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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成立私募基金

发布时间:2021-09-24 01:52:51

Ⅰ 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基金有什么规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员、资质和成本等问题,都得依据你拟设基金公司的性质和类型,尤其是你将来打算据以投资和分配的模式来确定。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类:按组织实体类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按投资领域分,有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按设立方式不同分,有公开募集设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设立时要考虑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册登记程序基本一致。根据我国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规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记,但公司型基金出资人得认缴出资而且在投资公司类型下5年之内必须实际缴付,而合伙型基金并不需要登记注册资本,其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如何缴付出资以及各自的出资份额。
同为合伙企业,法律上又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实践中采取合伙类型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对合伙人之间缴付出资和承担责任的模式又存在较大不同。总之,从基金登记注册程序来讲,公司型基金其登记要求比合伙型基金公司要求严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备,其管理会更规范但缺乏灵活性;合伙型基金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基金组织形式,尤其以有限合伙型基金比较普遍。
以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为例,设立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伙人,他得对基金的管理运作负责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时又可以只缴付象征性的出资甚至可以不出资,一般都得由在该基金投资运营领域内有相当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当技术、资源的人来担任,由于他要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人选是否适当几乎直接影响基金的成败。
除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基金还需要多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基金实体中充当出资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基金初始运营资金的来源。有限合伙人对基金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且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但要根据约定的利润分成来提取投资回报,也不从基金中领取日常报酬,因此,可以说,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只要有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这个有限合伙人既有钱又有在基金投资领域里的行业经验和相关资源,那就相当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资质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特别规定基金投资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资质,你只要确保其合法注册成立,依法运作即可。
至于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公司的成本构成有很多因素,设立成本、运营成本、管理成本、融资成本、投资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确是指哪方面,很难在此给出一个比较满意的回答。鉴于你的基金还在初创阶段,从设立成本来讲,还是采用合伙型基金类型比较合适。
一是合伙型基金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合伙人的初始出资压力很小,合伙人完全可以根据将来投资运作的需要追加投资,还可以根据需要去市场募集资金而不需要自己凑齐全部出资;二是合伙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运作起来更灵活,容易在基金合伙人中取得一致认可,投资策略调整起来也相对容易,更适合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快速、即使和准确的要求。
设立合伙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的起草,因为合伙协议如何约定直接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说合伙型基金成功运作的纲领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么样的架构来搭建、以什么样的模式进行投资、合伙人怎么样分配盈利、发生亏损如何分担、执行合伙人报酬如何确定等等事项,都得事先考虑妥当后,落实到合伙协议中来

Ⅱ 成立私募基金条件

一、公司名称需要是“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的公司。
二、基金公司注册资金门槛是5亿,实缴资金1亿。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的门槛。需实缴。其它无要求,当然,随着竞争加剧,注册资金高些比较好。
三、有实地的正规的经营场所,拥有一定数量的合规的从业人员等。
四、公司成立后,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去登记备案,按照协会要求提交公司相关资料文件。
五、通过协会的备案登记后,颁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就可以正式开展业务了。

本文由北京正规工商代办机构国亚财富林涛提供。

Ⅲ 成立投资公司和成立私募基金有何不同

投资公司是私募基金的一种募集(存在)形式,股东即投资人(LP)。私募基金可以以:契约式、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募集。投资公司可以理解成一种较广义的私募基金。部分投资公司是投资于产业,而近年来,很多投资公司是投资于证券市场(股票、债券等)。

Ⅳ 什么公司能够成立私募基金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Ⅳ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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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期货私募市场规范等还不够完善,但期货私募是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期货私募产品虽然有高风险但同时这也意味着高收益,这无疑是令人动心的,而要想进行对期货私募产品的操作,首先摆在各位面前的就是如何成立期货私募基金的问题。
一、期货私募基金有哪些
目前期货私募主要有三类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期货基金、“期货工作室”。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运作中,往往是客户提供账户,私募基金公司代为操作的“专户管理”模式。在有限合伙期货基金中,所有投资者都是“有限合伙人”,而操盘手则作为“普通合伙人”,属于“合伙人开办的投资公司自营式的基金”。这种形式的合伙制公司,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第三类公司的组织形式则属于“期货工作室”模式,这类私募基金通常游走于“灰色地带”,由操盘手个人吸引资金,与客户签订“代客理财”协议,这类“代客理财”协议并无明确的法律保障。在产品形式上,由于期货私募的募资难度相对较大,一些期货私募的产品仍以“保本保收益”、“完全保本”、“部分保本”为主。
二、如何成立期货私募基金
需要基金销售牌照。
1、定义:基金销售牌照是中国证监会对满足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条件,从而具备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银行、公司或机构颁发的一个证明,相当于一个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这家银行、公司或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的允许下从此以后可以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了。
2、审批机构:深圳市证监局、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3、经营范围: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及其他等
4、申报条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实际所用时限:
投资者提供相应资料后9个月内办结
如何成立期货私募基金?需要基金销售牌照,基金销售牌照意味着你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的允许下以后可以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了,包括成立期货私募基金。只要你符合申请的条件并通过了审核机构的认定,你就可以获得基金销售牌照了,接下来就可以进行期货私募基金的成立事宜的办理了。您还有其他疑问吗,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们,悉心为您解答疑惑。
延伸阅读:
期货私募基金是什么?
期货怎样进行开户审核
在期货纠纷中投资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Ⅵ 国有企业做私募基金管理人

通常可以和私募基金合作,国企作为私募基金的GP,共同来发起基金项目,这是切实可行的方式。详细可以进一步交流!

Ⅶ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国有独资的么

查了下相关法律法规里国企不能做gp,如果直接做 怕基金公司备案时会遇到问题,但我看很多案例是国有占比明显超过50%甚至独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做gp来发行有限合伙基金
我看还有规避的方法就是这个国企性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做基金管理人,下面成立个有限责任公司做基金的gp,同时接受gp的委托代其执行合伙事务,这样管理人和gp角色就统一了。

Ⅷ 我想成立私募基金公司有什么条件

如果是想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搞私募业务,需要一家投资类公司,目前青岛、杭州可以新注册,其他地区可以转让一家,很多地方要想注册的话必须要有相关部门批复才可以。

Ⅸ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哪些条件

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温馨提示:
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4-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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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审批、备案及相关决策程序
无论是《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都强调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备案,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甚至需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规定征求国有企业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审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投资项目合理性和合规性有关文件。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因此,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实体及投资私募基金时,通常需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建立了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对规定的重大事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63号)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不断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担保等重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在投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进行详尽全面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合规性调查,以及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策略等。对项目的全面调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内部审批程序的最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国有企业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程序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该三类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根据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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