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其中涉及到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创新金融产品有望率先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私募可转债为例,私募可转债一直被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利器,对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帮助巨大,但是目前的法律界定还十分模糊。
『贰』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
广义来看,私募债权投资也可以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部分。
狭义来看,二者有一定差别;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的最显著的区别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仅仅在于投资对象目前的资产状况,而是更在于目标对象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目的在于获得较高额回报。二者的风险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一旦投资对象发展成功,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反之也可能面临亏损;而债权投资一般有相对确定的资产保证,收益相对固定,风险较小。二者针对的市场不同,私募股权基金以未来的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为重点,目标企业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是关键因素;债权投资则更偏重于参与成熟的市场,目标企业的现有资产和稳定的收益是关键因素
『叁』 想买入可转债基金,不知道富国可转债基金与首只可转债产品相比,有什么区别,买哪个比较好
可转债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可转换债券,境外的可转债基金的主要投向还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因此也称为可转换基金。持有可转债的投资人可以在转换期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或者直接在市场上出售可转债变现,也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可转债的基本要素包括基准股票、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转换期限、转换价格、赎回和回售条款等。可转债是普通债券和可转换为股票的期权的混合物,转债价格和基准股票价格的差额构成了内含期权的价值。
可转债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可转换债券,境外的可转债基金的主要投向还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因此也称为可转换基金。 顾名思义,可转债是具有可转换性质的公司债券,即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可转债的企业的股票(基准股票)。持有可转债的投资人可以在转换期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或者直接在市场上出售可转债变现,也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可转债的基本要素包括基准股票、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转换期限、转换价格、赎回和回售条款等。
『肆』 可转债基金投资技巧 可转债基金风险大吗
目前市场上有14只可转债基金。在选择的时候可重点从费率、基金经理管理经验、过往业绩以及产品投资风格特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度几个角度着眼。
从一次性购买费率(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赎回费等)来看,目前市场上可转债基金的平均费率水平在1.7%左右,投资者可关注费率较低的C份额,该类份额没有申购费且多数持有超过1个月可免赎回费。在费率的基础上,建议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投资管理经验丰富且过往管理业绩优良的产品。如兴全可转债 ,基金经理杨云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策略部研究员,主要从事可转债研究,其对基金的管理年限长达6年,截至5月底,其任职回报率为125%,大幅超越同类。最后,投资者需要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清晰的认识,从而选择匹配的基金。建议保守型的投资者尽量选择股票持有比例低、债券集中度也相对较低的产品,如华宝兴业可转换债券、华安可转换债券等,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可适当关注博时转债增强。
可转债的风险
可转债基金的投资风险大体由两方面构成:可转债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基金经理管理不当带来的投资风险。
市场风险偏好、估值水平、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水平的高低、资金面紧缩程度、发行可转债企业的盈利状况、信用等级等,都将直接影响可转债市场的价格波动。例如,在2011年市场资金面极度紧缩的情况下,债市承压,可转债市场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而随即爆发的城投债违约风波又再次重挫市场,但自2012年年底以来,股市出现了一波估值修复,转债市场的价格也随即水涨船高。此外,由于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对转股价格的改动有诸多相关条款,投资者博弈条款的行为也可能带来转债价格的变动。可见,影响转债的因素是多样化的,也给普通投资者分析带来了一定难度。
『伍』 什么是私募可转债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其中涉及到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创新金融产品有望率先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私募可转债为例,私募可转债一直被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利器,对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帮助巨大,但是目前的法律界定还十分模糊。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领域的关系,即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基金关系、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而可转债券主要涉及到股权和债权的关系。基于这两种关系,同样的法律空间还可以拓展到股转债方面。
目前我国财经法律还不允许公司间相互直接借债,而是必须通过第三方委托授权,进行企业间的借贷。如果私募可转债要在法律方面获得认可的地位,那么首先要解决公司间直接借贷的合法地位,因为后者直接定义了面向企业发行债券的合法性。”
对于私募可转债的债券和股权目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债券方面有《企业债券条例》、《合同法》和《信托法》里面的条例规定,股权方面有《公司法》相关条例规定。但是,对于股权和债券之间的转换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定义。按照国际惯例,如果法律禁止的但是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的就是允许的,反之亦然。因此,中小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原则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现存法条的空缺是未对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进行明确指引,但这并不构成民间自行创新的障碍。
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可转债的立法。现在涉及公司债的主要由 《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来作出相关的规定。
特别是《公司法》第七章的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措施。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发债“核准”进行了规定,而核准发债是公开发行的必经程序,这一法条对非公开发债可以解释为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直到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一些公司发债的杂项事务,这些都可以为非公开发债所用,没有冲突。
对于私募可转债未来的前景,专家认为,私募可转债就好比是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桥梁,如果能够得到相关政策的指引和扶持,那么肯定是利大于弊。但是,整个的立法过程要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整体步伐。
『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否做债权投资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柒』 比较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三种投资产品的异同
具体的股票是一个具体代表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风险较大而且具体)
一个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行完成后基金经理按相关投资规则主动或被动(指数基金)将数量较多的股票或证券买进形成投资组合(分为开放式,封闭式;交易型,非交易型等)(风险按不同投资方向不同,因组合品种较多,波动性相对股票要小,但股票性的基金波动风险也大)
可转换债券一般是上市公司发生的一种债券,附带一定的利息,并附带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可选择转换成公司股票的证券品种(利息一般偏低,发行人一般是希望投资都转成股这样结果就实现了增发呵呵)所以一般可转债的价格与股票关联度较高(相对股票波动风险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