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二、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五、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⑵ 私募基金的期限一般是多长
一、合伙期限
1.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5-10年,包括18个月至5年的投资期,基金在此期间进行投资,随后是4-5年的退出期。
2.很多基金允许普通合伙人有权在获得投资人咨询委员会同意或在有限合伙人投票赞成后延长基金期限,每次延长一年,一般延长2-3次,这样可以实现基金的有序终止。
二、投资期
1.有限合伙人通常不会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次出资。普通合伙人在投资期内为基金寻找投资机会,并按投资所需资金分项目要求或为了支付管理费和其他相关基金费用要求有限合伙人缴纳出资
2.投资期始于首次交割日,但是长度可自首次或最终交割日起算。
3.封闭式基金的投资期一般为18个月-5年,取决于基金投资策略和发起人已先期锁定的拟投资项目总额。
三、退出期
1.基金的投资通常不会一次性处置,而是在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下基于投资项目分别退出,通常会在投资期结束后的4-5年的退出期内进行。
2.投资期结束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解除,但须支付一定的必要款项:
[1]继续发生的合伙企业费用,包括现有融资安排下的款项和管理费;
[2]基金税项;
[3]在投资期截止时仍未完结的投资所产生的支出;
[4]在投资期截止时对仍未退出的基金投资组合所作出的后续投资。等等。
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多久时间可通过
22个工作日,但是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最快能1个星期左右。
⑷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重大事项变更的内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基金业协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任一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核查内容
1、控股股东变更
就该项变更,需要就下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
A、控股股东变更的合法性
就该点内容,需要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导致控股股东变更的基础性资料,并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网的查询,按照“穿透”的原则,对申请机构股东股权结构情况进行完整的披露和说明。其中,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B、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点内容是基金业协会就控股股东变更专项中十分常见的反馈内容。根据笔者的经验,即使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也需就该要点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并结合申请机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予以论述。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则需按照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标准,进一步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等。
C、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
该点也是基金业协会在控股股东变更中关注的内容之一。若控股股东变更导致申请机构产生了新的关联方,还需就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已经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且基金业协会还会在反馈中要求申请机构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时在系统中变更登记关联方信息。
2、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项变更所需核查的内容和控股股东变更的核查内容有大部分重合,需要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不再赘述。
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该项内容的核查较为简单,核心要点就是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其诚信情况,具体可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核查相关资料并发表法律意见。
4、重大变更的完整披露情况
在申请机构发生前述任何一项重大变更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都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⑸ 什么情况会需要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要求补提《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⑹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自出具之日起多长时间长传协府
请把问题描述清楚。
⑺ 私募基金管理人何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内容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告》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是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呢?盈科私募投资基金专委会主任刘永斌律师做了以下5点解读。
1、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2、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基协视情况要求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此外,我们还需了解:
《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点
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法律意见书》结论明晰
《法律意见书》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法律意见书》生效要件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1.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1.2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1.3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4 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1.5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2.公司股东
2.1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2.2 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2.3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资机构还须提供材料有: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2.4 公司中有实际控制人的,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2.5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3.公司治理与运营制度
3.1 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所有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及部门职责。
3.2 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4.公司运营基本情况
4.1 公司运营基本设施,请提供公司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4.2 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及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签订其他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缴纳五险一金情况(缴纳险种、未缴纳险种及情况说明)。
4.3 公司主营业务及兼营业务,请提供公司、子公司及关联机构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原始财务报表,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4.4 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请提供相关外包服务协议。
4.5 公司与其他机构签署有外包服务协议的,请一并提供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公司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5.公司高管人员
5.1 公司目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并分别填写调查表。高管人员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等。
5.2 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6.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6.1 公司所涉及的法律与监管:公司所处行业监管部门及监管架构;公司所涉业务主要适用的政策法规以及执行情况;可预见的主要政策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上述法律法规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6.2 公司至今未结的,近两年已结的纠纷、诉讼及仲裁等案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的预计(包括预期所需的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措施的详细说明。
6.3 公司近两年至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若是,请提供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
6.4 关于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公司进行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报告或者重要通信;上述政府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
6.5 公司是否存在媒体负面报道,如有请提供相关报道文件及公司声明。
6.6 公司及高管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请提供相关证明及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征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