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理财产品没有固定收益。
Ⅱ 银行理财亏损能据保底收益协议索偿吗
一、银行理财亏损,能据保底收益协议索偿吗
4、悉心读理财产品说明书
买什么东西都要看产品说明书,这是个好习惯!理财产品最关键看风险。
比如你想购买一款由某银行代销的产品,那么就要看看合同中有没有写清楚;比如你想购买一款保本比例为95%的产品,就要看清合同中有没有注明。如有看不懂的条例时,不要不懂装懂,及时向业务员提出或者让家中懂金融的人陪同你一起去购买。
银行理财有猫腻,有一些产品有高额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在购买时也要好好咨询业务员费用的情况。一定要记住,了解清楚后,才能签字付款。
5、牢记你的风险等级
监管机构规定,不同风险评级的产品,只能销售给对应评级以上的投资者。由于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没有统一规定,各家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采用了不同的符号。
风险等级一般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来设定的。包括:谨慎型产品(r1)、稳健型产品(r2)、平衡型产品(r3)、进取型产品(r4)、激进型产品(r5)
r1和r2级:投资范围基本一样,多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债券,资金拆借、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资产等。通常来看,r1级别投资低风险部分的比例更高,且通常具有保本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见的“保本保收益类”或“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
r3级:这一级别的产品除可投资于债券、同业存放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外,还可投资于股票、商品、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后者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该级别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结构性产品的本金保障比例一般在90%以上,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
r4级:该级别产品挂钩股票、黄金、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比例可超过30%,不保证本金偿付,本金风险较大,收益浮动且波动较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亏损的可能性较高。
r5级:该级别产品可完全投资于股票、外汇、黄金等各类高波动性的金融产品,并可采用衍生交易、分层等杠杆放大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本金风险极大,同时收益浮动且波动极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当然,对应的预期收益也会较高。
6、买理财产品还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看产品投资组合里面是否有“股票”字样,如果有风险级别至少在r3以上。
Ⅲ 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承诺保底收益吗
1.是可以允许承诺的哦,所有保险公司承诺的保底收益,一般最高也不会超过2.5%。所谓的保低收益,仅指投资帐户,而所缴保费要扣除保障成本和初始费后剩余才进入投资帐户的,然而前五年扣除费用(初始费)是很高的,也就是第六年才是有效投资的开始,因此一般至少需要十年以上持续投资才显效果,而且是时间越长久才越有价值。
2.银行理财产品有保证收益类和非保证收益类,你问的应该是保证收益类的。你把钱存入银行一定时间,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你承诺支付保底收益,这部分收益一定会给你的,还应有一部分收益视银行资金运作情况,给你的钱也许多也许少,不是固定的。
3.“保底收益”条款的协议:该条款因违反《证券法》有关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和禁止券商对证券投资收益作出承诺的规定而无效,但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条款的无效来否认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 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与上市公司或其他委托人就委托理财则形成信托关系,随着《信托法》的实施,凡符合《信托法》要求的委托理财协议不能否认它的效力。
拓展资料:
1.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对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有规定,没有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合同的多样性也不允许一概而论地对其效力作出规定。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也不同。
(1)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合伙协议是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相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故应优先适应特别法。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个人合伙,如果参照该条的精神,个人合伙也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合伙组织的全部亏损,即不应当有合伙人不承担合伙组织亏损。合伙的特点之一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法律允许约定承担亏损的比例,但不能是“零比例”。
(2)联营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 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对保底条款效力作了规定,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Ⅳ 理财产品是否保证收益
这就是业内的公开秘密了,事实上,任何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理财产品都不允许承诺保本保息的,协议上不会体现保本保息的字样的,你可以仔细的看看协议,如果想跟踪运作的话,要看做的是什么产品了,打客服去问问也行
Ⅳ 理财产品能否向客户保证收益
国家规定所有的理财产品不准向客户保证收益,当然有一些保本保息的除外!但是一般现在银行发售的大多都是不保本保息的,其实你可以根据银行以往的收益率看待这个问题!如果他能给你保证的话那就不叫理财了!
Ⅵ 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与否
1、宣传册的内容不能作为理财合同的一部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只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才视为要约。即商业广告不仅要内容具体确定,而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宣传册仅承诺年收益率,且双方在合同中重新约定了年收益率。因此,该宣传册不应视为要约,也就不能成为理财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2、理财合同中关于保证收益率的约定是无效。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委托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被代理人(委托人)对代理人(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只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被代理人损失的责任。根据权责相当的原则,他就不需对被代理人承担任何保底责任(当然,如果他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则要承担背信责任)。如果要求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保底责任,并且与被代理人共享利益,则势必会导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从属的代理关系演变成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且,即便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也不应有单方的保底责任。因为平等的合作关系也只能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不能是一方保本受益,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否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其次,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应列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因此,即便将委托理财行为作为以转移委托资产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信托制度来说,任何形式的保底条款亦是不允许的。 再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不可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的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证券法》又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为承诺。显然,《证券法》从维护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发,根本上否定了证券公司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Ⅶ 我买理财产品的时候合同为什么不能写出承诺收益
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得加上预期二字。
Ⅷ 投资理财公司 是不是不能给客户保证年化收益率
是的 作为投资产品,它一定是带有风险的。利润越高,风险也就越大。像T+0交易的产品都不能提供年化收益率,因为市场一直在波动,今天赚了明天亏了,都是无法估计的。就算能提供,估计还跑不赢银行存款利率。国外有职业的私募基金受法律的约束,国内还不成熟,一不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二法律上对投资者无法提供法律援助。
如需要投资,个人建议个人理财自己做,没时间就交给银行理财。银行的信誉是你利益的保障。
Ⅸ 以公司红头文件承诺理财收益、后又要求签定了不同收益理财协议,按哪个为准
协议以最后签字生效日期的为准。以什么承诺,口说无凭。
Ⅹ 合同中是否可以承诺明确的收益率
看是什么合同,有些合同监管部门禁止规定收益率,比如委托投资、委托理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