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私募产品认真考察后,投资者走到购买环节,此时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合同签订前后脚,要谨防两种“雷”:合同不合规、产品募集完后不备案。 雷区一:合同不合规 基金产品合同有法定的格式和内容框架。在签订时,投资者应做有心人,仔细审查合同,留意签订流程是否规范。 首先,合同内容要合规。 如,契约型基金合同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合同正文中,需写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让等等。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规。 根据基金产品不同类型,购买时应当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能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如:在基金合同之外,募集机构暗地再与投资者签订保本保收益协议、基金回购协议等“抽屉协议”,或不签署基金合同,只出具所谓的《合同确认函》、《资金托管确认书》等。 再次,签署程序要合规。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应仔细检查募集机构是否做到这几点: (1)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2)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3)说明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4)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案例: (1)A集团实际控制J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推动J公司旗下j私募基金产品尽快募集资金,A集团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有关部门已对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调查。 (2)C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向客户出具《合同确认函》而非签署基金合同的方式,确认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雷区二:产品成 “黑户” 募集完毕后,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许多投资者买到了未备案的“黑户”产品。 产品成“黑户”,有以下两种表现: (1)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都没在协会登记; (2)私募基金管理人“募多备少”,发行多个产品却只备案少量产品。 因此投资者应持续关注已购买的私募产品,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看其备案情况。 案例: 监管部门陆续接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其实际运作了27个产品,且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 友情提示: 一旦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原标题“签署私募合同需关注两点,避免买到‘伪劣产品’”,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作。
⑵ 私募房地产基金安全么
这个应该说法律既没有禁止也不鼓励,处于模糊地带,那种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相对可靠,因为资金监管是有效的,不会出现卷款跑路的情况,其他的就不好说了。私募基金是从灰色区域里出来的,由于法律没有给私募基金见天日的机会,所以,私募基金在合法合规性上是有疑问的,这就导致了私募基金的不透明。这种不透明在客观上又加剧了私募基金中的腐败、欺诈甚至犯罪等问题。从这一点来讲,法律本身是为了预防和惩治犯罪,但客观上却让私募基金在灰色区域里滋生了腐败、欺诈等犯罪现象。
⑶ 私募基金可信吗
坚决不可信,我是一受害者,我教了3800元,结果按他们提供的股票一操作,套了2000多元惨痛收场,请大家一定不要相信,我是用钱买来的教训,请大家一定要睁亮眼睛,切莫上当,请大家帮我把的教训告诉你的朋友,让更多的人认识他们的真相
⑷ 那些私募基金的公司可信吗
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在发行证券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由此,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⑸ 私募基金可以相信吗
私募基金不同于非法集资,是国家承认的基金品种。可以相信,但是要考虑基金的投资风险。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现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⑹ 什么样的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风险低
现在大多人都喜欢去投资黄金 白银 期货,股票现在整体是个熊市,很多人都在退,
黄金需要您把钱入账到外汇账户,国内不允许做,资金保障上有点担心,风险和操作上比股票稍微低点,资金不足不用考虑,
期货,操作上比较简单,只是时间段内的操作,可买涨可买跌,合约型投资,但是资金不足还是不要考虑做,风险较大,当然收益也不错
白银 ,操作简单,投资相对较小,几万可做,收益还是不错的,我也在做,但是你的时间上最好晚上比较宽裕,白银可能就是即买即卖的短线操作,可能几分钟就能赚几万,所以如果你一直很忙,那就算了
个人了解的一点点,没事可以在相互聊聊,学习下
⑺ 私募基金会靠谱么会不会有风险
靠谱,会有风险。
私募基金最大风险是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经理素质参差不齐,说实话骗子很多,失联的私募基金公司很多。
就个人而言,建议那工资的20-30%存到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宝、微信)上,时情况自己定。用20%-40%做些长期风险较小的投资(实体商品交易项目、投理想理财P2P),剩下的30%左右做日常消费或者风险备用金。
不过,在2013年6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才开始将私募基金归入法律监管中。可看出私募基金的合法性有待完善,从私有到公有还需要一段时间。市场对私募基金的地位在立法方而还需加强。
⑻ 私募基金安全性到底可不可靠
东西本来是好东西,结果被人利用就成了坏东西,现在仍然有不少好东西,不过难以寻觅,未来又难以预见,老老实实为自己的本金做点正确的规划吧
⑼ 投资私募基金安全吗
在对私募产品认真考察后,投资者走到购买环节,此时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合同签订前后脚,要谨防两种“雷”:合同不合规、产品募集完后不备案。
雷区一:合同不合规
基金产品合同有法定的格式和内容框架。在签订时,投资者应做有心人,仔细审查合同,留意签订流程是否规范。
首先,合同内容要合规。
如,契约型基金合同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合同正文中,需写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让等等。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规。
根据基金产品不同类型,购买时应当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能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如:在基金合同之外,募集机构暗地再与投资者签订保本保收益协议、基金回购协议等“抽屉协议”,或不签署基金合同,只出具所谓的《合同确认函》、《资金托管确认书》等。
再次,签署程序要合规。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应仔细检查募集机构是否做到这几点:
(1)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2)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3)说明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4)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案例:
(1)A集团实际控制J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推动J公司旗下j私募基金产品尽快募集资金,A集团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有关部门已对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调查。
(2)C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向客户出具《合同确认函》而非签署基金合同的方式,确认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雷区二:产品成 “黑户”
募集完毕后,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许多投资者买到了未备案的“黑户”产品。
产品成“黑户”,有以下两种表现:
(1)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都没在协会登记;
(2)私募基金管理人“募多备少”,发行多个产品却只备案少量产品。
因此投资者应持续关注已购买的私募产品,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看其备案情况。
案例:
监管部门陆续接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其实际运作了27个产品,且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
友情提示:
一旦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原标题“签署私募合同需关注两点,避免买到‘伪劣产品’”,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