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一家私募基金承诺可以保本,并提供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本金的安全。我想问一下,私募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
阳光化的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依托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资金交由银行托管,证券交由证券公司托管,在银监会的管理下、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产品。从法律结构来看,私募基金其实是一个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合同来框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共有四方参与: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实际管理和运作资金;信托公司是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的托管人,保障证券的安全。
私募基金公司只负责资金的运营管理,资金和证券均由第三方托管,不存在挪用的可能,由此解决了原来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和资金安全性的问题,取得了合法的身份证,因此在市场上被称为阳光私募
⑵ 我朋友做私募基金,挣了好多钱,让我也做,可是这些挣来的钱,受法律保护吗
阳光私募基金是合法的。投资阳光私募基金的人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私募的事情,如果自己没有实力的话根本就做不了,这个这个行业利润大,风险也打!只要自己是老老实实做事就不会跟违法沾边!
⑶ 私募股权受法律保护吗
私募股权,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经核准的私募股权企业受法律保护。
法律链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⑷ 私募基金保本吗买那类型的私募基金比较安全呢
私募基金一般是不会在合同上面明确写保本字样,这也是法律的规定。私募基金的相对于公募来讲运作不公开,同时此投资也是有一定风险的,至于您说的保本更多是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而已。做任何一项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作为投资者首先要看它投资到什么上面去,风控等。
国内私募公司很多,可以选择口碑较好,收益客观的进行投资,目前阳光私募基金较好,相对安全,该公司具有如下优势:
1、业绩优异——长期业绩完胜大盘、公募基金及其他股票型理财产品。
2、操作灵活——投资策略多,牛市可满仓获取全部收益,熊市可空仓规避系统风险。
3、资金安全——采用信托、银行、券商三方托管模式保证资金安全。
4、精英管理——汇集公募、券商、保险、民间高手等各路投资精英。
⑸ 私募基金保本吗
有优先级这一说,可以说保本保收益了
但基本上轮不到小散买的
何不试一下公募呢?
⑹ 私募基金能保本吗
私募基本一般情况下是做不到保本的,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一般是股票、股权、期权等,所以投资的风险是相当大的,投资人一定要注意。
⑺ 购买基金,受法律保护吗
"这是放“高利贷”的违法行为,直接冲击金融市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是刑法规定的依法严惩的行为。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月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就合法。出了问题吗,要依法打击,没收违法收入,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销售一般有三种途径,基金公司官网的直销、各大银行代销基金以及第三方平台销售。基民在买基金时,通过不同的途径会被收取不同的手续费。
⑻ 私募股权基金受法律保护吗
阳光私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时也要受到证监会监管,如私募老大——上海徐翔的泽熙系私募基金。
⑼ 基金是受法律保护的吗、、
只有公募基金和阳光私募才受保护,其他的什么私自搞的基金不受保护
⑽ 法律是否规定理财产品不准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10)私募基金保本受法律保护吗扩展阅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