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可以冻结基金账户吗
法院可以的。
㈡ 财产被法院查封,股票帐户算吗
财产被法院查封,其中包括股票帐户。
股票账户,股票账户是属于个人,法人,集体和机构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账户名下所持有的股票,基金或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
综合上述内容,股票账户内有价证券属于法院财产查封的范围,所以如果个人,法人,集体或机构被法院查封财产,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账户会一并被冻结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查封冻结私募基金账户扩展阅读:
案例:
起债权案件判决生效后,四名被告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原告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经对四名被执行人的财产“四查一搜”,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通过申请人张某提供线索,法院通过证券机构查询,发现三名被执行人名下分别持有股票,但两人名下股票已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生效后清仓,现只有其中一人因股价下跌舍不得割肉未及出手。
该被执行人持有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由于实行通买通卖制度,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内证券可以在不同证券公司和不同证券营业部进行托管和买进。如果投资者分别在多个省份的证券营业部进行托管,则人民法院必须到多个地方实施强制措施。
而这种工作方式造成的时间差,无疑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该案中被执行人股票登记显示的指定营业部为浙江绍兴,但其真正的指定营业部却是在浙江新昌。证券机构答复的原因是因证券交易席位号相同所致。
现行处置被执行人股票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按法定权限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明确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账户名称、号码、扣划证券名称、数量或者资金数额”等。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在准确掌握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后才能制作相关裁定书,否则就得不到相关证劵公司的协助。
㈢ 法院怎么查封债务人的基金账户
1、案件未进入执行阶段,进行诉讼财产保全,需你提供担保,并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若对方购买基金的确切名称、办理的机构等信息;
2、若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你可以将该基金线索直接提供给执行法管就好。
㈣ 基金账户法院人员可以冻结么如果能冻结银行人员不配合怎么办
基金帐户冻结不归法院的
应该是由证监会下决定,证券公司执行的
如果证监会认为基金操作有问题,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㈤ 股票和基金账户会让法院查封封吗
会的;
如果原告申请法院调查你的财产,来处理被告和原告的经济纠纷,股票和基金帐户也在调查范围之内;
提示:一般情况下,调查股票、基金帐户时间较长,而且需要证券公司、银行的配合;
被告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财产;
㈥ 私募基金中部分资金被法院查封后,在封闭期,可以判决吗
当然可以判决,只是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执行时间
㈦ 私募基金经侦冻结是什么意思,私募基金经侦冻结是什么
该私募基金涉及经济案件,为了经济侦查需要,冻结了基金账户。
㈧ 基金账户冻结,悬赏20分
基金账户冻结非常少见。
第一种可能:司法冻结。法院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裁决,直接去基金公司对你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第二种可能:你开户所用证件号码与开户姓名校验不符。例如银行给你开户的时候名字写错了,或者姓名里的生僻字银行当时用了什么符号代替,现在系统升级了姓名与证件号码核对不上了。又例如你的身份证号和别人有重复。
第二种可能性比较大,特别是你开户年份很早的话,极有可能是姓名和证件号码方面的问题。
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存在,那就说明银行工作人员搞错了,可能是那只基金处于暂停赎回的状态中,所以你不能赎回。
建议你拨打基金公司的客服热线询问一下。
㈨ 法院如何查封证券账户
个人,法人,集体或机构被法院查封财产,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账户会一并被冻结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