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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所有人

发布时间:2021-10-08 05:34:06

㈠ 什么是税收协定中所称的“受益所有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㈡ 建设银行公司账户的受益所有人是什么意思

解释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

(一)公司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三)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四)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二、受益所有人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一)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二)股权或控制权等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2)基金收益所有人扩展阅读

美国《1934年证券法》第13条(d)项(1)款规定,任何人在直接或间接取得了第12条注册公司某种类股票受益所有权的5%,应当在10日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并向发行人及该股票上市的交易所通知其持股相关信息。

该法第16条(a)项,规定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依照12条登记超过10%以上的权益证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10日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如果证券是在全国证券交易所登记,也应当向交易所)申报其所拥有的股份数目。

虽然上述两项的规定,都提到了受益所有权或受益所有人,但美国证券法中并没有对受益所有权或受益所有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为了解释实践中由于受益所有权或受益所有人概念模糊所造成的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制定了规则13d-3,专门对其界定。

规则13d-3项规定,第13条(d)项所指的受益所有权人是指任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契约、安排、了解、关系或其他事项,而拥有或分享:(1)表决权力(包括对该股票的表决权与指导表决的权力);

(2)投资权力(包括对该股票的处分权或指导处分的权力)。同时,为了防止5%以上股东利用人头或其他方式规避持股申报,

规则13d-3(b)又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制作或使用信托、委托书、授权书、聚资协议或其他契约、安排或方式企图或影响消除受益所有权的身份,或者防止受益所有权成就来规避第13条的申报义务,为了申报目的,也将成为受益所有人。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银行-《中国人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受益所有人

㈢ 国外母公司间接控股是否能够被判定为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

间接控股不能够被判定为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
根据601号文件,“受益所有人”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601号文件同时列明了非居民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一系列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体现的一个基本判定原则,就是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应能从人员、资产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证明其在税收协定缔约方拥有充分的经济实质。

比如,如果一个香港公司在内地的投资企业向其香港股东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如果其香港股东公司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要前提是该香港股东公司不仅是香港税收居民,而且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如果这家香港公司是一家代理公司或者导管公司,则往往不会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从而无法按照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㈣ 受益所有人类型都包括哪些

所受益所有人就是全部人都会受益,而且全国的所有人都会受益,这就是受益人的意思

㈤ 受益所有人的简介

在中世纪,封建贵族往往为了逃避税收和继承规则,而将财产转让于一受托人,由其经营管理,过一段时间再转回本人或继承人。在这种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就产生了信托制度。信托制度中本人就是受益所有权人。受益所有权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从传统财产法、继承法的领域扩展到整个私法领域。
美国《1934年证券法》第13条(d)项(1)款规定,任何人在直接或间接取得了第12条注册公司某种类股票受益所有权的5%,应当在10日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并向发行人及该股票上市的交易所通知其持股相关信息。该法第16条(a)项,规定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依照12条登记超过10%以上的权益证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10日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如果证券是在全国证券交易所登记,也应当向交易所)申报其所拥有的股份数目。虽然上述两项的规定,都提到了受益所有权或受益所有人,但美国证券法中并没有对受益所有权或受益所有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为了解释实践中由于受益所有权或受益所有人概念模糊所造成的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制定了规则13d-3,专门对其界定。规则13d-3项规定,第13条(d)项所指的受益所有权人是指任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契约、安排、了解、关系或其他事项,而拥有或分享:(1)表决权力(包括对该股票的表决权与指导表决的权力);(2)投资权力(包括对该股票的处分权或指导处分的权力)。同时,为了防止5%以上股东利用人头或其他方式规避持股申报,规则13d-3(b)又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制作或使用信托、委托书、授权书、聚资协议或其他契约、安排或方式企图或影响消除受益所有权的身份,或者防止受益所有权成就来规避第13条的申报义务,为了申报目的,也将成为受益所有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照规则16条(a)项制定了规则16a-1(a),规则16a-1(a)(1)规定10%的受益所有人要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积极条件;二是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就是美国第13条d项及限制命令下的受益所有人,即以投资权力与表决权力为标准。消极条件是该人(或机构)必须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持有或在一般营业行为下为顾客或委托账户所持有,且无意影响或改变公司的控制权或从事规则13d-3(b)的安排,或产生上述情势的效果。同款规定了以下为了豁免的持有人:(1)证券商;(2)银行;(3)保险公司;(4)投资公司;(5)投资顾问;(6)依照《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所成立的员工福利计划;(7)不属于以上几项而为子公司或关系企业的母公司或控制权人,其持股不超过该种类证券1%;(8)不属于投资公司法定义下的投资公司而为一个教会计划者;(9)一团体,其团员都属于前几项者。

㈥ 受益所有人的利益内容

根据16a-1的规定和司法判决的实践,以下利益可以成为受益所有人自身的利益,对该利益享有所有权。 除了以上间接的金钱利益,还有许多受益所有权是由特殊的法律关系引起的,这些特殊的法律关系引起的金钱利益,是特殊的间接金钱利益。这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控股公司或信托关系。
(1)控股公司。如果某公司是另一上市公司10%的股东,则该公司的内部人也是上市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但是,如果一公司或类似的实体拥有证券组合,而公司的股东也持有该证券,但是股东不属于公司控制股东,并且不拥有或分享公司对证券组合的投资控制时,该股东也不能视为对该证券组合有金钱利益。
(2)信托。如果一个人依照规则16a-8规定的信托持有证券,产生特殊的间接金钱利益。信托关系的不同主体拥有不同的间接金钱利益。
(3)衍生性证券。随着衍生性证券的出现,许多人利用衍生性证券规避公司的归入权。衍生性证券包括任何的选择权、认购凭证、可转换证券、股票增值权等等。由于衍生性证券比较复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专门制定了规则16a-4对衍生性证券的申报作了规定。

㈦ 如何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㈧ 哪种情况可直接认定取得股息所得缔约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三、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二)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是指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综合分析后可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符合条件的人”是指该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或更为优惠。
四、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缔约对方政府;
(二)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三)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四)申请人被第(一)至(三)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五、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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