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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与对冲基金

发布时间:2021-10-01 02:45:20

Ⅰ 什么是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

对冲基金 hedge fund。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属于免责市场(exempt market)产品。对冲基金名为基金,实际与互惠基金安全、收益、增值的投资理念有本质区别。这种基金采用各种交易手段(如卖空、杠杆操作、程序交易、互换交易、套利交易、衍生品种等)进行对冲、换位、套头、套期来赚取巨额利润。这些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防止风险、保障收益操作范畴。加之发起和设立对冲基金的法律门槛远低于互惠基金,使之风险进一步加大。为了保护投资者,北美的证券管理机构将其列入高风险投资品种行列,严格限制普通投资者介入,如规定每个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应少于100人,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等。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提起私募基金,也许很多人都觉得陌生,但说起国际金融市场的“量子基金”、“老虎基金”,也许您就不陌生了。这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像幽灵般四处游荡且频频兴风作浪的对冲基金,正是国外最典型的私募基金。这些金融“大鳄”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屡屡出手,让我们清晰地感受到它们所具备的惊人能力。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是与“公募”相对应的,公募基金即我们生活中常见到的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面对大众公开募集资金,国内的入门起点一般是1000元或1万元等。而私募属于“富人”基金,入门的起点都比较高,国内的起点一般为50万、100万甚至更高,基金持有人一般不超过200人,大型的私募往往通过信托公司募集,一般投资者很难加入其中。但总是躲在幕后的私募基金机构无疑是投资理财市场最耀眼的明星,其投资业绩普遍都高于基金。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与之相比,简直不值一提。
私募游资作为市场上嗅觉最灵敏的资金集团之一,在市场中拥有巨大的号召力。精准、暴利、神秘、是私募的代名词。

Ⅱ 证券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有什么区别

对冲基金的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原意是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空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也就是以最新的投资理论为基础,利用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并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应,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证券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的区别如下:

1、筹资方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公开募集,中小投资者居多。由于其高风险和复杂的投资机理,对冲基金虽然进行私募,许多国家都禁止其向公众公开招募资金,一般采取合伙人制,合伙人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投资活动;合伙人一般控制在100人以下,以保证其操作上的高度隐蔽性和灵活性。基金管理者以资金和技巧入伙,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

2、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都有严格要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对冲基金多为私募性质,从而规避了法律对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

3、操作上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上相对透明、稳定,一般都有较明确的资产组合定义,即在投资工具已选择和比例上有确定的方案,同时也不得利用信贷资金进行投资。而对冲基金完全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可利用一切可操作的金融工具和组合,最大限度地使用信贷基金,牟取超额回报。对冲基金操作上具有高度隐蔽性、灵活性、杠杆性。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更具投资性,而对冲基金更具投机性。

有关私募基金的信息可以在“中国大额投资者家园”的网站中的“私募信托”中查看。

Ⅲ 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开放和封闭的区别。
对冲基金(Hedge Fund)

对冲基金常被人贯以“多头/空头股票对冲”,点出了对冲基金强调买空与卖空股票的投资策略,而每只对冲基金又会采用适合其自身情况的独特策略。其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债券与大宗商品类,尤其偏好投资高收益率的衍生性金融产品与问题债券(Distressed Debt)。
由于一般共同基金规定不能卖空,对冲基金的创始目的为藉由作空对冲市场下跌风险。但演变至今,对冲基金的操作模式已与其立意大相雷霆,反而是以追求最大报酬为目的,多采用卖空的手段与衍生性金融产品进行交易以增加而非减少风险。
对冲基金多为开放式基金,而私募基金多为封闭基金,但是对冲基金常会以私募的方式进行募集。

相对于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的流动性较低,且常会要求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任意赎回。对冲基金的基金规模可达数十亿美元,在杠杆作用下的基金总资产则更高。而私募基金就规模大小差异很大,而且没有杠杆作用。

Ⅳ 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有什么区别,我国是不是还没有对冲基金。

1. 私募基金,在国外被称为Private Placement,是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一个金融概念,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也即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惯常采用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综上可见,私募基金的设立如符合我国信托法规定,其合法性应当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2. 对冲基金的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其操作的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
在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者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股票,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对冲基金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3.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冲基金。

4. 对冲基金对我国可能带来的冲击
在国际对冲基金鲜有涉足的市场中,中国是最大的一个。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双引擎”之一,但金融市场并不完善且处于重要体制转型时期。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以来,累计升值幅度约达到6%,但远不足以平息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强烈预期。这些因素无疑是对对冲基金莫大的诱惑。虽然我国仍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项目管制,但对冲基金早已不满足于通过周边市场间接获利。QFII、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项目等资金往来渠道中,对冲基金的身影开始若隐若现;一些贸易合同、直接投资也成为其保护色。“灰色”的对冲基金已经开始尝试进入中国,虽然暂时还不具备在中国兴风作浪的条件,但仍然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对中国经济和金融造成重要影响。
人民币汇率
随着汇率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显现出强劲的升值趋势,这无疑为对冲基金提供了无尽的想象空间。不过,想要在中国炮制一次金融动荡仍存在障碍:资本项目管制、人民币汇率有管理的浮动、人民币衍生品缺乏,使对冲基金缺少必要的获利渠道与工具。因此,对冲基金还难以进入内地直接炒作人民币,目前只能通过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on Deliverable Forward,NDF)市场等间接获利。
从2003年起,中国香港、新加坡人民币NDF市场规模快速发展、交易金额迅速上升,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对冲基金豪赌人民币的愿望。2006年8月,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推出三对NDF衍生品,即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及日元的期货和期权,使NDF与境内人民币汇率的联动性更强,甚至可能出现倒逼国内金融市场改革进程的局面。
无论如何,资本账户开放是未来无法回避的课题。在这架隆隆向前的车轮上,一直以来受保护程度最高的金融部门必须接受国际化风雨的洗礼,对冲基金目前面临的障碍也将一一解除。不过,有了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我国对于汇率稳定及金融安全问题可谓慎之又慎,大举攻击我国汇率体系恐怕并非易事。
股票市场
国内A股市场对对冲基金的吸引力可能较香港股票更大,因为中国股票市场相对更不成熟,这对于擅长发掘市场缺口的对冲基金来说是求之不得的。目前条件下,除人民币兑换问题外,对冲基金直接进入内地股市还存在其他一些障碍:取得QFII资格需经过严格审核且投资规模受限;不允许成立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而合资公司的成立和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国内股市尚未建立做空机制,即不具备对冲的工具。
不过,这些困难根本不足以绊住对冲基金追求利润的步伐。很多机构投资者背后都有层层隶属关系,被形象地称为“拖拉机”账户,有些对冲基金干脆以个人名义参与股市。在近期一路上扬的股票市场中,对冲基金甚至不必通过对冲,仅依靠高超的投资技巧和较高的杠杆系数就能取得可观的回报。不仅如此,2006年9月8日,中国首个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从商品期货向金融期货的全新跨越,沪深300指数股指期货的推出只是时间问题,这恰好为对冲操作提供了进一步的便利。
人民币不可兑换和QFII限额是当前对冲基金进入内地股市的最大障碍。而一旦资本账户完全放开,对冲基金有了畅通的进入和退出渠道,以股市目前的成熟和规范程度,是较易遭到冲击的。
房地产市场
在当前房价高涨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双重作用下,进入房地产市场对对冲基金的吸引力是巨大的。近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位运行,部分价格已经包含虚高成分,而支撑房地产市场繁荣的却是“真金白银”的银行贷款。由于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体系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受到对冲基金恶意攻击,房地产市场的崩溃势必引起整个金融系统的地震。
政府深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自2003年起,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便陆续出台。调控效果虽然还不尽如人意,但已反映出当局良好的意愿和坚定的决心。与股票等金融资产相比,房地产的流动性欠佳,加之调控措施严厉,都将增加对冲基金的交易成本和政策风险。
探索对冲基金的监管措施
对冲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是资本逐利性的必然和集中体现,对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对冲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追求风险控制下的高回报的投资手段,其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其次,对冲基金的套利活动是以寻找和认定“市场失灵”为基础的, 在它的活动下,利差将逐步消失,有助于市场发现要素的合理价格,使市场趋于均衡;再次,对冲基金可增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动,并促进金融体系的成熟与发展。因此,不应片面地将对冲基金理解成为洪水猛兽,而要积极研究和引导,扬长避短,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同时,我国必须对对冲基金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一面予以充分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探索对冲基金的有效监管方式,维护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安全。
第一,应坚决贯彻循序渐进、把握节奏、有序开放资本市场的思想。通过有序开放,为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健全、人才培养、经验积累赢得宝贵时间。在逐步开放的过程中,要避免国际资本大量涌入和大量流出,导致汇率大幅波动,妨害金融安全。
第二,促进对冲基金设立公开化。资本市场全面开放后,一味地严防死守不可能将对冲基金拒之门外。与其使之通过各种“灰色”渠道进入,不如将其公开化。如可以将管理费计提方式区分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实行基金隶属关系备案,提供某些操作便利等,以此来督促、鼓励对冲基金注册。
第三,设置专门法规对对冲基金行为加以指引,使对冲基金管理有法可依,规范对冲基金的运行。对低风险、稳健型对冲基金和高风险、投机型对冲基金区别对待,分类监管。建立大额资本流动监控体系。对大额资本的异动及早掌握,对股市、汇市等容易遭受冲击的市场实施全面监控。要求对冲基金加强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
第四,限制对冲基金财务杠杆倍数。在直接控制对冲基金行为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向对冲基金的放款是一种有效的间接手段。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慎重考虑市场风险,严格贷款审查,对抵押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从严要求。对冲基金自有资本毕竟有限,失去了杠杆的支持,就丧失了在金融市场兴风作浪的能力,也可避免金融机构成为对冲基金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国际间对资本离岸操作的监管协调,共同维护世界资本市场的稳定。

Ⅳ 私募基金 对冲基金的几点区别

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对冲基金原本是指一些基金,这些基金在运作上除了对投资市场的优质证券长期持有(Long Position)外,更结合沽空及金融衍生产品的买卖来进行对冲和减低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以及经济风险等,一般投资者将这种基金称为对冲基金,以此来区别于多种传统性的投资基金。传统的基金,主要是指投资于证券的基金,而对冲基金则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和工具以及抛空等手段来进行买卖,力求在剧升的市场,或骤跌的市场中皆可把握住获利机会。总的来说,对冲基金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性:1、投资目标比较空泛,对象除传统的证券外,还包括期货、期权以及各种各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和工具;2、较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和工具以及抛空等手段来进行买卖;3、重视基金经理的能力。

Ⅵ 什么是对冲基金对冲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具体联系是什么

对冲基金的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其操作的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 在一个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者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中看好的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较差的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股票,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1. 私募基金,在国外被称为Private Placement,是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一个金融概念,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也即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惯常采用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综上可见,私募基金的设立如符合我国信托法规定,其合法性应当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2. 对冲基金的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其操作的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 在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者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股票,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对冲基金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Ⅶ 什么是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区别在哪

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一. 法律结构:

1 对冲基金:对冲基金是由对冲基金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和投资管理顾问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人架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

2 阳光私募:阳光私募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资金由第三方银行托管。

二. 投资范围:

1 对冲基金:理论上可以投资任何资产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衍生品,货币,不动产,土地等。

2 阳光私募: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证券,以股票投资为主。

三. 投资者:

1 对冲基金和阳光私募都是面向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售,一般设有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在美国,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定义为过去两年年收入在20万美金以上或者资产净值在100万美金以上的投资者。

2而在中国,购买阳光私募的投资者需要满足“合规投资者”的条件,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 投资策略:

1 对冲基金:不同的对冲基金有各自擅长的策略,常见的投资策略有市场中性(market neutral),股票对冲(Hedged Equity),全球宏观(global marco), 事件驱动(Event Driven),新兴市场(Emerging Market)等。这些策略通常使用大量杠杆以提高收益,并可以灵活做多做空(long-short)投资标的。

2 阳光私募:阳光私募虽然不像国内公募基金有最低仓位的限制,投资比例可以在0—100%之间,但是不可以直接做空股票。虽然阳光私募可以通过结构化的方式使用杠杆,但是对于杠杆倍数和底层资产种类都有严格限制。

(7)私募基金与对冲基金扩展阅读

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称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或套期保值基金。是指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结合后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它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对冲基金采用各种交易手段进行对冲、换位、套头、套期来赚取巨额利润。这些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防止风险、保障收益操作范畴。加之发起和设立对冲基金的法律门槛远低于互惠基金,使之风险进一步加大。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

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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