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补充法律意见书需要律师答复全部内容么
20162月5证券投资基金业协发布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登记若干事项公告自本公告发布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发部重事项变更需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具律意见书该公告主要内容几点: 1、私募基金管理登记须具律意见书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勤勉尽责根据相关律规、《律师事务所事证券律业务管理办》、《律师事务所证券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相关规定尽职调查基础本指引规定内容发表明确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具《律意见书》保证《律意见书》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遗漏 2、《律意见书》须由执业律师签字《律意见书》应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律意见书》签署期应私募基金管理提交私募基金管理登记申请前月内《律意见书》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修改其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经基金业协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具《补充律意见书》 3、《律意见书》其相关要求律意见书申请机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联及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合规情况、高管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简称基金业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应根据《华民共律师》等相关律规聘请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具《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律意见书》(简称《律意见书》)基金业协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公示信息列明具《律意见书》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勤勉尽责根据相关律规、《律师事务所事证券律业务管理办》、《律师事务所证券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相关规定尽职调查基础本指引规定内容发表明确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具《律意见书》保证《律意见书》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遗漏 二、《律意见书》应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律意见书》签署期应私募基金管理提交私募基金管理登记申请前月内《律意见书》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修改其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经基金业协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具《补充律意见书》 三、《律意见书》结论应明晰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符合相关律规证监、基金业协规定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能其律性质或其合性作准确判断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充尽职调查基础述内容逐项发表律意见并私募基金管理登记申请否符合基金业协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存列事项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介机构结论性意见应独立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申请机构否依境内设立并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经营范围否符合家相关律规规定申请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否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及私募基金管理名称否含私募相关字 (三)申请机构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否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否兼营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冲突业务、否兼营与投资管理买业务存冲突业务、否兼营其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否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境外股东若请说明穿透其境外股东否符合现行律规要求基金业协规定 (五)申请机构否具实际控制;若请说明实际控制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与申请机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能够机构起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否存公司(持股5%金融企业、市公司及持股20%其企业)、支机构其关联(受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控制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请说明情况及其公司、关联否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 (七)申请机构否按规定具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业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条件 (八)申请机构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与相适应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公平交易制度、业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否与其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否存潜风险 (十)申请机构高管员否具备基金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否符合基金业协要求高管员包括定代表\执行事务合伙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等 (十)申请机构否受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员否受行业协纪律处;否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存负面信息;否列入失信执行名单;否列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名录或严重违企业名录;否信用中国站存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近三涉诉或仲裁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基金业协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需要说明其事项 五、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定代表\执行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基金业协审慎认定其重事项需向基金业协提交《私募基金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重事项变更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律意见书》要求参见述《律意见书》相关要
Ⅱ 在基金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都要备案吗 如已备案,怎样查找合伙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已经备案成功的基金,签署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应该及时向中基协备案及投资者告知。
Ⅲ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备案必备文件
只有合伙型、合作型、公司型的基金产品,中基协的系统会要求上传此项文件,契约型基金不需要上传,因为契约型基金不存在组织结构。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要上传的是基金产品的营业执照,而非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我们一直认为在营业执照上传这个问题上,应该不存在什么疑问,但的确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备案系统,上传了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而遭遇了中基协的反馈。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非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投资前的必读文件。但在基金备案系统内,《基金招募说明书》之后有个不适用的选项,属于非必须上传的文件,可以在系统内选择不适用。
三、《基金风险揭示书》——备案必备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中基协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及《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格式指引》
四、《投资者承诺函》——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投资者承诺函》,均需要提交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如果有5个投资者,就要5份全部上传。我们有些客户在有多个投资者的情况下,会只上传一个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这就会遭遇中基协的反馈意见。应当将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扫描在一个PDF文档内上传。
五、《机构承诺函》——备案必备文件
这是需要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并且会因为管理股权类或证券类产品的不同,而有细微差别。
六、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备案必备文件
募集规模证明包括:
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对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或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现在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使用非常广泛,这里的实缴出资证明并非一定要银行加盖公章的纸质稿文件,网上银行的截屏也同样能够通过中基协的审核,但是要注意,截屏的内容中必须要包含银行的电子章。我们有个客户,就是在截屏的时候,截取了不包含银行电子章的页面而遭遇了反馈。
七、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备案必备文件
在进行基金产品备案时,最重要也是最容易遭遇反馈的文件就是基金合同。2016年4月18日,中基协正式发布酝酿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类,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因此,在制作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时,要对应具体的合同指引要求,对文件进行制作。
八、《委托管理协议》——非备案必备文件
《委托管理协议》非必须上传的文件,可以在系统内选择不适用。举个需要上传《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况:合伙型基金产品的GP并未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外聘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
九、《托管协议》——非备案必备文件
不论是证券类基金还是股权类基金,都可以选择不托管。如果基金选择不托管,经常会遭遇中基协的一类反馈意见,即要求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协议》,《无托管协议》中需要明确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按照基金合同指引,无托管的基金产品,需要在基金合同内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以及纠纷解决机制。
十、销售归集/托管账户信息——备案必备文件
这对基金产品备案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已经开好专户,二是募集资金已经进入专户。在有托管或者PB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下,需要开托管账户和销售归集两个账户,如果没有托管和外包业务,只要开一个销售归集账户即可。
十一、《投资者明细》——备案必备文件
《投资者明细》包括序号,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汇总金额,备注;备注包括GP/LP,优先/劣后,是否是管理人或员工跟投。汇总金额应当与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实缴金额一致。同时只需要基金管理人加盖机构公章,不需要投资者再次签字。
十二、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备案必备文件
十三、对份额登记业务的管理制度——备案必备文件
以上两项文件,可直接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文件,并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Ⅳ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是公开的吗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5日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本人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专业律师,现根据公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之要求,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参考借鉴。
特别提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系简单的模板格式,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律师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起草拟定,以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达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登记的目的。
Ⅳ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补充法律意见书提交后 多久能通过
如果是第一次未通过,补充后再提交,大概到一到两周时间,具体时间未定,根据协会的审核。
Ⅵ 基金业协会 产品备案 补充意见 有没有5次限制
您好 私募基金备案确实是有限制的,提交的次数一共有5次机会,如果找到不专业的机构去操作备案,反复的被拒回,就会失去通过备案的机会。
Ⅶ 如何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业协会官网上,输入公司名字可以查到
Ⅷ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需不需要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已登记未备案过产品,备案首只产品时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重大事项变更时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4、其他情形,按协会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