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用护照在中国银行开户,然后就兑换人民币后即可申购国内私募基金。
㈡ 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认购私募基金
你好,《募集办法》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限定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因此,正规合法的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包括:
1、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也就是说,募集机构需要拿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之后,方可以受托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
投资者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来查询:登陆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点击“监管对象”一栏,选择“合法机构名录”,即可找到 “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名录”,里面有最新的已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这些机构就是合法的募集机构了。
㈢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都有哪些有什么特别的限制么可以投资海外市场吗
目前而言,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权、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券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目前绝大部分的私募基金是不可以投资海外市场的。 但是好买基金网上有了海外基金频道,是可以买的,可以关注下。
㈣ 外国人可以买中国的阳光私募吗
只要您能够在中国的银行开出存款账户即可购买阳光私募基金。 我们可以通过快递的方式把信托合同送达中国境内的任何地方,然后我们会有投资顾问知道您如何填写这份合同。您需要做的是把资金打入合同中指定的托管银行账户,并把汇款凭单复印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附加在合同中发还给好买,我们会为您处理好合同并转给基金公司。且在10个工作日左右给您一个购买确认。
㈤ 小资金客户组成有限合伙,以机构客户形式认购私募基金合法吗
近年来,“投资理财”一直是热门话题。从银行到信托公司再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各类机构均大规模地推出了各种理财产品。虽然这些理财产品向投资者承诺了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但相关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时,是否明确告知了投资者其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式、投资具体存在的风险及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必要信息,这令人质疑。
以四川地区为例,2014年10月26日,四川最大的投资公司四川财富联盟融资理财有限公司倒闭,且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刑事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10日,成都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跑路”,众多投资者上门讨债 。一系列投资公司破产倒闭,负责人跑路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件给沉浸于高收益的投资者们当头一喝。
本文结合笔者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为例,对相关投资模式进行分析,让投资者了解投资过程造成损失的具体原因。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要界定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需从其概念构成入手。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由两个法律概念组成,一是有限合伙,二是私募投资基金。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有限合伙制( Limited Partnership)是风险投资( Venture Capital,VC))及私募股权基金( Private Equity,PE)的主要运作模式, 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 有限合伙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了《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伙的概念。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在我国得以确立。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提到私募投资基金,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Pre-IPO)各阶段的投资权益,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在IPO前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相较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私募投资基金既可从事股权投资,也可从事债权等其他投资。
综上所述,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所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即可称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分析
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出现是资本创新的产物。有限合伙型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最初诞生于美国,是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产物。据统计,美国在1980年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额为20亿美元,占整个创业投资总额的42.5%,到1995年己达到了1432亿美元,占整个创业投资总额的81.2%。随着我国新修订后《合伙企业法》的实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被引入了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规避了公司型投资基金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同时又基于其灵活的收益分配制度,逐渐成为了一种主流的融资方式。
通过分析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案例,笔者提炼出如下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一般运作模式,以下通过图示的方法具体说明:
交易过程中,主要交易程序如下:
(1)A(一般为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以及普通合伙人(GP),B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D有限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投资机构;
(2)A和D通过银行等销售渠道对投资基金产品进行推介,召集有经济实力的投资者(如C)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D有限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
(3)通过D有限合伙向E项目公司注资,注资方式一般通过委托贷款或股权投资;
(4)E项目公司再将通过D有限合伙募集到的资金投入本次交易中的约定项目;
(5)F担保主体为E项目公司向D有限合伙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
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对于融资方来说具有诸多优点,但由于其交易结构相对于传统的股权、债权投资来说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很难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加上基金产品的销售方通常都不会明确告知投资者其购买相关产品到底需承担多大的风险,所以常常使得普通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笔者通过曾参与过的实际案例,总结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 增加有限合伙人存在程序瑕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而,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往往仅与新设立的有限合伙签订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而由于有限合伙人人数较多等原因,事后普通合伙人往往怠于去变更工商登记,导致各投资者并非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有限合伙人。
2. 风险提示程度不够,销售过程存在虚假宣传
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往往被作为理财产品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然而,由于销售该类理财产品提成丰厚,大多数银行客户经理向客户推荐这类私募投资基金时,都会将该类产品说成保本型理财产品,同时承诺银行担保,使得众多投资者深信不疑。
此外,由于该类产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很多时候负责销售的银行理财经理也未必能完全知晓其中存在的风险,加之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入伙协议中只是笼统地要求投资者承诺同意承担风险,而不明确提出到底存在何种风险,风险大小如何,投资者通常会误认为这是银行发行并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而放心购买。
3. 普通合伙人失职
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运作完全依靠于普通合伙人。资金募集完成后,通常也是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与项目公司交接,签订一系列协议后将资金投入到项目的使用中。对于对项目知之甚少及缺乏法律、财务知识的投资者来说,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是否尽责就尤为关键。一旦普通合伙人对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未尽勤勉义务,或普通合伙人直接挪用所募集资金等情况发生,有限合伙人很难及时知晓并收集到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投资者在认购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时,因为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在认购时很难对其潜在的风险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各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相关理财产品时,应一改“忽悠”之风,做好事先告知义务。同时,投资者也应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进行大额投资之前,最好能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以便获得相关投资产品的风险提示,再判断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
㈥ 台胞能购买私募或者期货资管产品吗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投资事宜依据
1、《关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基金部通[2013]9号——已废止
2、《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二)基本要求
1、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外国或港澳台基金投资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满足以上三条才可在境内申请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及其交易账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基金投资。
二、外国人、港澳台投资基金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基本原则
外国或港澳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实名投资制
(二)个人投资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投资基金基本要求
通过银行投资基金,需要向银行机构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由银行机构对投资开户申请人进行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在中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银行机构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2、同时港澳台基金投资人必须有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行账户
(四)外国人、港澳台投资基金、资管计划的分类
1、按照代销渠道分类
(1)直销:所谓直销就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需要到基金公司的柜台、网站等网点去办理。
(2)代销:通过直销途径以外的机构去购买基金或者资产管理公司
2、按照投资基金的方式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投资方式
三、投资资管计划深度分析
(一)关于合格投资者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规定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其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只要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符合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过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就可以通过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认购、参与基金公司开展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你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上(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关于转让、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鉴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参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那么其退出机制(此处仅分析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因为一对一不存在退出机制,只有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机制;若是嵌套性资管计划则需要另行缝隙)就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方式(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小编已经详细深度的分析过,若想回顾,请在后台直接回复数字“39”就可以看到)。
1、日常的退出机制
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一般的条款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开放一次参与、退出,封闭运作期内不接受退出申请及委托退出,具体的开放公告以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为准”;此时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作为投资者可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2、违约退出机制
在资产管理计划中可以约定违约退出,此时投资者可以在缴纳违约退出费用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3、转让、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若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已经持有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及监管规定的其他平台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其作为转让方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其作为受让人同时也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同时转让过程中不得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小编已经详细深度的分析过,若想回顾,请在后台直接回复数字“39”就可以看到)。
(三)关于参与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劣后级解析
关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其参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时,如果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那么就当然可以认购、参与或者受让的份额为普通级或进取级或劣后级(以下都简称为“劣后级”),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参与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设置了预警线、平仓线等时,其一般规定当资管计划T日单位参考净值小于等于平仓线,劣后级委托人需要追加资产用于增强份额净值,其对劣后级委托人追加增加资金的时效性要求特别高。
例如一般T日触发平仓线,T+1日上午9:45之前须将追加资金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同时追加资产需于T+1日13:00之前到账,否则管理人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下一步操作。此中情况下可能存在委托人资金在港澳台账户中,未能及时的购汇汇款至人民币结算账户中致使补仓不成功。
在大陆生活工作的外国人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时还存在反洗钱、税收等问题,小编在这里不展开分析。
四、大资管模式下国内外投资路径简析
(一)国内居民投资境外
QDII: Qualified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E: Qualified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
QDLP: Qualified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
到香港开立账户进行投资
(二)国外居民投资境内
QFII: Qualified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LP: Qualified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
㈦ 私募基金认购流程是怎样的
1.了解产品详情
投资人要全面了解这个私募基金的性质和操作风格,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团队组成,过往业绩,以及托管银行和资产托管人(证券公司)的实力等等;
2.签署合同
仔细阅读私募基金认购合同,认同并无异议以后签署合同,一式三份。注意,合同上需要填写投资人赎回资金时的受益账户。要求打款账户以及最后的受益账户必须是同一个同名账户。
3.核实认购信息
打款账号核实,从财产安全的角度首先应该核实账号信息是否真实。账号核实有以下几种方法:
(1) 核实账户名称是否为资产托管人开立,一般户名后都带有募集账户字样。
(2) 核实账号是否与私募基金合同中的募集帐号一致。
(3) 当然投资人还可以拨打资产托管人的全国客户热线电话,报出产品名称,即可核实账号是否正确。
4.缴纳认购资金
去银行汇款或者通过网上银行划款。填写完对方账户名、对方开户行、汇款金额以后,注意在备注栏或者是汇款用途栏注明“XX(投资人姓名)认购XX项目XX(金额)”。 特别要注意的是,一般的阳光私募基金会有另外1%左右的认购费,这样比如投资人认购了100万,投资人汇款的时候就需要汇101万。汇款原件要保留好。这是确认投资人成功加入该私募基金的重要凭证。
5.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汇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回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汇款单复印件等。复印件上都要求本人签字确认。投资人需将这些相关证明文件和私募基金认购合同一起交给私募基金管理人。
6. 确认加入
私募基金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所有资料,以及确认认购资金和认购费到账后,会通知银行将认购人的资金认购为私募基金份额,并在私募基金认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向认购人寄送加入确认函等文件。
这样,整个私募基金认购流程就算完成了。成功加入以后,一般在投资管理公司的网站(个别投资公司并没有开设自己的网站),资产托管人公司网站,以及一些大的专业私募基金网站和报纸中都会定期公布基金的最新净值,有的是一周一次,也有些是一个月一次。有些投资管理公司还会定期通过手机向客户发送产品的最新净值。
㈧ 请问私募基金是向非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吗 那为什么经常看见网站认购私募基金份额
私募基金不能向非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网站上或者公共渠道的宣传其实是一种擦边球,他们后续会有手段来对应,比如将签约客户都安排加入一个民间组织,比如发烧友会什么的,这就变成了特定人群,希望能帮上你!
㈨ 私募基金的客户认购起点是多少,发行人数不以超多少人
私募基金的购买起点是多少:
一般(家数较多)起值100万元。
起值较高的有200万元。
极个别的私募,起值要300万元,甚至500万元。
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