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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私募股权基金政策

发布时间:2021-09-13 17:35:01

㈠ 谁能告诉我天津市滨海新区的 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性和可做性。他们是私募的形式。

这个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债权人上限为200人,每位债权人的出资下限是100万人民币,这个基金只需2万,他的合法性可想而知。
我劝你可以去银行看看基金投资,建行就有一款2年收益大约为20,银行的风险性低。而活立木这个只要他募集资金超过20万,基本上就已经是非法集资了

㈡ 在天津或滨海新区注册的 股权私募基金公司有多少家

据说是有两千多家,不过天津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大多都是处于死亡状态下的,因为很多都是挂着羊头卖狗肉呢,打着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名号,真正不做私募股权基金的事情,不象上海与深圳那边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真正做私募股权基金的事,这才叫做正事,走正路,不过人间正道是沧桑,大家对天津的私募股权基金一定要小心了,很容易就被他们给骗了。

㈢ 私募基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㈣ 新疆的私募基金政策与天津的私募基金政策哪个好

近一阶段,很多私募基金转投新疆了。因为天津前期收紧了政策,提高了门槛儿。

天津加码股权投资监管重拳整治存量基金

从2007年天津制定首部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登记政策,随后几年政策几度调整,对股权投资企业注册门槛不断提高,基金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人民币,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也提高到200万元,滨海新区在去年更是将管理机构实缴资本提高到了1000万元。此外,天津对个人投资者的出资额也提出要求,开始真正落实合格投资人制度。

2011年7月,天津市制定《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方面予以全面规范,成为全国首个针对股权投资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该《办法》高于国家发改委出台的253号文,要求在天津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须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被视为天津股权投资行业的重要转折,监管决心可见一斑。天津市对于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监管升级,使得一些原本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必须接受监管,并且在《办法》中强化了注册地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银行的托管责任,天津股权投资行业进入“强制备案、严格监管”阶段,成为国内股权投资监管最严的地区。

针对《办法》出台之前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天津市于2012年3月5日下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要求对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实行分类备案。对存量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分三类:其一,对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的存量基金,要确保并证明LP的最低出资额为100万;其二,已有项目投资的存量基金,《补充通知》并未强调实收资本到位金额,但LP出资仍需证明在100万以上;其三,不满足上述两类条件的存量基金,运作不规范的,将被要求规范整改,逾期将被注销资格。补充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天津监管部门对目前存在的空头基金的集中整顿全面展开,第三类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将会是整顿重点。

随着天津对于存量基金清查工作的开展,此前注册基金存在的几类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其一是空头基金的存在;其二,注册为股权投资企业,但实际从事非股权投资业务;其三,单个LP出资较低;其四,近期快速涌现出,但管理团队缺乏经验,运营机制不明晰等。针对基金清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监管部门已建议机构主动注销或是迁移到别处,目前已有部分在天津注册的基金选择注销,也有部分之前注册为“股权投资”的基金选择更改经营范围或更名。

此外,天津在股权投资发展中另外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存在“注册与经营分离”的局面,即部分机构此前看重天津较低的注册门槛和其优惠政策因而选择注册在天津,但日常经营却在外地。随着天津大幅提高注册门槛,目前已有部分基金开始转移注册地点。一些机构选择将基金迁回机构所在地注册,另外一部分则转移到其他注册门槛低,政策相对宽松,税收、财政更为优惠的地区,或者政策连续性更好的省市。

低门槛广优惠新疆逐鹿基金注册热土

从目前各地股权投资注册要求来看,北京、上海、深圳、江苏、重庆、天津等地基金注册资本均要求不低于1亿元,其中北京要求最高,基金注册资本需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新疆、内蒙古注册资本则只需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而实收资本仅为天津一半。税收方面,西部地区也更为优惠,可享受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并且在个人所得税上享受相关财政奖励政策。以新疆为例,国内其他地区普遍的所得税政策为企业所得税25%,如果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还存在双重纳税的问题,对其投资收益还需征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2%,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然人股东实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6%,远低于其他地区。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针对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此类优惠政策,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有着很强的吸引力。

清科研究中心观察到,目前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依然保持较高注册门槛,而加强股权投资注册监管已成为全国自上而下的政策取向,未来这些地区监管趋势必然更为规范、严格。于此同时,随着近几年东部发达地区投资竞争日趋激烈,已有不少投资机构开始将目光转向拥有更多资源及优惠的中西部地区,考虑在当地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利用项目就近的优势。目前已有不少落实注册。以新疆为例,新疆股权投资类企业从去年年初的10余家发展到目前300多家,股权投资企业数量跃居西部大开发省份第一位。清科研究中心分析认为,从享受政策支持和优惠力度角度,以及股权投资机构地域布局的角度考虑,以新疆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将成为新的注册热土。然而在吸引注册的同时,当地主管部门同样需要注意相应监管措施的落实到位,防止出现新的违规问题。

㈤ 私募股权基金,如何进行投后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如何进行投后管理?随着我国经济周期更进和宏观政策的不断完善,PE 行业得到持续的发展。我国股权投资投后管理起步晚: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远晚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股权分置改革,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一步提升,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使得中国证券市场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证券市场逐步繁荣起来。这一举措促进了股权投资的发展,为投资机构的投资退出提供了主要通道。

股权投后管理定义:投后管理不仅仅包括股权投资机构或投资股权投资后对被投企业的运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必要的风险监控,还包括通过股权投资机构的自身优势,为被投企业提供战略规划支持、专业人员及高管的引荐、后续融资支持、完善被投企业治理结构、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及实施等方面的增值服务,以期将其投资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

一、投后管理的必要性

投后管理是整个股权投资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投后监管和提供增值服务两部分。那么投后管理的价值究竟有多大?



1、把控风险

投后部门所需要把控的不仅包括了基金的经营风险,也涵盖了已投企业在经营环境和市场大趋势不断变化下,周遭各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此时投后管理,可以尽可能降低企业的试错成本,尽量少走弯路,从而缩短完成初设目标所需要的周期,或者促使企业朝更合适的目标奋进。

2、增强企业软实力

深耕投后管理,也可以成为增强投资机构软实力的一种方式。据统计,截止到 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股权投资市场LP数量增至16,287 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10,348 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增至6万亿人民币。随着资本市场大体量地增长,但优质的项目毕竟是少数。虽说好的项目靠养,但投前部门也要尽可能地降低企业孵化成本。

3、反哺投前

a、检验投资逻辑

这一点承载了投前投后互相辅佐的价值。在投前部门短期内完成企业投资后,投后人员通过长期的跟进回访,甚至于纠错打磨后,对当初投资人员的投资逻辑进行检验。

b、调整投资布局

多数投资机构在设立基金时,都会设定好投资的领域和轮次范围,但随着市场红利爆发,很容易引起某一领域的项目扎堆,比如 2014年-2015年 的互联网金融等各种 “互联网 +” 的产品。那么投后部门在这个时候就要严格把控每个领域的占比和项目质量。

二、投后管理的内容

1、私募股权投资“投后”管理的目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投资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为了规避投资风险,加速风险资本的增值过程,追求最大的投资收益。为了达到总体目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根据已投资企业情况制定各个投资后管理阶段的可操作性强、易于监控的目标。

分时期来看,投资后管理前期的目标应是深入了解被投资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专家建立相互之间的默契,尽可能地达成一致的经营管理思路及企业管理形式,完成企业的蜕变,达到企业规范管理的目标。投资后管理中期的目标则是通过不断地帮助被投资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控制风险,推动被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㈥ 成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政策限定注册资本需要多少

目前的私募基金以能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为准。
1、注册资本1000万
2、分类为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其中证券投资需要从业人员有证券从业资格
3、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流程操作
4、最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补充: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申请对应的种类,如主要管理证券投资的,就要有从业资格等要求。

㈦ 私募股权基金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有了3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主流融资方式。相比而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趁着最近几年创业创新时代来临迅速发展。这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鉴于其对促进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和地方层面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在国家层面,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分别在2009年和2010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两个通知分别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义务。

㈧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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