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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风险评级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3 14:59:13

Ⅰ 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评估应该考虑哪几个因素

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经历、投资知识、收入水平、财务状况等

Ⅱ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内容

私募(PE)第一法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 从业界整体反应来看,这次的《办法》基本顺应了民意,得到了业界的支持。 “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但中国毕竟有着自己的国情,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一位业界人士这样表态。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私募股权基金对市场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许振宏律师谈到:“大型基金对中小基金的行为起到引导和暗示的作用,其投资方向足以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此外,大量国外热钱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涌入中国,并且已经造成了房价畸高和通货膨胀的恶果,如不对基金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调控,任其自由发展,必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早在几年之前,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业司、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等是个部门组成的十部委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制定创业投资行业的相关问题,但“政出多门”导致出台的政策多是自相矛盾。同时PE的监管主体分散,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行业标准和范围达成一致,经常出现过度监管和监管真空的情况。许振宏律师指出,《办法》定格“适度监管”的主调,体现了统一监管、分层监管、自律监管的原则,这无疑有助于资本市场运作在保持自由行和灵活的同时,转入更为安全、系统、与其他市场有效协调的发展轨道中去。 PE不能放在温室里养,要在市场中参与竞争,参与优胜劣汰,才能实现资金运作水平、风险防范能力的全面提升。宏观调控需要一张一弛,解铃还需系铃人,PE监管需回归市场,这才是长久之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多方推动
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无论美元PE还是人民币PE均面临巨大的阻碍挑战。
“可以说所有的投资人都没有遇到过如此严峻的局面。”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表示。
邵秉仁在此前一次发言中谈到,经济低谷的时期也许正是推动政策发展的好时机。
而此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或正是这一推动的结果。
在法规上,目前的状况是,美元PE基金想对国内企业进行投资异常困难。
2005年底,十部委曾颁布的“75号文”封堵了企业海外红筹上市的通道,之前这些美元PE基金的通常做法是“两头在外”,即企业在开曼等地区设立一个壳公司,然后壳公司通过出资将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买下,PE基金入股这家壳公司,最后通过这个壳在境外上市;而现在这条路因为无法实现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宣告终止。
“75号文”出台的背景是,监管部门在考察了巴西等国家后,认为国内相关优质公司都到海外上市,会造成优质企业的流失,国民无法分享到相关的增长。
而出台的规定导致了许多美元基金无法按原有的路径操作项目,随后一些美元PE基金开始尝试将美元转换成人民币到境内设立合资公司,然后准备在A股上市退出,这一条在实际的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据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峰介绍,这样的情况持续了一年多后,在今年9月份前后,外管局又下发了一个新的文件,按照这个文件,上述美元换成人民币到境内组成合资公司的一个简便模式没有办法做。“虽然理论上并未完全将路径堵死,而且从长远来说,会对行业有一定规范的作用。”
但实际上,据本报了解,在天津注册的一家外资基金已经在申报清盘材料,“他们不准备做了,因为目前做起来非常困难,原来做的项目没法继续了,后续的美元也进不来”,一位熟悉情况的当地金融业人士透露。
而即使在A股退出,对于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也面临着收益汇到境外要被征税等许多问题。
于是,一些原本操作美元基金的知名管理机构如鼎晖、弘毅投资便开始募集人民币基金。经过约一年的接触,社保最后对两家各投了20亿元。而据本报了解,社保要对商业化的PE进行投资,有一个必要有条件是,必须有一家国有机构已经在里面出资;如弘毅是有联想控股在里面出资,而鼎晖则是另一家中字头的企业在里参股。
许多没有国企伙伴关系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则与社保基金擦肩而过。
另外,因为经济环境动荡与不确定,许多原本承诺了出钱的民营企业与个人不兑现其承诺等原因,人民币基金也存在募资难的问题,
而据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司长曹文炼在一次会上所说,一些大的机构出资者“因为一些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出资成为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有疑虑,所以产业基金出现募资难”。
事实上,不论是产业基金还是商业化PE,“缺少合格的LP是一个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是许多PE投资人在公开论坛上共同的看法。
国内PE的发展在目前情况下成了“无源之水”:一方面美元投资进展很缓慢,一方面人民币资金来源少,这使得许多投资机构颇为头疼。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推出对他们来说,或许是一个契机。
分类监管
但事情远非如此简单。
一位PE机构人士称,要推动国内PE行业的发展,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协调,“问每个部门,都说很支持PE的发展,但就是没有什么改变”。
这样的困境下,PE的联合自救以推动政策发展便成为行业迫在眉睫的事情。
正在筹备的中国PE协会便是应运推动行业发展的需求而生,包括弘毅投资、鼎晖、厚朴在内的PE机构都加入并参与相关管理办法的讨论。
中国PE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透露,“我们与发改委进行了讨论,希望能将一些大的框架制订出来。首先是解决保险与银行资金等进入PE领域成为LP的问题,但是具体的允许多少金额与比例进入、是否需要报批、怎样监管等,需要保监会、银监会等具体制订,因为他们负有监管责任”。
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认为,是否应该允许保险与银行资金投资PE基金成为LP,关键是“目前国内缺少合格的行业人才”。
一部份业内人士还担心一旦放开这些机构的投资,便会有许多有关系的人成立机构来要钱,因此,“这些金融机构如何来选择好的GP很关键”。
邵秉仁认为,管理办法对于怎样的GP才合资格做了一个规定,而且任何一个行业不可能一开始就有足够的人才,需要经过一个发展,不能说没有人才就不发展了。“一些有能力的人自然会向好的行业集中,经过学习,挤掉一些泡沫后,好的管理机构就会出来。”
阎焱则指出,根据国外的经验,都是过往的业绩达标的管理人才会被投资,但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这样,如果过往业绩达标的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太少,在这些LP投一些新的GP时,GP上面可设一个管理委员会,让一些真正具有行业实际经验的人来任职,而不是一些没有实际经验的只会理论的人,从而把控基金的运作降低风险。
北大教授何小峰建议,应对产业基金与私人股权投资进行分类监管,其中产业基金里包括中投这样的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像中比这样的中国政府与国外机构成立的基金、像核电基金这样的产业基金、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等。
在他的提议中,另一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市场化运作的金融工具,这是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区别,其涵盖创业企业投资、成熟企业投资、上市前投资、并购重组基金、专业(如房地产)投资基金等。“它们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的组织形式”。
他认为分类监管的好处是可以避免“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行政监管弊端,又有利于避免“一刀切”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Ⅲ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里面的风险等级怎么写

近年来,在监管宽松的环境下,私募迎来爆发式增长。在行业扩容的同时,也引发从业不规范等问题,监管层从加大现有私募管理、暂停个别地区工商注册等途径为行业“降温”。
去年12月开始,私募基金迎来监管升级。近日,证监会通报显示,2015年,监管机构共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配合地方政府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风险排查。最终有近6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据了解,目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万家,基金规模5.1万亿。规模扩容的同时也带来登记备案信息失真、资金募集行为违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公司管理失范以及涉嫌违法犯罪等诸多问题。
对私募市场颇有研究的宋清辉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私募集中出现较多问题,一方面因其公司管理薄弱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更重要的是,与我国的金融活动信用缺失和监管失位不无关系。
近60家私募受罚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有近60家私募被罚。具体来看,证监会对北京宝银创赢、华夏恒业、恒天财富、广州银润投资 、上海宝银创赢、中科招商集团、金赛银等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对两家私募销售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中科招商单祥双等8个私募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还对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对2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
上述被处罚企业中,有中科招商及其董事长单祥双因多次向媒体披露巨额融资计划的具体投向,未在公告中涉及,也有宝银创赢此类项目缺少财务、律师第三方机构材料等现象。《投资者报》记者梳理发现,登记备案信息失真,信息披露违规,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行为在处罚中是最多的。
但此次通报的企业中,不乏诚信缺失,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企业。
以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例,其号称注册资本50亿,管理的基金规模高达100多亿,该公司对外公开表示,公司优质的地产并投项目、矿业并购项目,年化回报率均可保持在50%以上。
因对项目风控不严导致无力回款,投资者上门挤兑,员工纷纷离职,金赛银法定代表人王维奇也在9月份失踪,目前深圳警方已因其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
前海钜阵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创始合伙人龙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近来私募出现较多问题首先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同时缺少第三方机构的监督。
“其次,近几年的私募大发展也导致行业的确存在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自身专业性不足,对项目调查不彻底,风险管控不足等经营不善原因导致。”龙舫表示,像深圳金赛银这类负责人跑路的行为,性质则很恶劣。投资者应该及时维权,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起诉追究责任人。
监管持续收紧
2015年12月中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的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链条初现。该征求意见稿从私募基金销售主体、100万门槛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今年1月份,北京市自1月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已暂停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另外,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
随后,有媒体报道称,上海多区也陆续叫停了投资类公司的工商注册,包括上海自贸区内。深圳、重庆等地则稍加区别,暂时叫停了互联网金融类公司注册。此外,多家刚刚获得私募基金牌照的银行,突遭叫停。
一时间,监管收紧的消息甚嚣尘上。对此,宋清辉表示,京沪已叫停投资类公司注册具有试验效应,在详细的监管意见出台之前,其他城市可能也会跟进。监管层已经动真格了,私募监管风暴风雨欲来,未来私募公司注册与备案等将会持续收紧。
“此前私募行业监管环境宽松,随着私募行业爆发式增长,私募违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必须收紧对私募行业的监管。”宋清辉表示,综合来看,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落实私募行业具体的、明确的监管政策,不能模棱两可或者频频临时进行“窗口指导”,二是做好私募公司的登记备案工作,加快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
阳光私募受影响不大
虽然市场表现风声鹤唳,但多位受访私募人士《投资者报》记者表示,目前二级市场阳光私募和一级市场股权私募等权益类并未受到较大影响。智诚海威投资有限公司合伙人卢伟强表示,阳光私募业务结构已经日趋完善,资金由银行存管,证券、净值均有券商管理,基金管理人接触不到这些产品核心就避免了“卷款跑路”等道德风险。
“相对而言,债权类私募的风险要大一点,尤其是与P2P、众筹相关的产品,投资者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卢伟强认为,对于债权类私募的注册备案或将日趋严格,但对于当前现存阳光私募等则冲击并不太大。
同时,他指出,当前个别权益类私募也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用历史收益潜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这也是需要加强监管的内容。“监管趋严利于行业的合规,整体来看有利于行业自净。”
事实上,从去年年底开始的监管收紧政策并未影响行业“热度”。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去年四季度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加了4633家,其中,阳光私募增加了1976家,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的数量也突破了1万家。
一位不愿具名的私募基金经理也认为,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利于规范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促使私募产品阳光化。对于真正想在私募市场扎根、发展的私募机构而言,长期来看,属于利好。

Ⅳ 如何进行私募基金风险管理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来控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

1)合同制约,即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
2)分段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投资资金的划拨要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3)违约补救,即在项目投资初始时期,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接受少数股权的地位,而项目公司管理层控制大多数股权,但投资方可以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份投票权协议,以保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特别投票权。
4)股份比例调整,即在项目投资中,私募股权基金运用复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或其组合等,进行投资中的股份比例调整,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

Ⅳ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

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建立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一:目标风控

即投资者选择基金产品,要坚持不达目标不罢休的投资思想。

第二:机制风控

参与新基投资,往往会有三个月的封闭期,这样,也就为开放式基金的净值增长提供了一定的封闭运行周期,也为投资者获得净值增长的机会,创造了条件。当然,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具有一定封闭期限的理财型基金,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第三:理念风控

即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需要坚持长期投资、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将闲置资金在银行存款、保险及资本市场之间进行分配,控制股票型基金产品投资比例,选择属于自己的激进型、稳健型及保守型基金产品组合。

第四:补仓风控

对于基本面良好的基金产品,投资者可以利用震荡行情下,基金产品净值下跌的有利时机,选择低成本补仓的机会,从而起到摊低购基成本的作用。

第五:周期风控

即投资者遵循不同类型基金产品投资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风控: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一年期货币市场工具,免申购赎回费,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债券型基金与货币政策调整有一定的关系;股票型基金与经济周期密不可分;QDII基金产品需要考虑投资国经济,尤其是汇率波动;分级基金产品需要把握基金产品的净值与价格波动价差套利。

第六:定投风控

即通过采取运用固定渠道、运用固定资金、选择固定时间,进行固定基金产品的投资模式,起到熨平证券市场波动,降低基金产品投资风险的作用。

Ⅵ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评审过程有哪些风险

私募直营店为您解答:
对项目作出准确的评审抉择是投资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通过分析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流程,结合受资企业的具体情况,使资金流向那些有前途、有潜力的公司,最终可以通过退出获得高额收益。但要作出投与不投的抉择以及投资方式的选择并非易事,必须对企业的真实情况加以尽职调查并对管理者的个人水平作出分析判断,才能作出正确判断并使后续投资逐步落实到位。
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充分考查企业管理层的能力,尤其是企业领导人的个人情况,因为处于上升期的中小企业的个性往往与决策层的风格相符,领导者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对于企业能否壮大与成功至关重要。对于尽职调查报告,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市场情况来辨证地做出判断,应对项目经理给予足够的信任与人文关怀。另外,合作的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有可能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与受资企业合伙舞弊,进行自我包装,极力隐瞒企业的劣势,大搞面子工程并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等。但这些合作方属于服务行业,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私募机构应给予其足够的尊重,在制定合理佣金水平的前提下充分沟通,把合作的风险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投资评审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签署项目合同。这是投融资双方权利义务制衡博弈的最终结果,内容不仅包含私募机构的投资方法、基于估值的入股情况和入股价值,以及如何监管和管理受资企业,也规定了受资企业的未来计划与应尽的其他义务。但由于私募的相关法律仍不够完善,合同并不完全能受到法律保护,顺利履行更多是基于双方的信誉。而且合同本身可能并不平等,融资方为了实现快速融资,可能答应了极为苛刻的条件却无力兑现,使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双方的合作也只能以失败告终,同时造成私募基金运营成本增加,甚至投资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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