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公告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法律意见书》须由执业律师签字。《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书》的其他相关要求。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B.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最后结论怎么写
尽职调查对审慎的投资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资决策的基础。PE基金的评估面临几个特别的难题:行业信息的非公开特性,导致相关信息难以获取;而且,投资决策不是直接决定购买特定的资产,而是给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承诺。
尽职调查涵盖很广,一般的定义是:由投资人实施的、针对潜在投资目标的调查和评估过程,内容包括运营和团队的审查、材料真实性验证等。尽职调查有很多不同类型,但可以归为3大类: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本文探讨的是,在投资PE基金时,业务尽职调查的部分。
尽职调查对审慎的投资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资决策的基础。PE基金的评估面临几个特别的难题:行业信息的非公开特性,导致相关信息难以获取;而且,投资决策不是直接决定购买特定的资产,而是给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承诺。所以,用于评估公开权益投资的普通评估技术,不适用于PE资产类型。
在投资一支PE基金时,投资人应该对以下几点完全认可:
策略角度:基金的策略
回报角度:基金管理人与同行团队的对比优势
风险角度:风险降低到投资人要求的水平
PE行业的历史很短、数据缺乏、与同行或与其他投资方式对比困难,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导致投资人必须依赖对PE基金的定性分析和尽职调查中的判断。
设立结构性的尽职调查流程
1、整体结构
一个可靠的尽职调查结构中,第一步是对基金策略的严密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多种评估要素,比如投资机会、资金需求和供应、基金管理人质量、进入和退出价格、未来的发展潜力等。而且,很重要的是,基金策略不仅仅单独来看要有吸引力,放到投资人的总体投资里来看也要有吸引力。
第二步要做的是对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做全面的审查,国内有数千名可供选择的PE基金管理人,全面审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第三步是确保通过深入的尽职调查可以降低潜在的风险。对于所有未核实的事项,必须采取尽职调查的步骤去确认。只有在所有事情上获得了足够的满意度之后,才应该考虑投资。
2、尽职调查流程实例
一个根据基金管理人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包含具体的步骤和方法、且清晰完整的尽职调查流程,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可靠评估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下面,我们就分解一下已经在国外经过20多年不断完善的尽职调查流程。
初步筛选:
对基金的初步筛选主要依据基金的历史经历、投资策略、团队以及与投资组合公司的关系。这一步可以由初级的专业人员完成,但是需要有一个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人员审核筛选过程,并最后决定是否需要做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资格预审:
资格初审阶段要从基金管理人过去所有投资组合的详细分析开始,明确基金管理人在过去及未来的投资中,他对投资组合的价值贡献。将其中的观察与风险-回报整体情况对比,并结合与同行的对比参考,可以证明该基金的风险-回报潜力。这个阶段,在投资团队内部对拟投资的基金进行讨论是有很多好处的,讨论可以确定关键要点、被忽视的风险、可能的外部介绍等。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阶段可以分成3个步骤:
1. 第一步是审核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结构和程序,目标是确定基金运营和团队组合的风险。
2. 第二步是通过跟第三方验证,来确认评估结果。验证电话要精心准备,打给基金过去和当前投资过的公司的关键人物,这是非常好的资源去检验你当前对基金管理人的印象。验证电话是个很好的机会检验基金
管理人在创造价值和投资机会发掘等方面的能力。如果外部的验证电话证实了当前的评估结果,并且没有引出新的问题。
3. 最后一步是法律和税务尽职调查。
投资决策和认购:
经过正规的投资审批机制,比如通过投资委员会,完成尽职调查流程。这最后一个步骤,包括对基金的认购过程。
监督:
做长期投资时,必须要准备好做全面的监督,以确保在需要时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让投资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监督也是对基金管理人下一支基金(通常是3、4年以后)投资时,其尽职调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上一支基金的深入监督成为尽职调查的重要构成部分。
3、风险—回报表
一个清晰的基金管理人评估结构针对不同基金管理人是一致的,并且可以对特定的基金管理人群体进行对比分析。一个恰当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评分系统是有用的。通过长期使用,评分系统非常完善了。而且,评分系统可以对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对比。
为了能够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排名,一个关注风险和回报的定量对比表将有助于将完整的尽职调查内容汇集成在一起。下面这个表在国外被长期使用。
PE基金的尽职调查是一项繁重的工作,而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评估,必须建立一个正确的、有清晰里程碑的尽职调查流程,流程必须包含一些措施,可以结构化对拟投资基金进行评估、并与不同基金进行对比。当对多个基金管理人团队进行尽职调查时,要特别注意确保所有专业人员运用相同的评估方法,不同人的评估结果又可对比性。
最后,必须强调,尽管市场上有很多看上去很诱人的投资机会,尽职调查的最重要的要素是识别每个机会背后的风险。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篇二:私募基金尽调清单
私募基金-XXXX基本资料
一、公司治理情况(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1、公司全称: 2、营业场所: 3、公司设立时间: 4、注册资本:
5、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 6、业务范围:
7、公司股东情况、持股明细及基本简介(请按以下附表提供)
8、公司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提供组织架构图)
9、公司团队情况:公司员工人数、主要人员履历(请按以下附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拟引入产品投资经理、风险专岗人员等。
二、公司经营情况
1、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资产规模年末时点数(可按产品系列或具体投资策略分类)
2、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费收入年末时点数
3、提供公司资产、负债、盈利、成本等情况(以附件形式提供最近二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不便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请按以下内容提供基本财务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4、产品历史业绩:公司最近两年发行的产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成立期限、投资策略等
5、公司合规情况:请说明公司合规管理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是否受过国家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警告、通报批评或处罚。
(是或否)。
公司是否涉及过任何法律诉讼等。 (是或否)。
三、投资管理
1、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说明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投资理念、策略及风格;与同业相比的优势及劣势。
2、投资决策机制
(1)说明公司投资决策机制,并提供相应书面制度规定,也可提供实例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组织,投决会的职责、成员、分工、投资决策流程;召开决策会议的情况及召开频率。投委会与基金经理之间的权限分配制约机制。如有投资决策流程图也请提供。
(2)股票池管理:说明遴选股票的标准(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标准),构建及维护股票池的情况。
(3)投资过程(股票池管理、投资决策)是否有相关系统支持。
四、交易管理机制
公司交易管理机制、流程(主要是交易执行);是否有自主开发的交易管理系统。
五、风险管理机制
1、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2、风险管理流程、主要方法
(1)风险管理流程:提供书面制度规定;
(2)主要风险管理措施:例如是否实施限额管理,按不同投资品种描述;
3、应急预案机制
(1)对相关交易、风险管理系统出现问题的应急预案;
(2)应对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的应急预案;
(3)说明公司是否启动过应急预案机制,如启动过相应机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六、系统支持管理
1、关于投资决策、交易管理、风险管理等环节是否有专门系统支持;该系统是否为自主开发;
2、公司与经纪渠道是否有系统对接或交互(例如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七、拟引入产品情况
1、投资经理情况:详细从业经历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从业年限、从业机构、相关专业学习经历、管理产品收益情况等。
2、管理产品收益情况(按照如下表格填写)
3、投资策略
提供具体投资策略描述,比如市场中性策略、股票多头策略或是混合策略等。如是存续期间产品,请提交最近一年投资报告(季报或月报)。
4、风险管理措施:是否有严格执行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如果是存续期间产品,请尽量提供交易记录作为证明。
5、产品渠道:确认产品渠道,并提供相关法律协议文件。
八、其它情况
1、与我公司或其它机构合作情况(如有)
2、市场上对公司、产品、投资经理的评价(包括正面、负面)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篇三:尽职调查清单-私募基金投资
XX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XX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声明: 1、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承办XX投资管理公司(或其关联主体)投资XX公司项目的过程中,需由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提供本清单项下所列的资料,这些资料是本所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
2、文件的真实性须由公司负责,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公司应尽量提供与本资料清单要求相符的资料,如确实无相关的资料,公司应提供书面说明;对于公司不存在的某些情况,公司应当表明“无”或作出书面说明;
3、本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是本所拟作为公司改制及代办转让项目之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的一部分,随着项目工作的推进,本所将会不时提出补充调查文件清单;
4、本法律文件清单涉及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如有)的商业机密以及本所的工作机密,仅供本项目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扩散或用于其他目的。
中国 北京
年 月 日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目 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3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4
三、公司附属子公司情况………………………………………………………….5
四、公司土地和房产情况……………………………………………………….. 5
五、公司重要固定资产………………………………………………………….. 6
六、公司知识产权……………………………………………………………….. 6
七、公司融资/借贷情况 ………………………………………………………….7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
九、员工与劳动人事.................................................8
十、财务和税务…………………………………………………………………….9 十一、行政监管……………………………………………………………………9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文件及违约事件(如有) ……………….10 十三、公司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0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1.1 公司股权结构图并附书面说明。该结构图及说明应标明公司的股东
结构,及公司持有股权的附属子公司的股东结构,标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公司及各子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各股东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各股东取得该等股权的方式,以及历次股东或持股比例的变化,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需披露至自然人)。
1.2 公司历史沿革的简介。并请提供公司设立至今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
包括设立,股权、所有制形式或实际控制人的历次变化,历次改组、改制、兼并、合并或收购、资产出售,历次名称、注册地的变更等。
1.3 公司营业执照。包括自成立日期起至今领取、换领的所有营业执照,
以及历次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1.4 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改变更文件,公司合资合同(如有)及其历次
修改变更文件。
1.5
1.6 公司设立或变更设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
(1) 成立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2) 变更注册资本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3) 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4) 股份变动时涉及的批准文件 ;
(5) 其它与历史沿革有关的批文。
1.7
1.8 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书。 公司股东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股东请提供经过最新年检的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9 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及股东转让股权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东
协议、出资人协议、增资扩股协议、投票委托协议、规定或限制股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东权利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与股权转让、委托经营、信托、授权代理等有关的一切协议、授权委托书或其他类似文件,及其任何修改、补充文件。相应股权转让的付款凭证也应当一并提供。
1.10 公司从事业务所必须的许可证和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
质证明(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外汇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出口企业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及其他类似证照的正副本(以上证照如需要年检,请提供最新年度经年检的相应证照)。
1.11 验资报告。包括设立和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1.12 评估报告。包括公司设立、增资、重大重组、改制等行为涉及的评
估报告。
1.13 公司自设立以来历年董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
1.14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
1.15 公司主要业务和发展前景简单介绍。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
2.1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质押、设臵其他担保事项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
形?如存在,请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协议/合同、质押登记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2.2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被人民法院采取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
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如存在,请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司法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3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争议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有关争议
的详情并提供争议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2.4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股东处分其股权的限制情形,如存
在,请说明详情并提供有关法律文件。
C. 怎样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重大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制定了3个办法、一个规范、7个指引征求意见。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系统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则系统的对管理人内部制度建设做了规范要求,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规则体系。
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D. 哪些律所符合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资质
其实关于如何找律所早有迹可循,此前基金业协会发布问答: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行业事中自律检查、事后自律处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见书》所列事项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这个法律意见书不是你想出就能出,基金业协会是需要审核的。
尽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愿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 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 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1、 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 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此外,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期召开的法律意见书工作座谈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抽查工作。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风险导向为原则,聘请会员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料和法律意见书进行抽查。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律师事务所,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再接受由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并提请全体会员慎重聘用有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综上,小编认为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风险不小,而小编周围靠谱的律所考虑到相关风险,报价普遍10万以上。
具体什么样的律所较为靠谱也是有迹可循的,例如,基金业协会公示从业机构包括了18家律师事务所,具体名单如下:
18家律师事务所名单
除此之外,国内的一线证券律所同样优先考虑,例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等等。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有需要的可以咨询鹰朋!我们提供法律意见书辅导,会帮您联系相关律所,为您免去寻找律所的麻烦。
E. 私募基金管理人何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内容有哪些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十四)经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F.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是公开的吗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5日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本人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专业律师,现根据公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之要求,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参考借鉴。
特别提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系简单的模板格式,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律师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起草拟定,以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达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登记的目的。
G.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是个什么东东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也就是律师事务所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后,出具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评估和合法性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