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监管私募基金
根据监管层日前下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要求,证券投资信托设立以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私募基金经理仅能作为第三方投资顾问来开展服务,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如果按此规定来严格实行,那么现有的相当比例的阳光私募难符合要求,将对整个行业将带来较大冲击。”某私募基金经理对上述政策如此评述,该基金经理曾在南方某信托公司发行多期信托产品。
一位阳光私募的投资顾问认为,上述政策恐怕只能停留在形式之上,而难于真正落实。他表示,现在他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的阳光私募产品表面上就是按照这种新规则在运作,但实际操作指令都是由他们团队来下发。
“市场的担心是多余的,自阳光私募诞生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强调信托公司要直接履行决策义务,但实际并未如此严格操作。”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银行理财产品教授李勇说。
李勇表示,监管层新规中要求的信托公司履行决策义务与投资顾问掌控阳光私募并不矛盾,其间还有很多空间和办法来实现。他认为,在所有的阳光私募产品中,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在自己的策略下决策,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投资风格,这点不可能改变,不然市场就失去了投资者,证券投资信托这类阳光私募难于存在。
而国内某知名信托公司信托部负责人也表示,要求信托公司履行投资指令,这其实只需通过电脑软件设置就可解决,而不用投资顾问通过信托公司来下操作指令———尽管形式上显示的仍是信托公司下发操作指令。
“说白了,证券投资信托就是要求信托公司对投资者负责,投资顾问对信托公司负责,投资顾问不需直接对投资者负责。”李勇说,此次政策的出台,监管层主要目的就是要提示信托公司注意风险,不能简单依靠投资顾问的建议。
不过,也有信托公司认为,监管部门的确需要加强对投资顾问的监管力度。上海某信托公司一位副总就表示,如何应对投资顾问在投资过程的道德风险,诸如内外勾结进行老鼠仓操作等,是监管层必须面对的问题。
㈡ 私募基金的监管历程,应实行怎样的监管模式
我国已经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实现行业特点都不相同,决定了他们在资金募集方式、投资理念、运作方式、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完全不同。特别是因为这两类基金产生的社会风险方式不同,政府的监管理念和手段也应该不同,所以说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应该分开立法分开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历程:
第一阶段:多头管理。2003年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内资私募基金来讲,主要是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包括人民银行、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明确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其实在那个时点上,证监会真正更多监管的是公募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阶段:统一监管。2012年,中央编办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更改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部门从发改委变到了证监会。2013年,国办发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107号文把各种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都归口到证监会管理。两个文件的发布改变了多头监管的情况,把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统一归口到中国证监会。
第三阶段,行政监管和自律规范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2014年1月,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的授权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下半年开始,协会出台了大量自律监管规定,包括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办法》,《内部控制指引》,《登记事项公告》)以及具体实施的法律意见书指引。证监会通过行政监管和协会自律规范将私募投资基金正式纳入了一种常规化的监管状态。
㈢ 私募基金知识:私募基金行业为什么发展风头被加码监管
个人认为有两个方面(如有不足,希望有资深网友进行补充,在此谢过!)
1、私募基金在募集、运作阶段的合规性,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很容易做成非法集资,侵害投资者利益。
2、私募基金大多做产业投资(大健康、旅游地产、互联网)风口朝阳行业,弊端资金是很容易扎堆,造成产业过剩局面(例如国内的共享单车)影响投资收益,监管有利于疏导资金分散投资。
㈣ 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整体情况怎么样
其实私募基金就是指那些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果说简单一点,其实就是在小圈子里边私下募集的那些基金。从名字上其实我们就可以看出来,私募基金一般是不允许公开宣传的。如果我们看到有人在宣传私募基金,比如说在一些比较公开的地方贴广告的话,那其实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实际上现在私募基金的投资还是非常不错的,因为从过去的几年数据对比来看的话,私募的综合指数是跑赢了沪深300指数的。但需要承认的一点是,大部分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确实比较的高,不太适合我们普通老百姓,只适合那一些经济比较好的个人或者是家庭来投资。所以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选择公募基金较为好一些。
㈤ 请教:国外私募基金是如何监管的,以及监管体系的优缺点
“私募基金”在国内是很新的,很多企业不知道什么是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在国外发展得已经比较成熟。私募基金简单地说是通过私募的方式,通过定向募集投在企业里,而不是投在股票市场上,这是它最基本的特点,这样一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非常直接、非常容易。美国企业成长协会在美国正好是把大量的中小企业、中小私募股权基金和一些中介机构结合在一起的这么一个组织,他们的任务就是要把私募股权基金和中小企业结合起来。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组织形式
1、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等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
2、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也是阳关私募股权投资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㈥ 我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怎么监管
中国日报4月20日电(记者 李想)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20日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基金领域违法乱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在今日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通报了专项执法行动第四批共10起案件,涉及私募基金行业中违规经营、利益输送、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等四类违法行为。
据高莉介绍,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行为的特点主要有资金募集环节不设投资门槛,“只募钱不看人”,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甚至提供保底承诺。此外,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有的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多只股票,有的借用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和配资账户筹集巨量资金操纵股票。执法行动还发现有些机构将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混同从事投资,挪用近亿元基金财产用于其他业务支出。
“合规经营、强化风控是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私募基金当聚焦财富管理为主业,回归理性价值投资,专业尽职对待受托资产,忠于投资者利益。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基金领域违法乱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高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