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指哪些多大金额才能算额外利益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Ⅱ 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合法有效的、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在异地的话、可以委托其它保险公司帮助出具与事故相关的全部财料
Ⅲ 保险公司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外利益整改措施
不可能的,保险合同条款之外,拒不执行
Ⅳ 下列人寿保险合同中承诺最低收益率的是
中国保监会对人寿保险公司承若的最低收益是有规定的,一般是2.5%/年左右。
Ⅳ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为了招揽业务,不少营销员会把本应由个人得到的收入拿出一部分返还给投保人,这已经成为“潜规则”。此项规定目的是为了限制、打击保险业内营销员“返佣”“揽客”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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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我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期间,书面承诺了客户保单之外的利益,书面材料上有公司的章!
1、公司肯定不会承认的,因为你给客户的书面承诺是不正确的
2、你的公章是怎么来的?这是个大问题哦。
3、就是打官司,公司承担了客户的损失,但是公司还是会起诉你的。
Ⅶ 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了投保人对自身具有无限保险利益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此,保险人在承保人身保险时,要坚决按照保障利益原则办事,对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绝不予签订,这样才能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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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承诺保底收益吗
如果你一定要买分红型保险,记住一定要问保底收益,不要问什么最高收益。所有保险公司承诺的保底收益,一般最高也不会超过2.5%,谁说的保底收益超过2.5%,基本都是忽悠你,不会写在合同里的。
根据我的原则买保险,下次你一定买到心仪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