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应该有监管银行,要不然就算有账目也保障不了安全
2. 私募基金成立的合伙企业怎么做账
1、公司是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发行阳光私募基金产品,信托公司要求交100万的保证金,发行成功后,会自动转换购买发行的产品份额。
交保证金的时候: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那产品发行成功后,自动把保证金认购了自己发行的产品,账务怎么处理呢??
2、平时购买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收益出来后:
借:应收利息
贷: 投资收益
卖掉后: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
3、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操作
银证转账: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购买产品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其他货币自己
月末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卖掉后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3. 私募基金公司做账如何合理避税呢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可以点击我的名称,进入网校论坛,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谢谢!
4. 私募基金募集户如何记账
1、公司是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发行阳光私募基金产品,信托公司要求交100万的保证金,发行成功后,会自动转换购买发行的产品份额。
交保证金的时候: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那产品发行成功后,自动把保证金认购了自己发行的产品,账务怎么处理呢??
2、平时购买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收益出来后:
借:应收利息
贷: 投资收益
卖掉后: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
3、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操作
银证转账: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购买产品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其他货币自己
月末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卖掉后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5. 私募基金有哪几种类型
私募基金就是发起人以非公开的途径私下募集的资金私募基金被大多用来投资证券。私募基金大体上分为四类:
第一类,私募证券类基金。这种基金一般是通过向个人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发放证券的方法运行的,由于采取的是非公开的方式,因此发放证券的手续避免了很多繁琐的步骤,易于操作,但是缺点是基金的流动性比不上公募发行的速度,而且数额受到严格的限制。
第二类,私募股权类资金。这类资金通常被用来投资股权,也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集齐的,是当今很多非上市公司首选,虽然基金是私募的,但是募集对象都是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类,创投基金类。这类基金是为一些有潜力创业的个人或者有发展潜力的公司专门设立的资金,创业风险很大,而且创业需要花费的时间很长,因此这类基金属于长期投资,在选择这类基金时一定要谨慎。
第四类,其他基金类。除了以上三种类型的基金以外,证券,股权,创业投资等基金的衍生品以及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基金都自动划为其他类别。
6. 私募基金公司怎么做账
私募基金信息不透明,一般也不公开,外人无法知道.
7. 私募基金如何做分录涉及什么税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号文)、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有众多优势:不仅可以节省通道费用,也可以引导私募公司走向规范化。不能否认的是,对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并不明朗。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