求常态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备案产品的将被注销登记。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以及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日常报送要求严格化,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机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年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将不予登记。
4.新设机构要有法律意见书,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道德风险。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实际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也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工作压力。
5.公司治理严格化。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6.高管管理资格化,主要高管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而且,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1]上述规定只涉及募集行为,财务顾问行为尚未要求强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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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与加强行为监管
在行为监管方面,基金业协会一方面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为其发展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又对其募集、投资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1.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首先,允许私募基金以产品名义开户。2014年3月,中登公司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此前,私募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需要以公司名义或合伙企业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或者借道信托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以产品开户入市后将有利于实现阳光入市,降低运营成本,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其次,允许私募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5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私募基金打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大门。
第三,允许私募基金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2015年6月,深交所明确进一步明确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参与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挂牌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进一步扫清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障碍。
第四,允许私募基金入股保险公司。2013年4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满足条件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为私募基金进军保险行业奠定了基础。
最后,允许保险公司设立私募基金。2015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将保险和私募行业进一步捆绑一体化。
2.加强私募基金监管。首先,明确私募基金份额不得拆分转让。《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此举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大量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的理财产品,上述产品可能因触犯了此条款必须整改或者直接消失。
其次,引入募集监督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募集过程中应该设立专门的募集监督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只能是中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制度的设立相当于设立了隐形的门槛,把一些资质比较差的私募基金排除在外。
第三,募集行为要求更加严格。《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推介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首次提出不得在微信朋友圈等推介产品。
第四,设立冷静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第五,设定评估最长有效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最后,规范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履行受托人义务,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募集机构承担在私募基金募集各环节即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确认等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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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足够的处罚手段是保障行政行为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手段。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千方百计寻找抓手,发挥其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规行为方面的作用。
1.建立异常机构处置制度。基金业协会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出现特定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上报告证监会。
2.设定备案门槛,形成事实上的准入。根据报道,《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管理人备案通过率只有10%。大量经营范围存在民间借贷、P2P、担保、商业商务咨询等非专业化业务,经营范围中同时利益相冲突的买卖方经营业务,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制度建设不足和抄袭现象的机构都被排除在备案的门槛之外。基金业协会通过备案强制化和备案审查制度,正式为自己手中的权力装上了牙齿。
3.证监会检查常态化。2015年,证监会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对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家私募销售机构、8个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了行政检查的作用,提高了监管行为的威慑力。
3. 成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政策限定注册资本需要多少
目前的私募基金以能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为准。
1、注册资本1000万
2、分类为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其中证券投资需要从业人员有证券从业资格
3、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流程操作
4、最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补充: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申请对应的种类,如主要管理证券投资的,就要有从业资格等要求。
4. 阳光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多吗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主要组织模式有四种,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契约型。
契约型主要指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
公司型是指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
信托型主要是指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有限合伙型是指按照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的投资人。
详细私募基金资料可以查看“中国大额投资者家园”中的“私募信托”里的私募数据和私募研究文章
5. 建立阳光私募基金,管理方要承担亏损吗比如市值5000万,一个产品下来亏损500万,管理方承担多少
不需要承担,亏损清盘线一般为-30%,过了就清盘,管理方也没有收益提成,亏损人工费,写字楼租费等。
6. 阳光私募基金运作模式是怎么样的
阳光私募基金因与公募基金的区别而得名,又因为与以往的私募基金相比存在透明化、公化的特点,因此称之为阳光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为:信托公司建立信托计划后聘请私募基金公司进行管理,并通过第三方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并托管理财资金,获得的收益在三方和投资者之间分配。阳光私募理财产品是由私募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经监管部门备案,资金实现专业托管,具备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投资于二级金融市场的资产管理型金融产品。
银行阳光私募基金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大致有顾问式和结构式。
在顾问式模式下,信托公司首先建立相应的信托计划,银行根据信托计划设计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信托公司聘请银行同意的私募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投资于资本市场。私募公司需要以自己资金投资本信托计划,并会在存续期内以业绩的提成追加认购。在这种模式中私募基金公司实际上操作着银行募集的理财资金。信托公司也可以在一个信托计划性设计多个子计划,并聘多个私募基金公司进行操作,并采取末位淘汰制,以促进各家私募基金公司的优胜劣汰。信托计划产生的收益在私募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按照约定分配管理费用,并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结构式的阳光私募理财产品实际上是运用了收益权结构化分级,在产品端分为优先级投资者和次级投资者,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的不同推荐其购买不同类型的产品。
7. 请问如今想要注册一家私募基金具体有哪些流程
1、牌照和资质
目前国内做阳光私募基金尚无明文要求牌照规定,一般而言,注册资金1000万,营业范围有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自有资金管理等即刻,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不是必备)。(合作机构做DD时需要而已)。公司注册地很重要,主要设计税收的问题,有部分地方有企业所得税减征,比如15%,当你的公司管理资金规模大了,盈利多了,税的问题就会成为影响你的一个重要因素了。当然,你也可以主动去证券业协会备案。
2、投资团队、股份分配
投资能力一直很重要。前期,募资能力很重要,其实,如果投资能力能承受,募资能力一直很重要。需要在股份里最大体现这2者之间的关系。BTY,很多公司都没有处理好这个关系。
3、投资哲学、投资风格
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决定了基金的风格。
(1)、宏观投资。
(2)、选股型。(价值投资、成长股、行业轮动)
(3)、择时型(趋势交易)。
(4)、选股又择时。
(5)、超短交易(波幅交易)。
(6)、事件驱动。
(7)、其他各种投资方法。
4、基金类型
(1)纯多头基金(现存的接近2000个阳光私募基金产品都是这种)
(2)CTA(管理期货基金,套利和趋势2个大方向,2013年开始流行)
(3)多空对冲基金、增强型对冲(可多、可融资融券、可空、可股可股指可商品,逐步有私募开始设计发行这种基金)
5、产品结构
(1)管理型
(2)结构化(分优先级、列后级,杠杆可协商,夹层)
(3)安全垫类
注:一个好的产品设计,可以帮助自己,也可以帮助客户做很多合理的税收安排。
6、投资范围
(1)股票期货
(2)纯期货
(3)混合基金。
7、基金募集方式
(1)传统的信托类(可20%仓位做期货(尽管有诸多交易的限制,小规模资金目击者,比如不超过2000万,也可以选择伞形信托)
(2)公募基金专户通道
(3)券商小集合(光大事件后,多家券商停止了该项业务的审批)
(4)有限合伙(本质上不表现为基金,投资人实则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面临双重征税)
8、盈利模式
2%+20%,即管理费2%,业绩报酬20%,净值清算规则,净值新高法。
9、清盘条款
70、80原则,净值0.8,警戒线,净值0.7为清盘线。(结构化的清盘条款是个性化的)
10、最重要的--募集资金
这一条,如果你不是王亚伟,也不是江公子,又没有业绩曲线,或者业绩曲线不长,那么,一句话,各显神通,利用好手中现有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的投资能力的展示、亲朋好友、券商银行第三方、个人大户等。
11、业绩基准
与公募基金普遍的盯住指数或者指数+国债不一样,私募基金一般要力争做到:取得绝对收益——最好能取得超额收益。
12、业绩曲线
私募基金比的就是净值曲线。不仅看收益率,还要看波动,控制好净值最大回撤,如果能控制在10%以内,相信我,坚持2-3年,大把钱主动来找你。
13、评级及评选
国内的私募金牛基金。每年评选10家,另有新锐、创新等各种单项。
14、合作伙伴
如果走信托,选有品牌的信托、效率高又便宜的信托;
如果走基金专户,走效率高、费率低的基金。
券商,选有销售能力,总部对营业部有销售话语权的券商。
15、税收的问题
基金业绩做好了,规模大了,面临千万、亿级别的收入,节税就会成为一个可以考虑的问题。从公司性质、产品设计、通道选择等等诸多方面都可以合理合法规避三分之一甚至更多的税,请允许我把这作为一个核心商业机密按下不表。
16、可能的趋势
私募公募化:私募基金达到一定门槛经过备案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公开募集资金。
对冲基金
首先,什么是对冲基金?从字面上来说,就是所谓的hedge fund是需要对冲风险的,但是就我理解意义上的,最重要的是两点:(1)非公开市场发行,面向较为成熟或者高净值的机构客户或者个人;(2)基金要求限制比较少,交易策略产品多,主要是交易类型基金,不排除根据需要进行一些直接投资或者PRE的项目等。所以不是所有的基金都是对冲基金。
1、策略
在开一家对冲基金之前,首先要确定的是你的投资策略。因为投资策略直接决定了一下的很多步骤。一般按照现在的分类,虽然没有一个固定官方的,但是有这么一些:Long / Short Equity, Global Macroeconomic,Credit Strategy,EventDriven, Mut-strategy,delta-neutral, arbitrage orriskarbi 等等等等,CTA现在也作为了一种策略,虽然CTA的金额要求和HEDGE FUND不太一样。确定你所需要的策略非常重要,因为策略的决定关联到了各种方面,其中包括:人员:你的基金或者公司的架构以及所要配备的TEAM;资金:虽然美国在2008之后对于对冲基金的资本金,即满足对冲基金要求是40M以上,但是由于你用的策略和配备的产品类型不同,所以所需要的AUM就不一样。例如如果你做纯衍生品交易,在我当时在的时候一份基本合同就在10m以上,视基本情况和要求而定。如果你做US EQUITY MARKET那么配置少一点。如果你做future / CTApure trading,再考虑情况而定。你做fixedincome那么就要大一些,等等等等。对接的brokerage or sell side orclearing firm会完全不一样。
2、团队,或者人
在这种不同的策略类型底下你需要确定你相应的人和团队,这里的团队主要是管理层以及下属的部门。。每个基金根据不同的要求或者策略或者历史会用不太相同的架构。PM或者fund manager形式。一般这种类型的股票型基金居多,现在有一些credit /debt fund也采用这种类型。一般是由基金经理或者一个拿出手的总召集人上前,组建这样一个类型,管理一个组合。有时候你看可能是一个fund manager但是背后还是由一些人的。Board ofinvestment。很多基金也有这样的架构,包括一些表面上看起来只有一个fund manager的基金。我们当年采用这样的架构中,主要是基于多方面交流,少犯错误,术业有专攻等。一般会有这么几个人是需要在里面的:交易部们主管,研究+策略部门,GM管理部门,风控部门,有时候风控部门包括Compliance officer。有时候我们也会考虑前台做出合理的交易策略拿到风控去过一下。有的基金是用标准的Front - Mid - Back 来做的,这样也有这样的好处。我更喜欢混搭一些。但是中后台的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人员中其中一定要配备完全的是:交易,策略(有时候交易策略是合成的,特别是一些pm类型,有一些则不是,管理人(负责处理公司日常部门,法律,会计方面的需求),风控(包括内部风控以及专门处理COMPLIANCE的人,还有IR,投资者关系,虽然很多投资者直接跟团队中间的经理或者别的人有联系,但是日常工作中是需要有IR的。至于是不是配备QUANT,我以前包括后来组的都有,这个是看策略需要,配多配少的问题。另外modeling& coding是不太一样的技术,我们当时是两个人做co-head的来负责沟通这块的。考虑银发策略,则请一个行业内部德高望重的人来做指导,压地盘,助IR等等还是有帮助的,但是如果你本来就是自己出来的或者关系很到位,就不用了。
3、capital rising
现在就是融资部分。一般融资之前,合伙人或者单一基金管理人都要出部分资本金,比率看情况,2%-5%不等,高的也有,一分钱没出的也有。但是一分钱没出的很少。现在哪怕我们自己做也是希望有几个人凑一起,先用点自己的小钱去Run一下策略。另外如果策略真的好并且喜欢,手里正好也有钱的话是愿意拿自己的钱进去的。关于融资,一般是:有专门管理IR的合伙人,或者基金经理自己出去用以前的一些行业关系,看看有没有需要的人进行投资或者认购。投资人五花八门,个行业大老,RAP歌手,影视明星还有一些国家主权FOF,甚至还有某某教组合基金等等等等……如果你之前在某个行业内,包括基金或者IB,你自己跳出来以后回去跟以前的老板沟通,一般会在IB内有销售团队会帮你组织路演。在路演中你就跟潜在投资者阐述策略回答问题,展示记录等等等等。每年在摩纳哥,圣保罗,迈阿密,洛杉矶,NYC或者CT,蒙地卡罗都会有一些investorconference或者一些会议,你可以跟一些潜在的投资者阐述你的东西。说个好玩的,我个人见识过的最NB的一次会议是在美国某个中部城市的一个转机机场的一个不透风的破破的会议室中间,坐着几个管理family office 还有FOF,大家啃着PIZZA喝可乐谈了2小时,虽然不是谈融资但是还是很有趣。他们对行业的了解还是很高的。
4、执照
其实很难说是应该先rising money还是先有执照。但是理论上来说应该是先执照,但是你没有执照的时候只能做一些小范围的fund rising不能大规模发售产品或者路演或者之类的。有时候为什么一开始大家自己凑一定级别的钱,就是因为需要在操作和基金成本构成中需要一定时间的执照申请。具体哪种执照取决于:你的投资人构成:如果大批投资人在美国,那么就是SEC和FIRNA或者别的监管机构。如果你是在香港,那么你要到香港监管机构,我个人建议是申请英国FSA的牌照,因为在香港是通用的。如果你投资人对于你自己没有什么要求或者他们自己本身就有特殊需要,你可以申请Cayman或者BVI的牌照,个人推荐开曼,BVI的我个人觉得不好。如果你不走寻常路,可以申请卢森堡,塞浦路斯(对,就是那个倒闭的玩意)。另外,这个和你所在办公地区有关系。如果是在香港,申请香港的需要有金融行业内工作若干年的人士在香港有OFFICE驻扎并且有一定的证明的。加拿大这种二百五的地方需要有CFA或者其他的执照才能进行PM管理,导致加拿大的CFA持有人特别多并且在外面到处骗钱;美国的话是一定的资本金然后人员,在SEC就需要备案等等。
总之,牌照还是需要的,先后问题。
5、法务,会计,与章程
其实你看到上面你就应该知道这里需要一个咨询所,法务以及会计来做配合了。法务和会计分为内部的和外部的。如果你是衍生品交易型策略基金,那么内部法务就很重要(其实我觉得做哪种都重要),法务会和你的compliance officer配合非常紧密。如果你做一些最基本的产品的,结构化会小很多单子也小很多的时候,法务的作用虽然没有那么大,但是也存在。如果你做一些distressed strategy,那么你的交易团队里面就直接有一个法务,和一些大的律所肯定也有合作的。会计的要求主要是对投资人负责以及自己的资产价值整理。如果你是衍生品交易,那么就需要有一个对于衍生品和会计都有经验的,分析债务成本资产表内表外情况等。外部审计是对投资人负责,对于投资人关系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章程我不说别的,你要确定你的管理费收取,投资最低资本金,performance费用的标准,以及投资人标准要求,还有入款以及退还流程,还有免责等等等等。
6、Brokerage
这里来做一个全面的回答,首先还是要考虑你的策略问题。
1)Full services primer brokerage
其实我个人是比较喜欢这种的,他们提供全面的清算,结算,执行,报告分析。不仅如此,如果你是一个多种策略的基金,则会有专门的他们做出来的产品,指数,以及一些DEAL和你进行交流想问你买不买。如果你资金量够,并且需要独立设计产品也是可以的;如果需要找买家或者卖家,也是可以的。这种服务现在就是几个特别大的投资银行内。有时候你有特别的需要,例如加拿大的二百五们设计的土特产death swap,你死的越早他们锁定利润越多就是被客户要求做出来的,这种服务的要求仅仅针对机构客户,基本需要你有牌照,看情况决定接入。
2)Execution / Clearing officer services
没有上面那个那么复杂和全面,多存在于单一的债券,期货与交易所交易衍生品(option future),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是一个pure trading或者想节省费用,就选用单独的费用比较低的execution / clearing firm ,就是做结算和清算的公司。有些公司的费用会很低,并且没有其他费用。我其实也把很多的discount brokerage firm也归入到这里,例如Interactivebroker等,但是其实经历过两次市场崩塌和清算问题之后,IB的专业性还是需要考察加强的。作为初期,IB还是不错的。有时候用一些比较专业的清算以及执行科技,则会跟一些专业的行业内的比较强的机构,例如以前的knight group,就是在execution tech上面还是不错的,另外new edge是在期货上面等等等。至于股票是有股票的专门的清算公司。
3)HFT
为什么把这个策略单独拿出来说,因为这个策略对于清算要求完全不一样。他们用的是DMA SERVICES,就是需要direct market access直接接入交易系统以达到快速成交要求,所以前端(交易员端)通道,交易执行端,包括执行系统都不一样。其中最特别的,也是很多基金不管在primer brokerage或者DMA 中都会用到的dark pool中,都会进行分析配对成交。我对OTC的衍生品理解就是一个比较大的dark pool中国版本应该是变种大宗商品交易通道。所以如果你是做HFT的,那么你对系统的要求,以及跟你对接的人完全不是Primer Brokerage而是专门负责这块的人。你的前台,技术,内嵌模型等等全部都要对应上。这种服务对于交易量有要求的,费率,成交速度非常关键。如果你在香港还需要考虑是否co-lo services之类等等。你上面全部具备了就算是正式开始营业了。你同时要处理公司内部以及交易方向,你会出差,有时候也不出差,你会拥有黑莓,你会拥有一个手感特别好还有指纹输入的键盘,你会要买一队4个显示器+的电脑,你还会有一个10多个按键的电话,你还会租用一个专门CALL MEETING的或者视频会议的仪器。
4)其他
专业知识或者业内知识不够,不要贸然想着开这个玩。都不说别人问你需要买什么数据库都不知道,跟有经验的,尤其是专门卖I kill u later (knocked in- knocked outoption)的这种自杀型原子弹的人聊个三句,人家就知道了什么钱多速来了。
生动活泼版
Mike同学看到搞金融的都巨赚钱,也想创一个对冲基金玩玩,于是他去了高盛提出申请,高盛的Sam大叔说,好,想搞基没问题,我们这里没啥规矩,但得满足唯一一个条件,你得确保65%以上的投资者都得是有钱人,就算不是盖茨、焦不思之流,好歹也得身价百万,年入20W刀以上吧,否则搞个毛线,你无所谓穷人死活,美帝政府还在乎呢,这第一个特征,叫Accredited Investor。
走出银行,Mike同学觉得世界都是美好滴,不过等等,钱呢?他找到了盖茨,盖茨说,你要我投你钱?你说得那么好听,自己投了多少钱进去?你自己都不敢投钱进自己的基金,我怎么相信你?Mike同学觉得在理,把心一横,拿出自己所有家底400万刀,投入自己的基金。盖茨一看,这熊孩子那么霸气,应该是有点真本事吧,那我不如也投个几百万玩玩吧。这第二个特征,叫Large Personal Stake。
Mike再一想,光有这个超级富豪投资者钱还不够啊,隔壁星巴克端盘子的Jack倒是也想玩投资,这种拿着一万两万的平头老百姓(69.77, -0.03, -0.04%)要投我这基金,我受还是不受呢?不行,第一我这里人手也不够,一个个处理小客户要累死。第二为了这点小钱和那么多人打交道也太麻烦了,第三我还是想要大钱啊,几百万几百万的投我,我的基金才能迅速发展壮大。所以宁缺毋滥,还是针对有钱人吧,最低限,要投我基金的,100万刀起,少了我看不上。这第三个特征,叫High Minimum。
好了,客户都招到了,基金规模4000万,Mike心里这个美啊,不过还是得防一手,有个投资者Kevin,臭名昭着,经常投资了以后过个礼拜就撤资逗别人玩,好歹也是几百万啊,我这在市场里来来回回倒腾,想要我亲命啊,所以定个规矩,投了我的基金,第一年你就别想取出来,是死是活全在我,这第四个特征,叫First Year Lock-In。
光这还不够,一年以内安全了,一年以后呢?到时候客户想什么时候撤资什么时候撤资,Mike不是麻烦死?所以一年只有指定的几个日子可以撤资(也可能一年一度),到日子了提前给客户发个邮件提醒他们有这个事,撤资日到了啊,要撤资快撤资,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哟,有意向的提前告诉我们先。这第五个特征,叫Infrequent Redemption。
钱的问题解决了,Mike想,好吧,总算开始投资玩了啊,作为一只“对冲鸡”,别以为这真的和对冲有什么必然联系,这只是历史遗留的命名问题,作为对冲基金,只是限制少多了,有自由用各种投资策略,什么Long/Short,Event Driven,Global Macro,Distressed Securities,要多刺激有多刺激,还有,我能投资股票,债券,CDS,众多稀奇古怪的衍生品,想怎么玩怎么玩。这第六个特征,叫Variety ofInvestments。(没人说对冲基金不能单纯买点股票搞价值投资,和公募一个路数哦。)
最爽的部分来了,收钱!Mike同学累死累活(或者装得累死累活)搞投资,不就是为了最后的分红吗,如果赚钱了,我要在赚钱部分分20%,如果不赚钱,我也不能白干啊,这场地费,人工费,我的跑腿费辛苦费,好歹也得一年收个2%吧。这规则差不多算行规了,大部分对冲基金都有类似的收钱规矩。这第七个特征,叫 2 / 20 Gains。
Mike看着别人家基金都动辄上亿,耐不住寂寞,就4000万规模的基金还不够别人塞牙缝的,于是去和银行的Sam大叔说,你借我点钱吧,我有个绝妙点子,保证赚大钱。Sam倒是个好说话的人,二话不说批了2亿刀给Mike,这个叫5:1的杠杆。于是乎,这第八个特征,叫Leverage。
基本上,大部分对冲基金,都包含上述8个特征,符合这些情况的,就是对冲基金,而非字面上“采用对冲策略的基金”。
8. 阳光私募基金的风险防范
阳光私募基金运作主要有募集、设立、管理、运作、治理、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清盘等等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应有不同的防范措施。对投资者来说,要很好的了解其高风险性。 阳光私募基金募集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合格投资者、募集方式、资金托管以及风险声明等方面。
合格投资者,解决的是阳光私募基金向谁募集的问题。鉴于阳光私募基金的高风险且不保本性,对于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要求非常严格。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基金发起人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等犯罪。
确定合格投资者不仅要严格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确保其能认购100万元以上并提供相应资产或收入证明,而且更应该要求其在信托合同中声明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募集方式,解决的是阳光私募基金怎样募集资金,怎样推介基金的问题。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募集的标准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募集之反面,即向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不超过200人的,则应为不公开发行。
因此,阳光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数应当不超过200人。在信托合同中应当规定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发行份数以符合上述要求;另外阳光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发行的应有之义,还应包括不得公开宣传,不得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等媒体或者通过会议、研讨会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只允许一对一的向客户推荐。这些都是在阳光私募基金发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
但在实践中,阳光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动辄一两亿元,多的达到十亿元,由银行代理销售,在很多情况下与上述规定相抵触。鉴于阳光私募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可以考虑将上述人数数额限制做出适当修改。
资金托管,解决的是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所缴纳的资金的保管问题。鉴于管理权与保管权分离的原则,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应该由具备资金托管能力的商业银行来保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尽管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并未因信托计划合同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信托计划合同仍应该向投资者披露受托人与资金托管银行的委托关系,并将其委托费用的收费标准向投资者如实披露。
证券托管方面,解决的是信托计划投资的证券由谁保管问题。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等证券当然由证券公司负责托管。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阳光私募基金运作的证券账户,有特殊要求,必须是信托公司自行开设,且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账户。从2009年7月开始,按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托公司已不能新开证券账户。只有通过信托公司的少量留存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原有的存量帐户也因此变得弥足珍贵。
风险声明方面,鉴于阳光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其面临着来自政策、经济周期、利率、通货膨胀等市场风险,还面临受托人、证券经纪人等经营和操作风险,以及战争风险、金融危机风险等等,因此,信托计划中应将上述风险一一披露。
在信托合同的首页,受托人应申明如下风险:
(1)信托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信托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可能亏损部分或全部本金,因此,只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
(3)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信托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信托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自愿指定其为本信托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规定,参照投资顾问的交易建议书,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本信托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根据证券市场情况随机作出,并不能保证信托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4)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及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5)委托人在购买本信托前,应详阅并理解信托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条款。
此外,应该由投资者签署一份风险认知声明书,以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晓其所投资的产品存在的各种风险,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阳光私募基金成立后,就面临着投资方向确定、收益分配、基金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
投资方向方面,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阳光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债权、物权、股权及其他方面。但是,在实践中,阳光私募基金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
为了让投资者知晓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限制以及根据投资顾问作出的交易建议书等使用流程,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上述内容,并在信托计划合同中予以明确说明。一般说来,阳光私募基金除了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外,还见于投资到银行间债券、央行票据、基金等领域。
除法律法规限制外,阳光私募基金投资限制还表现为:
(1)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进行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截至到2012年底,阳光私募基金仍未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去投资股指期货;
(2)不得投资于ST股票;
(3)未经受托人同意,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4)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经受托人同意,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30%(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收益分配方面,除去认购费、投资顾问公司管理费、银行托管费及券商佣金之外的任何收益应该都属于受益人。但是,具体到收益分配方面,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还是有所不同。深圳模式中,委托人即为唯一受益人,且信托计划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顾问公司只将盈利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但在上海模式中,受益权被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而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一般获得固定收益;劣后受益人在保全优先受益人本金的基础上给予优先受益人小部分收益分成。因此,上海模式属于承诺保本型。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委托人应为唯一受益人。但是,在各种信托计划合同中,常见到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之分。诚然,投资顾问公司对阳光私募基金的盈利与否至关重要,其理应获得与其智慧投资相匹配的收益,但这个收益的说法完全可以不采用受益人的提法,就可以直接规定为管理费(业绩提成),并明确其计收标准及计收时间。另外,上海模式中,结构化信托计划将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明显违背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但监管部门似乎已经默示了这种模式的存在。
治理结构方面,阳光私募基金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何避免信托法律关系中道德风险及损害投资者的内幕交易,始终是阳光私募基金需要面对的挑战。
在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中,鉴于委托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资金及证券托管方各自独立,且运作中存在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符合基金治理的发展方向。但是,受托人仍然存在为了更高收益而进行老鼠仓式的内幕交易行为。在云南模式中,鉴于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为同一人,委托代理链缩短,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风险,但同时也加大了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容易损害投资者利益,不是阳光私募基金未来发展方向。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完善基金治理结构,避免受托人及管理人道德风险的发生,采取必要措施是必要的,但要想完全消除道德风险则是不可能实现的。不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首先,充分发挥受益人大会的作用,从外部加强监督。信托计划合同中,应该将受益人大会的职权及召开会议的方式,表决议题的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予以一一明确。而阳光私募基金的资金投向、比例及收益情况等重要信息都应定期向受益人大会进行披露。受益人大会有权监督阳光私募基金的资金投向、投向比例、操作流程、以及出现紧急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必要。
第二,加大投资顾问公司跟投比例,从内部降低委托代理风险。只有当投资顾问与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上保持一致。
第三,建立专业的风险管控团队,建立长期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度。
9. 十大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购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