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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18 03:02:21

『壹』 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是什么

二级市场(股票等)、一级市场股权。过去还有债权类资产,现在不可以了。

『贰』 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有哪些要素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办法》规定,主要有基金合同、基金托管、投资管理、禁止行为、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等六要素:
(一)基金合同。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二)基金托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投资管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四)禁止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九种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注1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注2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注3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六)信息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叁』 采取哪些方案购买私募基金呢

与公募基金相对,私募基金是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设立的基金,其发行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首先,您要全面了解这个私募基金的性质和操作风格,包括投资管理人的团队组成,过往业绩,以及托管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实力等等;其次,仔细阅读信托基金认购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同并无异议以后签署合同,一式两份。注意,合同上一般需要填写你要汇款的账户,并预留以后赎回资金要回到的账号。很多信托公司要求打款账户、信托合同签署人以及最后的回款账户必须是同一个同名账户。

『肆』 什么叫私募基金投资

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其特点有∶1)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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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潜力大;(3)投资者范围大;(4)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目前的公募基金是最透明、最规范的基金。国家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对基金资产的托管人也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公募基金的在一般人看来资产更安全,也容易接受。
另一种基金称为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1)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2)私募基金受到的限制较少,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等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有灵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4)私募是不能公开宣传的,只能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在募集对象上,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但门槛却不低。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基金宽松,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由于受到政府监管相对较宽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将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可能取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蕴藏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代理风险等。此外,以这种方式发行的基金证券一般数量不大,而且投资者的认同性、流动性较差,不能上市交易。(4)私募基金的进入门槛较高,远高于公募基金的1000元,是富人玩的场所,一般小散户无法进入。有一类私募基金称为阳光私募基金,系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经过监管机构备案,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就我们普通投资者而言,主要是投资于公募基金。
一般专家和资深基金投资者认为,应选择成立时间长,投研团队能力强,旗下基金整体业绩较好的基金公司所属的基金,并认为华夏、博时、嘉实、南方、国泰等公司就属于此列。但是必须看到,即便是优秀的明星基金公司,其所属的多只基金也必每一只的业绩都优秀。而一些不那么著名的公司,旗下的某只基金也很可能表现非常优秀。因此,人们还是应该主重选择业绩优秀,能为投资者赚钱的基金。

『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方案包含哪些内容

我觉得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基金公司的介绍
2、募集规模
3、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与业绩标准
4、基金的运作方式
5、资金托管单位及托管协议
6、封闭期以及日常交易规则,包括交易费率
7、募集对象
8、净值公布的期间以及日常费用费率
9、基金概况及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的简介。

『陆』 涉及私募基金投资行为的办法有哪些

募集办法总体上是采用较为严格的行为监管。同时,募集办法也体现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募集方式的特点。募集办法中,最大的亮点是有条件认可了互联网基金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对于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理解方面存有一定的争议。该条强调了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并未禁止通过互联网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但是,什么是网络环境下的“特定对象”?监管办法并未给出答案。如何能够将网络受众特定化?监管办法同样没有给出答案。

募集办法明确了网络“特定对象”的确定规则

募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办法还规定了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可以预见的是,对于具备规范管理制度,实行了投资者实名注册制度及特定对象甄别制度的私募销售机构而言,募集办法将极大的推进其互联网基金推介及销售业务的发展。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未来互联网基金销售的市场地位将会大大提高。

当然,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网络销售基金,也需要在客户电子身份认证等制度方面加以完善,以适应基金网络推介与销售大趋势。

对于募集办法,需要解读的内容比较多,本文着重于对募集行为中的宣传规定作出解读。

募集办法中,对于私募基金的广告宣传行为作出了两大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是宣传方式,另一方面是宣传内容。基本上直击要害,所涉及的内容很多都是基金销售机构在日常销售行为中经常采用的行为。

1、私募基金推介方式

募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非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1)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公开出版资料;

(3)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9)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2、推介内容

针对私募基金销售过过程中的误导、夸大、保本承诺等行为,募集办法进明确了推介内容的原则和尺度,对于内容明确了如下禁止事项:

(1)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3)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4)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5)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6)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恶意贬低同行;

(9)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0)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3、设置了特定对象甄别的具体规则

对于特定对象,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操作标准,比较难于把握。本次,募集办法对于特定对象规定了明确的甄别程序。

募集办法规定了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规定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并同步发布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对于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也规定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随着私募募集办法的施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积极销售机构,均应对募集基金推介环节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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