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回访确认的内容有哪些
1、基金托管: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2、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券商:2013年12月底,海通证券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他不仅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也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外,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兴业证券8家券商也于2014年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❷ 关于私募基金的一些问题
这三个问题都比较笼统和复杂,我尽可能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讲清楚。
拿到管理人资格后的首要任务是备案一只产品,如果取得资格后的半年内没有备案产品,则基金业协会会收回管理人资格,之前申请管理人的工作就前功尽弃了。此外,拿到管理人资格后的工作还包括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管理人信息更新、披露和更新产品信息、参加各证监会派出机构组织的活动、从业人员信息的更新维护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一般情况下是契约型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及若干个合格投资者组成,募集完毕后产品封闭,由基金经理或其所在的投研/交易团队进行操作。如果在这方面不是很懂,给你一个建议是找一个有产品托管和外包资质的券商,他们会帮助你搞定很多的事情,比如基金合同出具、募集账户开立、产品信息披露等。
这个问题跟上述回答类似,产品的发行主要包括出具募集说明书、向合格投资人定向推介、开立募集账户并接收投资款、协会备案、封闭运作、定期披露、退出等。这里我同样建议你找一家有相关资质的券商,一般券商的PB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在这方面是很专业的。此外,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也有相关的私募基金服务团队,也同样是很好的选择。
综上,其实私募基金行业是有一套固定的体系和内在逻辑的,作为初学者看似很难,但如果你完整的运营两只产品,并且在工作中多思考的话,你会发现它的原理,基于原理去思考,事情就变简单了。最后,祝愿早日成为优秀、专业的私募行业从业者。
❸ 购买私募基金 哪些情况 不需要冷静期
在将近4个月的酝酿之后,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私募基金新规终于出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今年7月15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7月15日以后,“朋友圈卖产品”、“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行为都将受到监管。违规者将被纳入黑名单,而情节严重的,更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为发生在募集环节的问题。
虚假宣传有五大表现
据基金业协会披露,在办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虚假宣传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首先,是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二是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如虚构托管机构、虚构担保机构、虚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4月15日,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已被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撤销管理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经与有关司法机关联系,上述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经不再运营,公章已被查扣,部分责任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签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要发产品必须先备案
据悉,《办法》分为七章,共四十四条,主要从募集办法的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确定、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自律管理,体现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自律监管框架。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办法》,只有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前述两类机构可以从事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募集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先备案后发产品是首次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业内人士透露,在以往操作中,先在协会备案,后发产品已成为惯例,《办法》出台则更强调了这点。
不得非法拆分产品
为了杜绝私募行业某些机构投资者将所购买的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转售给非合格投资者的乱象,《办法》特别强调了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同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同时,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
《办法》还做出投资冷静期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明确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募集行为办法》明确要求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在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管理办法还强制设置了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以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微信朋友圈不得卖产品
《办法》对私募基金的推介宣传做了详细的要求,禁止行为详细分为十二项:包括宣传“预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等行为。
此外,募集机构不得通过电视、海报、公开资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
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推介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合同签署及打款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需书面承诺为合法投资者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或在线调查禁止夸张、误导性宣传,微信朋友圈等不得推介需逐条签字,投资者、经办人、募集机构三方签章投资者提供资产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审查确认书面方式承诺为自己购买,不得非法拆分转让签署合同及打款后24小时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8项内容,回访无效可解除合同并退款。
❹ 关于私募基金的一些问题
1.不需要。属于灰色地带。
2.可以。
3.私募属于游资。
❺ 有关私募基金想提几个问题
私募基金是就是说普通市场上没有的··份额是限定的···在规定的时间才可以看到它的涨跌情况或赎回··一般买进的限额比较高·我最近了解的一个就是100万一份10万最加··一般来说这种基金收益比较好··
❻ 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后,回访确认用短信、微信可以吗
需要电话录音的
❼ 什么是私募基金投资的冷静期,什么是回访确认制度
签了投资24小时以后给客户冷静时间,期间基金销售方不得主动联系客户。
回访确认就是售后服务和咨询了,打个电话意思下
❽ 什么是私募基金投资的冷静期,什么是回访确认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投资的冷静期?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经过回访确认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投基金的投资冷静期可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自行约定。
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同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二、什么是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❾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募集主体适格
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否则,即构成非法集资。
即,经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成为中基协会员,并取得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募集。
(二)责任区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3、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基协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四)基本诚信原则
1、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推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或收入标准,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非投资者个人叙述或承诺即可。
(八)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可以宣传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时所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仅仅是合同成立,待经过冷静期并完成确认制度后,该合同方才生效;
5、设置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在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当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确认制度,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8、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九)基金账户管理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特殊投资者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❿ 私募基金募集办法所规定的募集过程有哪些步
第一步:公开宣传机构品牌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虽然私募不可以公开宣传产品和业绩,但是私募公司实际上是可以做好自己的品牌和形象的塑造,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文化,这是非常好的事情,但要注意宣传的途径和范围、方法。
第二步:特定对象确定
私募行业一直强调要向特定对象宣传,但是什么才是特定对象呢,其实一直比较难界定,这次《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给出了答案,就是要经过特定对象确认的程序,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去评估是否符合要求,所以现在很多网站都设置了评估程序页面,并要求投资者承诺,但一些微信朋友圈则比较难以进行,协会也接到了不少投诉。还有评估结果有效期只有3年,3年后要重新评估。
第三步: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什么叫做投资者适当性,就是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匹配他们的风险偏好度,这次《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做了明确规定,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来了解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也会对私募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让投资者买得放心。另外,在线评级一直比较难做,协会这次也规定了具体流程。
第四步:基金推介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这次对私募产品具体销售宣传的过程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因为这块以往问题较多,不少营销人士都很厉害,客户容易被误导。办法规定了推介具体内容有15条,基金君看下来就是要给客户一个详细的、清晰的了解,避免客户还没搞清楚产品具体情况就被忽悠了,像之前关注较多的费率等问题也要清晰揭示。
还有以往销售都爱夸大宣传、饥饿营销、担保收益、自卖自夸等12种行为,现在都是命令禁止的,什么高收益、业绩最佳等让投资者沸腾的词语,都要小心。还有9种媒体不能推介,包括微信朋友圈等。
第五步:投资风险揭示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还特意强调要向投资者揭示私募产品的高风险性,有些客户都以为私募做投资厉害,却不知道其中的风险更大,这些风险包括私募产品本身的不规范,没有托管、没有登记等,还有就是投资中的风险,另外权益纠纷也要提前确立,避免出现之前比如“业绩门”之类的事情。这些客户都要逐条来签字。
第六步: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销售过程中,为了卖产品,有些销售机构想尽各种办法,比如拆分产品、包装成互联网金融产品等,但所卖对象根本承受不了风险。这次《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产品必须卖给客户本人、承诺是本人购买,客户要提供资产证明文件,不是有100万就可以了,还要有金融资产、风险承受能力等要求。
第七步:签署基金合同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到了签署基金合同这一步时,销售机构必须要做好揭示产品风险、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等,还要履行投资者冷静期和确认回访等程序,保证是合格投资者,才能最终确认签字、打款。
第八步:投资冷静期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这次特意规定,投资是要有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避免一时冲动、考虑不周就做出投资决策,毕竟不是小钱。冷静期内销售机构不能再去影响客户情绪,催促他们。但股权、创投私募则可以按照24小时冷静期去做,也可以自行约定,基金君对这里有点不太明白。
第九步:回访确认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提出“回访制度”,但目前不会强制,因为很多私募反映比较难做,非销售人员人手不够、客户太多。在回访过程中,基金君发现,协会对具体内容做了8条阐述,需要客户逐一确认,都是比较核心的信息,这就是一个再确认的过程,如果客户没有搞清楚,是可以解除合同、退款的,最大限度保证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