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知识:私募基金行业为什么发展风头被加码监管
个人认为有两个方面(如有不足,希望有资深网友进行补充,在此谢过!)
1、私募基金在募集、运作阶段的合规性,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很容易做成非法集资,侵害投资者利益。
2、私募基金大多做产业投资(大健康、旅游地产、互联网)风口朝阳行业,弊端资金是很容易扎堆,造成产业过剩局面(例如国内的共享单车)影响投资收益,监管有利于疏导资金分散投资。
㈡ 私募基金禁止投资范围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㈢ 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主要有哪些法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日在《私募基金问答》中重申了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主要法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㈣ 投资者的权利有哪些,私募基金禁止事项
一、投资者的权利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运作。
(四)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五)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六)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七)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私募基金禁止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㈤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九种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㈥ 哪些私募基金行为会被处罚
1.未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未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未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私基基金未按时备案;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1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12.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3.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
14.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15.未对私募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6.未建立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的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
19.未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0.从业人员炒股不申报;
2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22.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23.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私募基金;
2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5.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26.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7.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8.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㈦ 谁有私募基金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
(公司XX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 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五条
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 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 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
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
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
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
财务利益:
(一) 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 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 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 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 5%, 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
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员工在接受这样的董事会职位之前要获得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批准。公司将随时再次审核以确认员工担任此类职务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一)员工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其它部门或子公司兼任职务。
(二)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顾问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三)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
(四)公司已经采取信息隔离墙等措施,仍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仍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活动采取限制措施。
(五)公司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六)法律合规人员在业务合规审核时,应关注防范可能的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以及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对待。
第十三条 上述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并非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的完整清单,本办法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如果员工面临本办法未曾列举的情形,难以做出决定,可以首先确认以下问题:
(一) 所采取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 是否诚信公正?
(三) 是否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
(四) 是否有可能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 员工必须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果员工不能确定或其他人有理由怀疑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员工必须立即向(公司XX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员工应当向其上级或者(公司XX部门)报告主要家庭成员中存在本制度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本办法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兄弟姐妹、双方父母和子女。
第十六条 利益冲突的豁免情形由公司制度另行规定,或经董事会批准认为不存在实际利益冲突情形的,可予以豁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XX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XX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㈧ 钱给私募基金安全有人介绍我买私募股伤基金有点担心交钱安全吗会卷款私逃吗有那多利益吗
私募基金有一个合格投资人制度。根据募集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机构方面,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外,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办法再次明确禁止拆分转让的行为。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募集办法还明确了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包括基金须设立募集归集账户,分配收益时采取资金原路返回原则;禁止挪用募集账户中的募集资金。此外,还规范了私募基金的推介行为,向特定对象推介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收益,包括(禁止使用)“预期收益”、“预测投资业绩”、“预计收益”、“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措辞和内容。
㈨ 私募基金纠纷如何诉讼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资一般是不公开的,只要没违反合同就很难胜诉。不适合小户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