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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产品不确定收益

发布时间:2021-10-09 08:49:35

Ⅰ 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属于什么

属于保本保息的一种保险哦。这种保险一般承诺百分之二点五左右的年利息,其他的是浮动收益,有多的就继续派息分红。没有的话,就按正常承诺的利息兑现给你

Ⅱ 哪些属于利益不确定保险产品

分红形的保险一般对于分红部分都是不确定的。

Ⅲ 有人保险分红型是不确定的,收益最好写合同里

买了保险以后要收取保障成本吗?
答复:告诉你这位同学,你同学可以询问保险业务专员,让业务专员作出分析判断理财投资的计划书,以确定适合哪种收益率与分红型的保险产品的类型,以保险期限15年(为例),以每年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其中每年的保险收益在逐年递增或收入增加,以按照此类型的保险产品其保险利率与收益各不相同,可以适合每年缴纳(费用)倍率计算,其保险利率与收益各不相同。
提出如下(建议)以提供参考价值:
(1)、如果是按照保险产品定期与定额缴纳费用,其可以折算出到期收益分红是多少。
(2)、如果是按照保险产品盈利盈余类型,其可以多缴多得,其可以折算出到期收益分红是无上限的,不封顶的。
(3)、告诉你这位同学,选择合适的投资理财产品,是根据个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而确定的,不可能盲目随从,一定要理性投资。
谢谢!

Ⅳ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对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避而不谈,这一行为属于什么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缩编教材(摘录)
————温久鹏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广义:风险——盈利、损失
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风险因素
1、有形风险因素
2、无形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三、)损失
在保险实务中分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分
1、实质损失
2、额外费用
3、收入损失
4、责任
三、风险的种类
(一、)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
2.社会
3.政治
4.经济
5.技术
(二、)按风险标分类
1.财产风险
2.人身风险
3.责任
4.信用
(三、)按风险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
(四、)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
1.静态风险
2.动态风险
(五、)按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
1.基本风险
2.特定风险
四、风险的特征
(一、)风险的不确定性
1.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
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3.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这种总体上的必然性和个体上的偶然性的统一,构成了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三、)风险的普遍性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正是由于这些普遍存在的对人类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构成威胁的风险
(四、)风险的可测定性
(五、)风险的发展性
第二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含义
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风险管理含义的具体内容包括:
1.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个人、家庭、组织
3.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等
4.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5.风险管理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并成为一门新的学科
(二、)风险管理的演变
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一)风险识别
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指对企业、家庭或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二)风险估测
(三)风险评价
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五)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一)损失前目标
1.减小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
2.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减轻企业、家庭和个人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
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二)损失后目标
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
四、风险管理的方法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1.避免
避免风险的方法一般在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或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采用,它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也是一种消极的方法
2.预防
3.抑制
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之后为降低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发生损失的成本
包括以下方法:
1.自留风险
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2.转移风险
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
转移风险又分为:
(1)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
(2)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意义
投保人交钱,保险人赔钱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从经济角度看: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二、保险的要素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
1.风险的大量性
2.风险的同质性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1.公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适度性原则
4.稳定性原则
5.弹性原则
(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赔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本金
2.寿险责任准本金
3.未决赔责任准本金
4.总准本金(自由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
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二、保险的特性
(一)互助性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二)法律性
(三)经济性
(四)商品性
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五)科学性
三、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一)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表现为: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2)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定制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
(2)行为依据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适用的原则不同
(5)保障功能不同
(6)保费负担不同
(二)保险与救济
民间救济(社会救济)和政府救济
(三)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
1.消费者不同
2.技术要求不同
3.受益期限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
5.消费目的不同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一)强制保险
具有全面性、统一性
(二)自愿保险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2.责任保险
3.信用保险
4.保证保险
(二)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寿命
2.健康保险——身体
3.意外伤害保险——身体
三、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一)原保险
(二)再保险
四、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一)共同保险
(二)复合保险
(三)重复保险
第三节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一)财产保险的补偿
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
(二)人身保险的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
保险资金融通应以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
三、社会管理功能
(一)社会保障管理
(二)社会风险管理
(三)社会关系管理
(四)社会信用管理
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
中国最早运用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
《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2.黑普瑞制度
3.基尔特制度
(三)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
2.火灾保险——巴蓬_现代保险之父
3.人寿保险——哈雷=编制生命表
4.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
5.信用保险
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一)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业
(三)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
1992年美国友邦第一家获准在华营业
(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意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相反。。。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之父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
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符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只能作取舍决定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性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性风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
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回复不能超过1万字,删了好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保险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

分红型产品一般不会确定利益,因为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每月不确定。
但每家公司有最低担保利益和当时确切利益,了解这两块有助于产品选择。望采纳

Ⅵ 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14〕3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交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交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三、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公司应合理设计保险单册样式,保险单册封套及内页装订后应为A4纸大小,保险单册封套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材料有明显区别。
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72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并用不小于二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
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
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六、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七、商业银行应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作为重要凭证管理,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回销。
八、商业银行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应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和银邮代理产品的功能等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行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
九、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十、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
十一、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应请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销售人员代填:
(一)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
(二)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或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
在代填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
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由商业银行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
十二、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银行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的,应确保本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
十三、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应将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将客户退保、满期给付等信息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商业银行。
十四、商业银行应在保险单、业务系统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中完整、真实地记录商业银行网点名称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以下功能:
(一)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二)实现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
(三)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1300.00,-3.50,-0.27%)值表等文件;
(四)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五)保存、传输投保原始文件扫描件的电子文档;
(六)有现场出单功能的系统,应合理设置产品参数,兼容不同年龄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
十六、商业银行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
十七、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十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手续。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应当通俗、简练,便于投保人阅读和理解。
提示短信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止时间(非现场出单除外)、期交保费及频次、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并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投保人无手机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提示。
保险公司在续期交费、保险合同到期时应采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纸质信件等方式及时提示投保人。
二十、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
二十一、保险公司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当地保监局上报上一季度各合作商业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与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比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十三、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
2014年1月8日

Ⅶ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对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避而不谈是什么行为

你好,因为在所有保险产品里只要是带有分红性质的产品,它的收益率都是不确定的。这个主要看公司投资项目所得的实际利润来分红的。国家保监委明确规定,公司每年必须把盈利的70%拿出来分给所有分红型产品的客户,公司每年的利润不确定,最后分到的红利也是不确定型的。所以购买分红型产品,公司的实力和投资渠道很重要。

Ⅷ 关于平安保险利率不确定性怎么解释

你说的是万能险吧,这是根据公司的业绩的盈余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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