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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9-21 01:25:13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

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从暂行办法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而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1)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最新政策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

1、 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2、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

3、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4、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

5、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Ⅱ 私募基金2014年颁发了什么政策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也是影子银行的重要成员。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管理之后,监管机构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将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但对于不断丰富、复杂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业者总有些无处下手的烦恼。民生银行安爱丽研究员对私募金监管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为读者展示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脉络,以期望更好地帮助从业者理解监管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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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发展背景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属于某种程度上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但并未颁发金融牌照的“类金融机构”,但也是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重要成员。对于私募基金,监管政策一直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金融风险状况、国家金融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从行业发展和监管方式的角度,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混沌时代。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确认了有限合伙法律关系,也拉开了私募行业发展大幕。私募基金多通过发行有限合伙份额的形式募集资金,部分银行也通过代销的方式突破规模限制。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代,私募行业在悄悄发展壮大。这个时代监管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发改委与证监会之争。发改委首先通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确定了行业的事实监管权,但证监会也因为证券投资的监管职能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种种要求,两者政策冲突常见,基金管理人也经常不知所措。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证监会试图将私募基金纳入其监管范畴,也因发改委反对而流产。

第二阶段:备案制自愿制时代。2013年,中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私募监管主体正式落地证监会。自2014年2月7日起,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启了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新时代,这段时间被称为“私募发展的春天”。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私募行业成为财富管理行业中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

第三阶段:后备案制时代。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该行业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公司管理失范,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投资行为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这种背景下,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于私募基金行业备案要求日趋严格,投资管理更加规范,内控要求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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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监管日趋严格

证监会接手私募基金监管后,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把一支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面对备案中的种种乱象,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私募基金的备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1.基金管理人强制备案,没有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基金。 根据2016年4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只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即,没有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无法自己募集基金,私募募集备案进入强制化阶段。[1]

2.产品发行要求常态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备案产品的将被注销登记。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以及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日常报送要求严格化,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机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年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将不予登记。

4.新设机构要有法律意见书,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道德风险。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实际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也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工作压力。

5.公司治理严格化。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6.高管管理资格化,主要高管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而且,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1]上述规定只涉及募集行为,财务顾问行为尚未要求强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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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与加强行为监管

在行为监管方面,基金业协会一方面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为其发展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又对其募集、投资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1.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首先,允许私募基金以产品名义开户。2014年3月,中登公司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此前,私募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需要以公司名义或合伙企业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或者借道信托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以产品开户入市后将有利于实现阳光入市,降低运营成本,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其次,允许私募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5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私募基金打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大门。
第三,允许私募基金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2015年6月,深交所明确进一步明确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参与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挂牌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进一步扫清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障碍。
第四,允许私募基金入股保险公司。2013年4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满足条件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为私募基金进军保险行业奠定了基础。
最后,允许保险公司设立私募基金。2015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将保险和私募行业进一步捆绑一体化。

2.加强私募基金监管。首先,明确私募基金份额不得拆分转让。《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此举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大量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的理财产品,上述产品可能因触犯了此条款必须整改或者直接消失。
其次,引入募集监督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募集过程中应该设立专门的募集监督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只能是中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制度的设立相当于设立了隐形的门槛,把一些资质比较差的私募基金排除在外。
第三,募集行为要求更加严格。《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推介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首次提出不得在微信朋友圈等推介产品。
第四,设立冷静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第五,设定评估最长有效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最后,规范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履行受托人义务,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募集机构承担在私募基金募集各环节即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确认等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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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足够的处罚手段是保障行政行为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手段。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千方百计寻找抓手,发挥其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规行为方面的作用。

1.建立异常机构处置制度。基金业协会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出现特定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上报告证监会。

2.设定备案门槛,形成事实上的准入。根据报道,《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管理人备案通过率只有10%。大量经营范围存在民间借贷、P2P、担保、商业商务咨询等非专业化业务,经营范围中同时利益相冲突的买卖方经营业务,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制度建设不足和抄袭现象的机构都被排除在备案的门槛之外。基金业协会通过备案强制化和备案审查制度,正式为自己手中的权力装上了牙齿。

3.证监会检查常态化。2015年,证监会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对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家私募销售机构、8个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了行政检查的作用,提高了监管行为的威慑力。

Ⅲ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什么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 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上海契石财富-六八七八-五零二七,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Ⅳ 成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政策限定注册资本需要多少

目前的私募基金以能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为准。
1、注册资本1000万
2、分类为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其中证券投资需要从业人员有证券从业资格
3、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流程操作
4、最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补充: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申请对应的种类,如主要管理证券投资的,就要有从业资格等要求。

Ⅳ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收紧 还有谁能

今年以来,私募基金可谓政策频出,市场反应颇具亮点。不久前“史上最热闹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为市场津津乐道的话题之一。由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的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全国多达3万余名私募高管不得不 “挑灯夜读,备战统考”。
另外,一些跨界创投明星也纷纷加入到“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热潮中。“为了参加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所做的准备,其难度不亚于录个人专辑。”羽泉组合”里的胡海泉5年前涉足创投圈,也是创投界的“无证老兵”之一,对于此次考试仍然显得信心不足。到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为何汇聚了行业大咖和跨界创投明星?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收紧的情况下,私募机构该如何应对?对广大投资人又会带来什么影响?众多问题近期成业内热议的焦点。

一、私募基金缘何成了人见人爱的香饽饽?
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目前多位重量级的明星在资本市场都做得风生水起,如黄晓明、任泉、胡海泉等创办的私募基金公司都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2014年3月13日,胡海泉成立了北京乾祥海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备案且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公司为北京乾祥海泉甲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性质为股权投资基金。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海泉基金的管理规模达30亿元,投资项目已接近30个。
另一位创投明星,是被称为“艺人中最会投资”的任泉。公开资料显示,任泉旗下目前可查到的两家私募基金,于2015年8月6日和2015年9月10日在中基协进行管理人登记。2014年7月,任泉携手黄晓明、李冰冰等设立Star VC私募基金,次年10月章子怡和黄渤加入成为新合伙人。
2015年6月,Angelababy(杨颖)成立创投基金AB Capital;
2015年7月上旬,张泉灵加盟紫牛基金担任创始管理合伙人;
今年1月,孟非、郭德纲、黄健翔称要合作文化创投基金。
明星跨界积极投身创投领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基金业目前的繁荣场面。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同时,截至2015年10月底,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正在运行的基金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21388家,20亿~50亿元的260家,50亿~100亿元的88家,100亿元以上的85家。百亿规模的私募数量已突破80多家,其发展速度让业内人士颇感吃惊。
金牌顾问优选财富集团总裁张虎成指出,近年来,国内高净值客户人群快速增长,实体经济面临转型,大量的资产管理需求给私募提供了发展空间。在这样的格局下,私募的优势逐步显现,造成了在一段时间内的大扩容。

二、私募基金大发展带来哪些大问题?
私募基金大扩容的过程中,对增加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确实做出了不小贡献,但也不可避免产生了诸多棘手问题。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登记备案信息失真
常见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资金募集行为违规
例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是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者虚假宣传;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3、投资运作行为违规
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4、公司管理不规范
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5、涉嫌违法犯罪
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其中,以第2和第5项违规所造成的恶果最为严重,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最为惨重并难以挽回,其性质也碰触了法律底线。

三、紧缩私募基金调控政策意义何在?
曾记否,2015年11月1日,那个把“阿玛尼”穿成“白大褂”,在微信朋友圈迅速走红的中国最著名的私募基金经理徐翔被抓的历史瞬间吗?

作为中国最大的私募基金之一,泽熙私募以高收益率和对市场精准的把控能力闻名于私募界,其掌舵人徐翔更是业内神话。2015年6月15日是A股的一个转折点,在接下来的走势中,多只私募产品遭遇净值腰斩、爆仓、清盘,但“私募一哥”徐翔掌舵的泽熙投资却在6~7月的股市下跌中屹立不倒,并且收益率还逆势增长。
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目前案件在审。背后的违规操作终究使神话烟消云散,投资人发财梦一夜成空!
市场上如徐翔这般或案发或跑路的私募基金还有很多,私募基金曾经历了“野蛮生长”期后,行业因此已经变得鱼龙混杂。2014年纳入监管正规军之后,法规逐一落实,私募行业也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今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当中明确提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这也算是给私募下了最后通牒。按照规定: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于是,私募界便上演了叱咤风云大佬不得不奔赴考场,一些没有基金从业资格的跨界明星也硬着头皮上阵的场面,显而易见的原因就是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的新规,他们都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基金从业考试。
随后, 4月15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
《募集行为办法》是针对募集环节制定的细则。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募集行为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谓是针对私募高管和从业者的思维准则和执行手册。
1、谁可以募集?
《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2、规范初期宣传以及确认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
《募集行为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并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

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
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第四,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要求,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冷静期的制度安排切实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客户体验,塑造专业诚信的行业形象;
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3、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
为防止非法集资,被募集机构挪用侵占客户财产的现象出现,需要设立专门资金账户并让监督机构监管,明确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要签订监督协议,以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行为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一方面,对于广大投资人而言是好事一桩,从规范市场角度看,更有利于投资人辨别正规私募机构和产品,降低上当受骗的风险。
另一方面,对于私募机构而言,中国基金业协会郑重提示,在《募集行为办法》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在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的规定,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做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令人欣喜的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随着投资者财富的增长,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范围越来越广,私募基金作为资产配置中重要的一部分也会逐渐走入更多投资人的视线。投资者如果能运用好私募基金这个产品,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财富的增值。

Ⅵ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政策全文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详见附件。
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Ⅶ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
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
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
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
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
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
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
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
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
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
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
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
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
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
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
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
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
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
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
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
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
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
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
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
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
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
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
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
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
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
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
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
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336
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3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4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9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0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 451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51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473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480
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484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497
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504
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1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20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27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37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49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8
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67
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7
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87
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97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09
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
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4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1
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3
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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