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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1-10-13 19:07:10

『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如何把握风险

你好!我就是做私募股权的。你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负责人?还是打算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啊! 要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要审核项目方的商业报告了!尽职调查工作的细致程度决定了项目的可行性。
你要是投资人的话项目的风险不用考虑,只需要考虑你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因为项目是他选的!

『贰』 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存在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企业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风险。其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2)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这一点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风险投资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瑕疵(如该技术属于创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甚至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3)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主要有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第二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
第一层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第二层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投资方作为代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一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作规范的投融资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来进行防范,如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境内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和无形资产比例都有严格的要求;中小企业难于登陆主板市场,而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僧多粥少”,难于满足企业上市的需求;产权交易市场性质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统一、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以及统一的监管,这无疑又为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增加了退出风险。

『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在哪里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存在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企业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风险。其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2)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这一点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风险投资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瑕疵(如该技术属于创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甚至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3)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主要有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第二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
第一层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第二层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投资方作为代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一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作规范的投融资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来进行防范,如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境内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和无形资产比例都有严格的要求;中小企业难于登陆主板市场,而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僧多粥少”,难于满足企业上市的需求;产权交易市场性质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统一、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以及统一的监管,这无疑又为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增加了退出风险。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合法的地方,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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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金融行业不断发展,投资渠道日益增多,P2P、股权投资等等都是投资人偏爱的投资渠道,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日益扩大,很多投资人瞄准此市场丰厚的回报,但是高回报的表象也意味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有哪些?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
一、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二、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这一点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风险投资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瑕疵(如该技术属于创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甚至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三、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主要有两层委托代理关系:
1、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
3、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4、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投资方作为代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一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作规范的投融资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来进行防范,如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四、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境内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和无形资产比例都有严格的要求;中小企业难于登陆主板市场,而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僧多粥少”,难于满足企业上市的需求;产权交易市场性质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统一、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以及统一的监管,这无疑又为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增加了退出风险。
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存在于多个方面,包括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委托代理以及在退出过程中都存在各式各样的风险,我国对于此类型投资的监管体制也有待完善,投资者在做此方面的投资时务必小心谨慎,在充分了解市场并熟知运作流程后再进行投资,以免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延伸阅读:
债券投资如何防范风险
投资担保需要什么手续,投资担保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的法律风险点有哪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控制有何方法

1、行业选择

P E 业
务的投资人期望的年投资回报率一般在20%-30%之间,PE业务应选择高回报的行业。一般认为,高回报行业当属垄断型、资源型和能源型的项目,产品具有
稀缺性和垄断性,这些行业中的优质项目的年回报率一般都在40%以上。从目前PE的实践看,行业的分布呈多元化趋势,传统行业仍然是较受青睐的行业,但也
不乏规律可循,新消费品、新能源和媒体正成为潜力型行业,应该高度关注。

2、区域选择

项目投资总是发生在特定的
空间地域,因此区域投资环境的优劣对投资效果必然会产生影响。优越的投资环境可以减少项目运作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低劣的投资环境会影响项目的正
常运作,降低投资收益甚至导致投资失败。选择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法律环境等。

3、合规选择


首先,项目合法性问题,即被投资企业经营手续和证件是否齐全。其次,项目的可行性问题,即能否达到PE业务的预期收益率。再次,项目的规模性问题,即所
选项目的投资额度要合适。如果项目太大,不仅会超出PE的投资额度和承受能力,也会蕴藏较大的投资风险。如果项目的投资额度太小,不但形不成规模经济,还
会分散项目管理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最后,管理团队整体素质问题,包括团队成员是否胜任本职工作、诚信经营、团结协作等问题。

『柒』 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方法有什么

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方法有:
一、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类别
私募机构失联跑路,投资者可能会为此交高昂的学费,作为普通投资者该怎样鉴别选择私募?对此,业内人士为投资者们总结了一些建议,供投资者参考。
1. 募集形式
私募不能公开募集,这条规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投资门槛
私募投资门槛不低,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3. 收益承诺
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保底收益,那就涉嫌违法了。
4. 人数
募集不得超人数限制,事实上私募对投资人人数有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这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
5. 备案
不拿备案当幌子,虽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经开始实行备案制,但由于门槛并不高,中小私募均可以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权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定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如果有私募把在协会备案的资格当做自己的一种信用保证,投资者不能盲目轻信。
二、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
1. 综述
投资者购买了失联、跑路的私募公司产品时,该如何追讨、维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王向宇律师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王律师表示,谈到维权,投资者需要先明确自己的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拟公示第六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只是一个疑似的名单。况且,失联不意味着侵权。
2. 权益判断
投资者如何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投资者在出资前,都会签订一份协议,投资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协议做了如何的约定?比如合同的性质是投资协议还是借款协议,资金是否由银行进行了托管等等。比如投资者签订的是投资协议,投资者就需要再做一定的调查,自己投的钱拿不回来了,是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投资失败,还是被基金公司卷款跑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资失败,那就不存在维权之说,如果是被卷款逃了,那么才需要维权。
3. 救济途径
投资者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该如何维权。维权通常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民事途径,另一个是刑事途径。具体的维权形式,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卷款逃了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罪名,投资者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方法,私募基金虽然收益较高,但是投资时对于它的风险防范意识一定不能少,作为投资者,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要负责。

『捌』 私募基金税收风险有哪些

您好 根据我的经验 ,私募的税收风险可以总结为四点:

第一,税务登记不完善,易引发投资信息难追踪的风险,导致少缴税款。根据调研,部分合伙型基金由于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而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有些进行税务登记的合伙型基金,登记较为随意,很多基金仅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在国税部门登记。对于已进行国税税务登记的基金,信息也相对有限,尤其是投资信息披露较为简易,缺少对投资者、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分红情况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这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税收管理极为被动,容易引发监管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些基金的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没有参与“营改增”,留下了很大税务风险。
在股权投资企业税务登记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该局曾经发布《股权投资企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要求,凡在苏州工业园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名称核准符合标准的,即名称含有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创投企业以及其他创投企业均适用本办法。该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和特定事项登记。其中,初始登记包括基金登记和投资项目登记,投资项目登记产生的项目管理码作为该项目明细申报、办理涉税事项备案审批、认证和证明管理等涉税事项的唯一识别码。所有股权投资登记事项应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该办法还要求,创投企业除按已有的各税种申报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申报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核算,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按投资项目申报项目明细信息,保留相关资料原件,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创投企业对其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费、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金、中介费用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基金核算不规范,易引发会计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风险。调研发现,目前基金项目存在监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两套账”;私募股权基金不按规定独立运作、单独设账核算,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开票、费用混合列支等混乱现象,监管机构无从掌握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分红等财务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投资者无代扣代缴义务。因此,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人中企业投资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第三,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不到位,易导致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按照91号文件和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是应纳税所得的核算主体,“先分后税”的原则体现“穿透”税制的理念,与法人所得税税制不同。穿透税制下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不同于股东,每个纳税年度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均须计算出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将该成果在各个合伙人(投资者)之间划分、分割,合伙人应以此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分配,合伙人都应将划分所得合并自身经营所得一同缴纳税款。但实践中,调研发现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先分后税”的“分”理解为分配而不是划分,普遍存在不分红、不纳税的现象。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尤其是PE、VC投资的对象都属于朝阳产业,投资期较长,一般投资5年以上才对收益分红,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合伙人目前对于先分后税的理解比较片面,确实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纳税风险。很多投资者的财务人员都认为,只有合伙企业对其合伙人进行分配才会产生纳税义务。比如,一部分自然人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日后一旦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即会形成所得,而不是要等到合伙企业再将实际形成的股票所得分配给合伙人。
第四,投资人身份不能“穿透”,易带来收益错享税收优惠的风险。对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法规对基金将投资收益分配至合伙人是否保留其原有属性并按照其原有属性征税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居民企业作为基金的合伙人通过基金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是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而非“间接”分回的收入,因此虽然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投资管道”的形式特征,但是现行税法并未对其真正赋予“管道”主体意义,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税法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这是造成补缴税款的重要税收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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