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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中的系统性风险

发布时间:2021-09-27 23:19:05

私募基金的风险有哪些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迄今,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条文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仍未能够为私募基金“正名”。
从外表看,许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深究,其中一些机构很容易让人与“地下集资”、“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经营活动一直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监管之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并且基金规模越大,这种法律和政策风险就越高。
2.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
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
3.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⑵ 私募基金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没有做空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受到限制,且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可以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投资品种单一导致了基金整体的风险增大,近几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这几年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较高的收益,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还极其有限,股票市场只能做多。当市场盘整或下跌时,由于缺乏指数期货的避险工具,收益就很难保证,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通过私募基金违规流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不能收回,其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全国出现大的金融风险。另外在国内,由于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被限定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而目前市场上又尚缺乏指数期货、股票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因此很难抵抗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

我国目前迄今为止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正式承认私募基金的形式的法律此条文。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的综合调整。另外,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同一种证券委托投资类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章中按《信托法》予以约束,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中按《合同法》予以约束,使得法人机构无所适从,不知通过什么样的机构以何种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设立以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还有,我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不太适合私募基金的运作,相当多重要的、与私募基金运作息息相关的法律尚未制定,一些私募基金运作所要求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体现。在海外,私募基金普遍采用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在我国《公司法》中,还没有将有限合伙制列为法律规范的内容。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等环节都没有获得法律的正式承认,我国私募基金在法律上是没有地位的。这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我国私募基金既不能以基金形式成立,而其他法律承认形式又不太适合其自身的发展,他们只能在法律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使得我国私募基金的形式千奇百怪,而蕴藏的风险却不小。

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处于灰色地带

目前管理层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尚处于朦胧状态,其原因有的是对私募基金的生存状态还不了解,有的怕见过私募基金可能引发其他的金融风险,也有观点表明要先界定私募基金的概念,之后才能界定监管责任,毕竟目前就私募基金到底是归中央银行监管还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仍然没有清晰的思路,而且监不监管也没有具体的政策出台。且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没有解决,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则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监管制度尚不明确,基金的披露制度也无从谈起。
我国私募基金内控机制不健全,控制乏力
目前在我国,私募基金没有庞大的队伍和研究力担保,这时个人作用非常突出,虽然这一点可以形成个性化的投资决策,但同时,由于个人作用较明显,很容易滋生内部腐败以及私募基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而且目前,私募基金内部还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度量的措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风险的控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所以私募基金经理人的主观臆断很容易放大基金的风险,再者,缺乏必要的监察手段,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技术还不发达,利用高科技技术对基金投资流程进行跟踪监察的手段还不到位。

我国私募基金畸形的利益分配机制

为了吸引客户,我国大多数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年终收益率等,这些承诺,构成了我国私募基金特有的分配机制,即“保底分成”这种畸形的利益分配机制。
众所周知,公募基金在2007年度都取得了骄人成绩,私募基金整体跑输了公募基金。但是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庞大的资金喜欢选择私募基金?理由可能有这么几种:第一,这些资金不能光明正大地进入股市;第二,这些资金希望寻求更高的收益率;第三,这些资金的可支配人(非所有人)希望得到额外的好处;第四,这些资金的操纵人可能利用这些资金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正因为这些形形色色的目的和动机,导致了私募基金畸形的分配机制。在我国,私募基金最多的利益分配方式投资者的“保底收益”,除了“保底收益”,还有比如管理人的高额分红,或者还有小部分人的巨额收益,这些畸形的分配机制导致了巨额资金对私募基金趋之若骛的壮观。甚至私募基金即使取得了很差的投资收益,也能大行其道。当然,这些约束也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畸形投资理念,为了兑现自身的承诺,私募基金机构不得不通过证券市场的短期炒作来获得超额收益,大的机构通过吸引中小机构接盘,让其为自己买单,而中小机构则把眼光转向比自己实力更弱的个人大户和中小散户,从而造成了一种“大鱼吃小鱼”的局面。私募基金的这种运作方式在证券市场繁荣时,可以实现预期的收益率,不会对自身造成多大的冲击;可是一旦证券市场受到经济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低迷时,众多中小散户就会撤离证券市场,当没有人在为私募机构买单时,就会形成风险倒逼机制,中小机构无法兑现向投资者承诺的收益率,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最终不得不中止自身的运转。大机构在失去中小机构后,也同样面临着相似的命运。

⑶ 基金系统性风险从哪些方面体现

一。什么是系统性风险?
首先,要知道,任何投资活动都有风险。其实,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风险的概念归根到底就是:“我的投资是否会遭受亏损?亏损的可能性有多大?”。那么,什么是系统性风险呢?。所谓系统性风险就是由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对整个市场(例如,金融、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只是对某个特定企业或行业造成不利影响,因而,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的方法予以消除。因此,又称之为不可分散风险。
二。什么是非系统风险?
理解了系统性风险,也就不难理解非系统性风险了。显然,非系统风险是与系统风险相对应的。非系统性风险就是由于个别公司、企业或行业的特定事件所造成的风险。例如,公司的工人罢工、失去重要的销售合同、诉讼失败、违约、违法等事件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只影响一个或少数企业或行业,不会对整个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前段时期房地产行业类股票,就遇到房地产不景气的影响,该类股票价格就出现下跌,造成亏损的现象。这类风险可以通过分散化、多样化投资的方法来分散或规避。也就是俗话所说:“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面”的意思。
三。什么是不可抗力风险?
顾名思义,不可抗力风险就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风险。
四。开放式基金有哪些风险?
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它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不能保证投资者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1。流动性风险:
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也就是当投资者需要卖出所投资的品种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以适当的价格变现的风险。相对于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有所不同,由于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承担赎回义务,因此,投资者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位找不到买家的流动性风险。但是,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当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有可能不能以当日基金单位净值全部赎回。如果投资者选择延迟赎回,则要承担后续赎回日基金单位净值下跌的风险;
2。申购、赎回价格未知风险: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数量(份额)、赎回金额是以基金交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但是,投资者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用于计算的申购数量和赎回金额的则是下一个基金交易日所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因当日基金单位净值,要等股市闭市后才能计算出来)。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无法准确预知会以什么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风险。相对于短期投资者,这种风险对长期投资者要小得多;
3。基金投资风险: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前者是指基金所投资的证卷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的风险;后者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投资的债卷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管理风险:
这是指基金运作各当事人的管理水平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通常为商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商业银行、证卷营业部)等当事人的业务操作或技术系统出现问题时,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6。不可抗力风险:
这是指诸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时,给基金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避开开放式基金投资风险的主要方法是选择信誉良好,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必要时还可咨询和听取投资专家和顾问的意见。

⑷ 基金投资系统性风险有哪些

基金投资系统性风险有:
尽管基金本身有一定的风险防御能力,但对证券市场的整体系统性风险也难以完全避免。这类风险主要包括:
一是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明显变化,导致基金市场大幅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二是经济周期风险。指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三是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是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是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⑸ 从不同角度出发,分析私募基金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经营活动一直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监管之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并且基金规模越大,这种法律和政策风险就越高。
2、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而私募基金经理的收益除了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有业绩提成费用。如果基金经理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就会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
3、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
4、流动性风险
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公募基金风险】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相比,风险较低,但是风险依旧存在,且不同的公募基金类型所面临的风险也不一样。下面就以公募基金的不同类型来判定风险。
公募基金的风险等级如下:
① 低风险(1级):货币市场基金;
② 中等偏低风险 (2级):债券型基金+债券型QDII基金;
③ 中风险 (3级):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QDII基金+混合型QDII基金;
④ 中等偏高风险(4级):商品类基金、商品类QDII基金等流动性相对好的另类投资基金;
⑤ 高风险 (5级):定增类基金2、非上市股权投资基金3等流动性相对差的另类投资基金。
不同的公募基金类型面临不同的风险:
1、股票基金
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至少80%以上,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相比,股票基金具有组合投资、分散风险、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特点, 比较适合没有股票投资经验,但愿意分享股票收益的长期投资者,和追求高收益的积极型投资者。
2、混合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是指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另外,根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以及投资策略的不同,混合型基金又分为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配置型基金等多种类型。混合型基 金既然是属于股票型基金、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综合体,这也就决定了其风险和收益介于三者之间,即风险及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和货币型基金,是一种风险及收益比较适中的 理财产品。
3、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是指债券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80%以上的基金。因此,债券型基金的波动性通常要小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可以说它是一种风险与收益水平适中的投资理财工具,适合风险偏好适中、 追求资产稳健增值以及有优化投资组合、降低整体风险愿望的投资者。
4、货币市场基金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现金和银行存款,货币基金收益率一般要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适合于厌恶风险、对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 。因为具备申赎便捷、到账时间短、交易费用低廉的特点,货币市场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活期存款。
公募基金的特点是:四权分立,信息透明,风险分担,因此造就了公募基金较为稳定的收益状态。虽然共募基金一直存在流动性风险高,投资品种受局限,基金产品缺乏创意等问题,但是风险基本稳定。

⑹ 私募基金都存在哪些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
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
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
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
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⑺ 私募基金的风险有哪些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迄今,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条文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仍未能够为私募基金“正名”。
从外表看,许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深究,其中一些机构很容易让人与“地下集资”、“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经营活动一直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监管之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并且基金规模越大,这种法律和政策风险就越高。
2.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
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
3.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⑻ 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有哪些

你好,私募基金存在以下风险:

(1)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

(2)与投资者抗风险能力不匹配的风险。投资者期望获得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未必具备相应的抗风险能力,私募基金如忽视适当性管理,则容易造成风险错配。

(3)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使基金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⑼ 1、私募基金有风险吗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风险主要有:
1、私募基金首先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风险。因为其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运作及管理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私募基金可能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3、除了以上风险,私募基金本身的风险收益特征是比公募基金更高的,所以也有管理人能力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的时候应该慎重,考虑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性。

温馨提示:
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0-12-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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