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基金公司与基金持有者关于收益是怎样约定的
基金公司从不保证基金持有者赢利.不论基金持有者盈亏,公司是手续费照收,旱涝保收的.
② 基金持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③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你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④ “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区别吗
“基金投资人”: 投资建立基金公司的人(法人)。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投资于基金公司设立的基金产品的人(法人)。
“基金投资人”的收益:基金公司的管理收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的收益:基金产品的收益。
“基金投资人”:高风险、高收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收益稳定,比较低。
⑤ 基金持有人都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⑥ 什么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最重要的三方当事人。
基金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之外,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来担任。
⑦ 基金的现金分红对基金持有人有什么好处请解答解答。
基金分红是源于基金经理通过操盘,所取得的股票或债券等投资上的利差,然后像上市公司给股东分红一样,通过一系列分配后,也给该基金的持有人分点利润.
它的好处是,给基金持有人一些利益.所以像你现金分红的话,等于收利息了.将来也可以改成红利再投资,这样反映在分额里更直观点.因为现金分红的部分,通常很多人会忘记也应该记入该基金的收益里,还一直以为亏的.
它的坏处是,通常那些经常分红的基金还净值的上升不会很快.因为基金经理一直在换仓,有时候可能跟不上股市的速度.
⑧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⑨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什么权利,应收账款有哪些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什么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财产权利,且可以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基金份额设定权利质权。
基金份额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二.应收账款有哪些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