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段话基本上是断章取义,在“拟以”之前应该是有该上市公司某一个股东的名称,注意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不是上市公司自身,必须注意有些公司的母公司的集团公司与现在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名称是相近的,但实际上是不同的,建议你看清楚公司公告里所使用的名称吧,一般就是该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正常是该公司的大股东)。另外这个债券是可以转换成股份,但并不像是可转债那样会增加公司股本的,所谓的可交换私募债券中的交易的意义是指由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以所持有的股票作为交换这些债券投资者行使以债券换取股票的股利。对于公司和已经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来说是没有什么利弊的,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以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物进行债务融资的行为,也就是说并不是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为,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为当然会影响上市公司和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但现在是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行为,虽然大多数是大股东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由于发行这类债券,在未来发生债券行使交换股票的股利时,会出现大股东“减持”股票的现象,这是属于披露信息的范畴,故此在发行这类债券时上市公司是需要尽到披露相关持股比例较多的股东交易本公司股权的信息义务。
何为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呢?
深圳交易所将其定义为:中小微型企业依据《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也可以理解为附换股条件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
其概念与上市公司可转债有一定的相似,但区别在于,上市公司可转债是上市公司以自己公司的股份作为转换标的,而可交换私募债是指以发行人所持有的A股市场符合相应条件的股份,而不限于发行人自家股份作为转换标的。
具体到可作为交换标的的股票,深交所的通知指出,可交换私募债券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应当是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债券发行前,除为本次发行设定质押担保外,应当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在可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且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的承诺。
可交换私募债券在发行前,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应当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具体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以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换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具体换股期限、换股价格以及换股价格调整机制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可交换私募债券持有人在换股期限内可以选择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而申请交换股票的,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向本所申报换股指令。
② 什么是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为非本公司股份)
③ 什么是私募可交换债和可交换债
可交换私募债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非公开发行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能超过二百人。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或可交债,ExchangeabeBond,简称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存量股票作为质押,如果换股则实现了换股减持,如果赎回或者回售则实现了低息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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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成交债券必须遵循哪些原则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你好,股票成交的基本原则:
1、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⑤ 可交换公司债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
你好,两者的区别在于:
1、发行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股东;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本身。
2、供转换的股份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供转换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股东自身持有的股份;可转换债券供转换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未来发行的股份。
3、转换成股票后股本规模不同。可交换债券转股后不增加总股本;可转换债券转股后将增加总股本。
⑥ 可交换债券是个什么鬼
你好,可交换债券,是在可转换债券基础上创设的一种金融产品。可交换债券的持有者,有权按预先约定的条件用该债券与债券发行人交换其他公司的股票,其他公司通常为债券发行人的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⑦ 什么是可交换债券
你好,所谓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s),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给托管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之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以持有的公司债券交换获取股东发债时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类似,都是投资者持有债券,都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换为股票。可转债转换而来的股票是原上市公司没有发行的,而可交债交换来的,则是上市公司已经发行且持有,并且托管于托管机构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发行债券前,需要将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机构冻结,作为可交换债券的抵押品。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与可转债券非常相似,发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价格、利率、换股比例、发行期限、可回售条款、可赎回条款等。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债券嵌入了看涨期权、修正转股期权、赎回期权、回售期权后形成的复杂衍生产品,可交换债券发行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参照可转债发行条款执行,其中对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设计和可转债相应条块设计没有实质性区别。
在欧洲国家,可交换债券被广泛应用于普通融资、减持股权套利以及并购的资本项目中,其形式也在不断创新中,发行人在国内和国外发行可交换债券,标的股票也可以是国内或者国外的发行人所持股权。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多用可交换债券这种方式,避免有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而股价受到太大的冲击;而很多企业为了提高透明度和向其他方向发展,都会发行此类债券以解除公司之间互相控制的情况。
在中国香港,和记黄埔就曾两度发行可交换债券以减持沃达丰(Vodafone),而这两度减持都平稳完成。
在美国,可交换债券发展很迅速,在1980年它还只占与权益相联的债券6%的比重,但是到1998年,它已经占到了50%的份额。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⑧ 如何玩转私募可交换债,看这一篇就够了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或可交债,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存量股票作为质押,如果换股则实现了换股减持,如果赎回或者回售则实现了低息融资。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在纯债基础上,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对于持有人而言,除了可以获得像普通债券一样的持有期票息以及出售转让的资本利得外,还可以获得按照约定价格将所持债券转换成特定股票的选择权。除了交换权之外,我们目前发行的可交换债通常还设置给予持有人有条件的回售权,给予发行人有条件的赎回权和修正交换价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