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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私募股权基金怎么玩影视行业
一般都是出一定的劣后资金,自己作为GP管理公司,
然后开始包装产品,多为导演、演员、预计票房等。
然后开始募集优先级,文化产业是天生的VC形态,收益大风险也大。
著名导演演员也会票房冷落,小导演也会有黑马时,因此操作难度很大。
C. 排排网名片: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投资于非标债权
私募基金不能投资非标。2017年8月30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条例适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只能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D. 影视基金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只能做影视
影视投资基金:从1995年开始,业外资金投入好莱坞的情况开始兴起,组合投资理念被引入电影领域,如果能将资金分散投入到20部至25部电影中,既可以回避风险又可以保证一定比例的回报。这种潮流贯穿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半叶。大热电影《阿凡达》的总投资中,有两家电影基金公司承担了60%的投资,凭借这部电影的高票房,两个基金也有非常高的收益。华盈星影视投资基金发起合伙人李尔葳解释说:“影视投资基金泛指投资影视项目股权、版权购买的公募、私募基金。包括专项基金和投向中包含影视文化产业的非专项基金。”
E.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
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从暂行办法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而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5)私募基金投资电影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
1、 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2、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
3、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4、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
5、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F. 影视私募基金有什么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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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中国电影产业特征与投融资发展趋势 发表在哪
1.影视业大规模的资本化运作持续升温,“新三板”助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2015年延续前一年的影视行业大规模的资本化运作热潮,多家二三线公司仍以较好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这其中就包括:“共达电声”以41.2亿元收购“春天融和”(100% 股权)和“北京乐华文化”(100% 股权)进军影视行业;“天神娱乐”则以13.23亿收购“儒意影业”49% 股权正式加码影视板块;“富春通信”则以8.6亿收购《战狼》出品方春秋时代80% 股权;此外,一批“中概股”出现回归潮,“博纳影业”“盛大网络”“完美世界”等公司的“私有化”运作也将在2016年积极推进。
截至2015年12月29日,共有44家影视公司登陆“新三板”。“新三板”因门槛低,上市操作高效,已成为影视公司进军资本市场的新出口。登陆新三板的企业一类是一些大型影视公司将子公司拆分上市,既扩大了母公司的体量,又分担了风险:如华谊新媒体业务分拆出来的华谊创星;一类是电影产业链的具体环节竞争加剧,行业内部需要进一步融资发展,如“自在传媒”的挂牌。此外,2015年11月,“新三板分层方案”正式发布,“新三板”将挂牌公司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很多中小文化企业可以先登陆“新三板”再谋求长远发展。由此可见2016年 “新三板”还将迎来新一轮的上市潮。
2.跨媒、跨界并购渐进、传统行业加力影视投资据统计,2015年电影与娱乐领域的并购事件涉及金额达283亿元,147件PE/V C 投资事件中,有91件发生在电影娱乐产业领域,PE投资总金额高达98.23亿,同比增长300% 。
“互联网+ 电影”也催生B A T 高调进军电影行业,积极布局大电影产业链;一些资本“新军”同样也看好影视产业的发展前景,其中房地产、餐饮等主营增长乏力的传统行业上市公司为谋求业务转型,逐渐加力电影行业,相继并购影视公司,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增长:如中南重工依靠并购大唐辉煌在2015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同比增长45.09% ,鹿港科技并购文化影视公司实现去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95.62% 。
3.BA T全面布局产业链,行业集中度大幅提升
“互联网+ ”为电影产业提供了新型的技术手段和运作载体,贯穿了电影产业链的投融资、制作、营销、品牌拓展等多个环节。B A T (以网络、阿里巴巴、腾讯等为代表的一批互联网公司)通过融资、并购和战略合作等方式重新布局,与传统的影视公司融合发展:阿里通过收购、并购、投资等方式涉足电影产业链; 2015年1月,网络成立了网络影业,整合了网络糯米、网络地图等LB S产品为在线售票引流;6月,网络斥资1.5亿港元入股星美控股;而腾讯则在2015年9月成立了企鹅影业,后又成立腾讯影业,投资了十多部优质电影。
资本运作还促成行业集中度以及行业门槛不断提高。2015年电影“在线购票”领域的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据统计2015年前三季度,线下售票已跌落至24.62% 的份额,而在线选座占据51.47% 的市场;经过整合之后的“微影时代”“猫眼电影”“网络糯米”三家购票网站成为“在线购票”的主体机构。总体来看,以BA T为首的互联网企业只有将自身独特的互联网基因植入电影领域才能更好盘活电影产业这盘大棋。
4.电影私募股权投资朝着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随着中国电影产业规模的扩大和日趋成熟,各类影视基金也纷纷投向一些热门影视项目和主流影视机构。其中,华谊兄弟在2015年8月完成的36亿元定增的发行对象中就有中信建投及平安资管两家基金,它们分别认购了1亿元、6.79亿元;11月,“腾讯系”的微影时代完成15亿元的C 轮投资,买家既有腾讯基金和万达集团,也有南方资本、信业基金等产业投资机构。目前,国内的较活跃影视基金还包括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复星投资基金、建银国际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等。作为影视基金的重要形式,电影私募股权投资以股权方式对影视公司或影视项目投资,这些投资均有专业团队遴选项目,确保项目质量,并可以与产业上下游广泛合作,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提高成功率。
电影私募股权投资依靠其成熟的股权结构设计和严格缜密的风险控制流程,以及更加合理化收益分享机制,使电影产业的专业性与金融资本的市场性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具体的实现和操作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PE的管理者在对电影项目进行评估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运用多元化的投资方法和恰当的金融工具来规避风险,包括发行预售、完工担保、投资组合理论等;二是具体操作上通常是由私募基金以高收益债、低收益债和优先股等不同品种的金融产品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投资者而完成。
H. 用私募基金拍电视剧合法吗
理论上是合法的,你指的应该是投向影视行业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只要资金是真实用在募集LP份额说明书上的指向,不涉及非法集资应该没问题。而且目前这类产品,市面上比较多,但是风险同样也很大!
I.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募集主体适格
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否则,即构成非法集资。
即,经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成为中基协会员,并取得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募集。
(二)责任区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3、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基协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四)基本诚信原则
1、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推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或收入标准,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非投资者个人叙述或承诺即可。
(八)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可以宣传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时所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仅仅是合同成立,待经过冷静期并完成确认制度后,该合同方才生效;
5、设置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在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当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确认制度,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8、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九)基金账户管理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特殊投资者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