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工作中常常发现一些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违规销售私募产品,常见的方式有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推介私募基金或者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进行变相私募拆分等行为。这类行为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真的能够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一、哪些是合法的私募基金的推介主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只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基金销售牌照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这两个主体,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同时也明确指出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因此,若机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两方主体,即使借助有私募基金资格的机构,仍不能进行相关的推介行为。
二、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将私募产品拆分与推介的法律风险
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将私募产品拆分与推介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推介私募产品符合第一个要件。其次若有拆分私募产品销售的行为,则是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符合第四个要件。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违规推介私募产品的机构往往很符合第二个和第三个要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的金额或人数标准时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标准请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若机构以诈骗的方式来非法吸收投资者的资金,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达到一定数额(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则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
三、机构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是否可行?
不可行。机构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购买机构推介的基金属于私募拆分行为,变相突破了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若投资者直接私下达成代持协议,而募集机构也进行了合理的审核义务后(募集机构应当有一套合格投资者的审核程序),但事后证明投资者并非合格投资者,那么募集者需证明自己确不知情或没有过错,才可以免责。
❷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施行前成立的产品后续销售按哪个办法执行
一、募集行为主体(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1、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3、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二、募集行为的界定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1、为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2、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
3、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管机构;
4、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机构;
5、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四、私募基金募集业务人员要求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五、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责任概要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3、私募基金推介;
4、合格投资者确定。
六、基金销售协议
1、委托销售机构募集的,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2、基金销售协议中关于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附件;
3、基金销售协议与基金合同附件关于基金销售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七、私募基金份额的非法拆分转让
1、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2、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4、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八、募集机构的保密与资料保管义务
1、募集机构的保密内容:
(1)投资者的商业秘密;
(2)投资者个人信息。
2、募集机构的保管要求: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
(2)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募集结算金)
1、募集结算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2、募集结算金权属移转: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4、禁止任何主体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结算金。
5、募集结算金不属于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2、专用账户用于(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1)统一归集募集结算金;
(2)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3)给付赎回款项;
(4)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十一、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3)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3、监督机构承担保证募集结算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4、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5、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二、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十三、募集机构可公开宣传的内容
1、管理人品牌;
2、管理人发展战略;
3、管理人的投资策略;
4、管理团队;
5、管理人的高管信息;
6、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十四、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2、募集机构通过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十五、投资者问卷调查主要内容:
1、投资者基本信息:
(1)个人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机构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
(1)个人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2)机构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十六、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十七、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1、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2、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十八、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2、除管理人委托募集的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九、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二十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十三、投资冷静期
1、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二十四、投资回访
1、募集机构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2、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投资回访的主要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4、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6、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无需设置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回访。
二十五、法定合格投资者(无冷静期及回访要求的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十六、普通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般规定;
(2)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制作规定;
(4)风险揭示书制作的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要求限期改正;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6)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7)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
二十七、严重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公开宣传规定;
(2)私募基金风险评级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规定;
(4)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规定;
(5)合格投资者及审核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加入黑名单;
(2)公开谴责;
(3)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采取行业内谴责;
(2)加入黑名单;
(3)公开谴责;
(4)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二十八、纪律处罚的累积升级
(1)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2)募集机构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二十九、《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募集权吗中国有哪些机构可以募集资金
你说的是集团还是股份公司?如果就中石化股份而言,回答如下(引用2007年年中的资料):
一,所有权:中国石化集团及其他国有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呈现典型的“一股独大”特征。至于中石化集团则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内部治理结构: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的机构设置及激励机制三个方面来研究中国石化的内部公司治理:
1、中国石化的股权结构。该集团的股权结构呈以下特点:一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绝对控股。中国石化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既坚持石油石化基础产业以公有制为主体,又努力构建多元制衡的股权结构,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控股地位并未改变,并逐步得到强化。2001、2002、2003年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对中国石化控股比例均为55.06%。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受让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合计持有中国石化588亿股,持股比例为67.917%。至2005年末,中石油化工集团持股比例达71.23%。中国石化集团对中国石化的控制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家控股也保证了中国石油战略计划的一致性。二是股权结构逐步多元化。从2001年以来中国石化股权结构演变来看,除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保持较强的控股地位外,2005年末,国家开发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占6.19%,外资股占19.35%,国内公众股占3.23%,多元制衡的股权结构有利于该集团实现成功的公司治理。
2、中国石化的组织结构。遵循《公司法》和证交所上市规则,中国石化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表现在其对董事会的制衡和授权上,中国石化股东大会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中国石化董事会由13名成员组成,包括4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由全体董事会成员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国石化的许多董事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高层管理成员,董事长由国家委任。从资本市场的表现来看,中国石化的董事会发挥的作用基本上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中国石化监事会由12名监事组成,包括8名股东代表和4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管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石化的12名监事中有10名在公司领薪,监事会成员全部是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或行业内资深专家,专业性较强。
3、中国石化的激励制度。中国石化遵循“永不满足、各得其所”的理念,建立了公司的激励机制。该公司在严格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干部实行竞聘上岗,对工人通过技能鉴定和考核择优上岗,在搞好再就业培训的同时,减员分流人员直接进入社会失业保险,使员工树立竞争意识、忧患意识、进取创新意识。在分配制度上,积极引入劳动力市场价格,调整职工收入关系,拉开岗位分配差距,实行高级管理人员特别薪酬计划,使员工收入和公司业绩紧密挂钩。中国石化于2000年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实行股票增值权计划,使用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高管人员用董事,滚动授予,定时行权。规定自授予之日起的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行权的比例累计分别不得超过授予该被授予人的总股票增值权的30%、70%和100%。中国石化通过实施上述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级员工的积极性。
三,外部治理结构:中国石化的外部治理主要来自于中国政府、员工、健康、安全环保体系。中国石化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中国政府负责。它对47个贫困县开展对口扶贫活动,累计投入7.5亿元资金建设基础设施,新建246所学校。员工是中国石化的地位较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该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的原则保护员工基本权益,但其也面临大量裁员的压力。中国石化是中国环保工作做得最好的公司之一,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但其也面临较高的成本压力。
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哪一年颁发
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这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上述负责人强调,在《办法》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切实做好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监督协议的签署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配套准备工作。
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作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募集程序需严循三个层次
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以来的行业治理实践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行业形象和社会评价受到置疑。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培育行业健康发展生态基础出发,《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私募基金行业正名。
《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同时,对于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六项义务: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第四,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回访确认制度不仅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重要体现,更能遏制“飞单”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不同投资者实施差异化安排
值得提出的是,《办法》坚持了分类管理、适度管理的原则,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要求作出差异化安排。
同时,针对自然人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作出了差异化的保护安排和程序性要求,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针对专业机构投资者,募集机构可以不履行投资冷静期以及回访确认义务;针对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投资者,募集机构可以豁免履行六项义务。
此外,针对回访确认制度,考虑到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尚未完全实现全行业功能监管、统一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标准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式的不公平,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鼓励和引导募集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投资者充分行使自身权利,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要求基金合同中设置回访确认条款。
❺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
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从暂行办法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而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5)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
1、 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2、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
3、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4、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
5、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❻ 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吗
私募排排网为您解答: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这就是说,每只私募基金都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很多人会将两个概念混淆,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私募基金募集监督机构不等同于托管机构,私募基金可以无托管机构,但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❼ 私募基金中募集机构和托管机构可以是同一家机构吗
托管外包可以一起,外包负责募集户,也可以单开募集户。
❽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收紧 还有谁能
今年以来,私募基金可谓政策频出,市场反应颇具亮点。不久前“史上最热闹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为市场津津乐道的话题之一。由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的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全国多达3万余名私募高管不得不 “挑灯夜读,备战统考”。
另外,一些跨界创投明星也纷纷加入到“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热潮中。“为了参加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所做的准备,其难度不亚于录个人专辑。”羽泉组合”里的胡海泉5年前涉足创投圈,也是创投界的“无证老兵”之一,对于此次考试仍然显得信心不足。到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为何汇聚了行业大咖和跨界创投明星?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收紧的情况下,私募机构该如何应对?对广大投资人又会带来什么影响?众多问题近期成业内热议的焦点。
一、私募基金缘何成了人见人爱的香饽饽?
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目前多位重量级的明星在资本市场都做得风生水起,如黄晓明、任泉、胡海泉等创办的私募基金公司都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2014年3月13日,胡海泉成立了北京乾祥海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备案且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公司为北京乾祥海泉甲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性质为股权投资基金。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海泉基金的管理规模达30亿元,投资项目已接近30个。
另一位创投明星,是被称为“艺人中最会投资”的任泉。公开资料显示,任泉旗下目前可查到的两家私募基金,于2015年8月6日和2015年9月10日在中基协进行管理人登记。2014年7月,任泉携手黄晓明、李冰冰等设立Star VC私募基金,次年10月章子怡和黄渤加入成为新合伙人。
2015年6月,Angelababy(杨颖)成立创投基金AB Capital;
2015年7月上旬,张泉灵加盟紫牛基金担任创始管理合伙人;
今年1月,孟非、郭德纲、黄健翔称要合作文化创投基金。
明星跨界积极投身创投领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基金业目前的繁荣场面。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同时,截至2015年10月底,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正在运行的基金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21388家,20亿~50亿元的260家,50亿~100亿元的88家,100亿元以上的85家。百亿规模的私募数量已突破80多家,其发展速度让业内人士颇感吃惊。
金牌顾问优选财富集团总裁张虎成指出,近年来,国内高净值客户人群快速增长,实体经济面临转型,大量的资产管理需求给私募提供了发展空间。在这样的格局下,私募的优势逐步显现,造成了在一段时间内的大扩容。
二、私募基金大发展带来哪些大问题?
私募基金大扩容的过程中,对增加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确实做出了不小贡献,但也不可避免产生了诸多棘手问题。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登记备案信息失真
常见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资金募集行为违规
例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是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者虚假宣传;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3、投资运作行为违规
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4、公司管理不规范
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5、涉嫌违法犯罪
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其中,以第2和第5项违规所造成的恶果最为严重,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最为惨重并难以挽回,其性质也碰触了法律底线。
三、紧缩私募基金调控政策意义何在?
曾记否,2015年11月1日,那个把“阿玛尼”穿成“白大褂”,在微信朋友圈迅速走红的中国最著名的私募基金经理徐翔被抓的历史瞬间吗?
作为中国最大的私募基金之一,泽熙私募以高收益率和对市场精准的把控能力闻名于私募界,其掌舵人徐翔更是业内神话。2015年6月15日是A股的一个转折点,在接下来的走势中,多只私募产品遭遇净值腰斩、爆仓、清盘,但“私募一哥”徐翔掌舵的泽熙投资却在6~7月的股市下跌中屹立不倒,并且收益率还逆势增长。
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目前案件在审。背后的违规操作终究使神话烟消云散,投资人发财梦一夜成空!
市场上如徐翔这般或案发或跑路的私募基金还有很多,私募基金曾经历了“野蛮生长”期后,行业因此已经变得鱼龙混杂。2014年纳入监管正规军之后,法规逐一落实,私募行业也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今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当中明确提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这也算是给私募下了最后通牒。按照规定: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于是,私募界便上演了叱咤风云大佬不得不奔赴考场,一些没有基金从业资格的跨界明星也硬着头皮上阵的场面,显而易见的原因就是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的新规,他们都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基金从业考试。
随后, 4月15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
《募集行为办法》是针对募集环节制定的细则。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募集行为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谓是针对私募高管和从业者的思维准则和执行手册。
1、谁可以募集?
《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2、规范初期宣传以及确认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
《募集行为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并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
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
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第四,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要求,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冷静期的制度安排切实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客户体验,塑造专业诚信的行业形象;
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3、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
为防止非法集资,被募集机构挪用侵占客户财产的现象出现,需要设立专门资金账户并让监督机构监管,明确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要签订监督协议,以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行为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一方面,对于广大投资人而言是好事一桩,从规范市场角度看,更有利于投资人辨别正规私募机构和产品,降低上当受骗的风险。
另一方面,对于私募机构而言,中国基金业协会郑重提示,在《募集行为办法》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在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的规定,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做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令人欣喜的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随着投资者财富的增长,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范围越来越广,私募基金作为资产配置中重要的一部分也会逐渐走入更多投资人的视线。投资者如果能运用好私募基金这个产品,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财富的增值。
❾ 佳信资本的私募基金现在在整治吗
作为投资者,你必须要知道的:
今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第五批共17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从分布上来看,北京、上海等私募机构扎堆的地方为失联多发地。这次失联名单中有8家私募注册地在北京,有3家注册地为上海,另外6家分散于山东、四川、深圳、黑龙江和辽宁等地。
公告中有“失联(异常)”行为的私募机构名单如下:
1.山东瑞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四川欧阳福资产管理拍卖有限公司
3.中乾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黑龙江中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银基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山东中东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辽宁安瑞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9.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华莱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2.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13.北京中农立信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4.中联盟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 有产品
16.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投资基金 有产品
17.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除了”远近闻名“的泽熙系引人关注以外。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则是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久前收到新规后首张违规罚单的私募。深陷兑付危机的深圳金赛银基金也进入失联名单。 这17家私募从注册名称来看五花八门,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统计,它们中绝大部分管理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且没有登记备案过任何私募基金产品。 公示黑名单仅是监管链条中的一环,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撤销或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行动也正在展开。
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对比2月底25979家的公示数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出现负增长。许多行业人士将其解读为:”清理整顿初见成效“。
整顿的背后:私募基金乱象丛生(这几点你一定要小心)
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实践来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
不夸张地说,违规募集已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权威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发生在募集环节。
募集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
在协会办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类是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虚假宣传。
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和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不少私募基金投资者虽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财务要求,但缺乏法律与投资知识,不能分辨出募集相关人员的虚假宣传与引诱。”一旦基金产品出现投资失败、兑付危机等风险,由于募集人员的推介表述与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证据不足等原因,这类投资者的权益诉求难以得到保障。
第三类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个别募集机构“只募钱不看人”,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其无法承受的后果
第四类是部分从业人员非法售卖“飞单”。
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存在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该类私募基金的风险一旦暴露,投资者维权将遭受重重阻碍。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私募行业缺乏规范指导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假借私募的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个人权益,同时也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私募行业成长的根基。权责不清+监管缺失私募基金所暴露的其实是两个重要的问题,其一是募、管权责不清,其二是监管缺失。
“募管权责不清”存在巨大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格手法多样。投资者需要挑选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选择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然而,一些募集机构,在销售费用的利诱下,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投资者推销产品,却在基金出现投资风险后以非基金合同当事人为由,不承担募集和信息披露责任,让投资者承担最终风险。当前公募基金的销售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质尚无明文规定。
现实中,私募基金募集主要通过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以产品销售的形式完成,在相关规则、罚则缺失的监管环境下,募集机构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本应由管理人承担的受托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等责任通过不同形式实现转移、混淆。
不仅如此,募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同样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导致无法对其违规募集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在违背甚至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后,更缺乏有效的追偿和救助机制。
在各类募集乱象横生的当下,《募集行为办法》的颁布可谓恰逢其时,它通过七章共计四十四条的具体办法,以期规范私募基金行为。
《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
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私募’牌照’监管时代正式来临对冲基金人才协会秘书长郭涛认为,“这是一个里程碑。现在私募行业的主要管理办法都已到位,私募’牌照’监管时代正式来临。”毫无疑问,私募募集环节的行业标准正式形成,最终导致私募基金的门槛不断提高,行业优胜劣汰在即。
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是众多问题爆发的核心原因。新规将募集行为按照时间顺序分为八个步骤,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需要先经过公开宣传机构品牌、确定特定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四步。换言之,将普通受众转化为基金的投资人,需要经过一个从非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的转化过程。
在不同阶段,基金公司在宣传时能做的事情范围也不同。第一步,面对不特定对象,私募机构只能宣传私募管理人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不可以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也不能宣传业绩;第二步,在确定位特定对象之后,可以向其推介具体私募产品信息,但是依然不能够公开宣传;第三步,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时,募集机构要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慎审查。
最核心的还是应该放在合格投资人制度,合格投资者意味着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是否应禁止所有“拆分”转让?
《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根据规定,所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行为均为非法,私募基金分拆销售被明令禁止。但含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份额、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权益等在内的基金份额转让是否也应该被全面禁止,却也引起了业界的讨论。 “严格讲,基金份额的转,很难界定’拆分’、’大拆小’的标准。譬如投资人持有合伙型基金1亿元的份额,对外转让5000万,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履行合伙人变更、合伙份额转让程序即可。”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乃进表示,这其中存在“拆”和“大变小”的行为,但本质上属于私募基金份额向合格投资者转让。 但相关人士认为,转让基金份额占比非常小,加之私募可以定期赎回。即使全面禁止,也应该是利大于弊。
差异化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还在私募基金领域首次引入了“冷静期”的概念,并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采取了差异化管理。
小贴士:何为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非销售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回访八项内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回访确认制度并不是强制规定。基金业协会表示这项制度尚处在探索之中,但鼓励募集机构和投资人设置该项制度和条款。目前已有越来越来的机构开始采用该项制度,且操作过程不断趋向严格。 由于包括律师费用、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在内的运营成本在不断增加,预计今年合法的私募基金数量将会减少一半以上,同时私募创业的门槛和成本都在提高,小私募被洗牌出局是必然结果。
“ 不忘初心, 方得始终 ”
我国的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这意味着作为自律组织的中国基金业协会担负着重大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私募"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制度基石和魅力所在。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是行业赖以存在发展的起点。”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日前对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等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建立健全“私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标准和要求,不但对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销售机构开展合规募集、坚守行业行为底线、摆脱“非法集资”魔咒至关重要,更是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切实保障和核心支撑,同样也是行业自律的标尺和准绳。
❿ 2016年5月国家监管私募基金、债券基金对股市有影响吗
中国基金业协会4月15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募集机构需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保证资金原路返还。办法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从发布到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须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
【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资格】
中国基金业协会4月15日通报,已决定对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此外,之前已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私募机构华兴泰达,经约谈后申请注销管理人登记。
【证监会对多家基金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通报近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年度专项检查情况。拟对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停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拟对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基金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举措;拟对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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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数据
1、统计局: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达15.85万亿,同比增长6.7%。国泰君安任泽平称,实体生产等数据与货币信贷等数据相互佐证,经济回升力度较强,预计持续到二季度末三季度初。维持经济中短期W型,长期L型判断。
2、央行: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6.59万亿,同比多增1.93万亿;人民币贷款增加4.61万亿,同比多增9301亿。3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144.75万亿,同比增长13.4%;M2余额144.62万亿,同比增长13.4%。
3、招商银行:首季度社融爆发式增长,主要由于稳增长措施带来基建、房地产需求。不过,目前的信贷高增长与去杠杆去产能目标不符,且企业杠杆率已近极限,因此不排除央行有对银行信贷政策收紧的风险,信贷高增较难持续。
4、财政部:3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511亿,同比增长7.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788亿,同比增长20.1%。证券交易印花税356亿,同比下降15.7%。
5、统计局:3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6.8%,比1-2月份加快1.4个百分点;全国固定资产投资85843亿,同比名义增长10.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114亿,同比名义增长10.5%。
6、央行行长周小川:债转股是一项新政策,有些内容细节还在讨论。债转股主要针对杠杆率比较高的公司,并不针对特定规模或产权结构的某一类企业。大型企业借贷比较多,杠杆率自然也比较高。这个政策可以帮助他们降低杠杆率。
7、央行:3月,央行口径外汇占款环比减少1447.61亿元,至23.84万亿元,降幅继续收窄。周五,进行350亿7天期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持平于2.25%。当日有200亿逆回购到期。本周净投放700亿,上周净回笼2750亿。
8、上证报:央行近日召开会议进一步对建立全国性的票据交易所进行论证。探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是否强制推行电子票据上。央行牵头的票据交易所的性质、接入机构、操作流程设计也在讨论中。票据交易所设在上海的可能性极大。
9、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下一步保监会将发布一系列相关制度,并公布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
10、央行:3月,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万亿;货币市场成交量共计62.1万亿,同比增长104.2%;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11.3万亿,日均成交4930.8亿,同比增长105.3%。
二、房产
1、统计局:1-3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7677亿,同比名义增长6.2%;商品房销售面积24299万平,同比增长33.1%;商品房销售额18524亿,同比增长54.1%。3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73516万平,环比减少415万平。
2、易居研究院:3月份库存降低和市场交易异常火爆有关系。而后续市场交易可能没有如此火爆,所以去库存效果可能会略有差异。部分热点城市类似南京、苏州、合肥、郑州等城市依然需要积极补库存。
3、财政部:受部分地区商品房销售回暖以及上年基数较低等影响,3月,房地产营业税1917亿,同比增长32%;契税1012亿,同比增长15.4%;土地增值税1127亿,同比增长19.9%。
4、住建部: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市场
1、发改委、财政部:从今年起逐步有序消化国家储备棉库存,将储备规模调整至合理水平。细化规定显示,轮出总量不超过200万吨。原则上每日挂牌销售数量不超过3万吨,优先安排进口棉轮出。
2、国务院: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2020年前,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基本框架体系;到2030年,着力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
3、经济参考报:新材料产业“十三五”规划编制基本结束,已于近期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审议,预计将于今年上半年正式公布。前沿新材料领域,将重点发展石墨烯、3D打印、超导、智能仿生等4大类14个分类材料。
4、国务院:原则同意《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要求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级城市群为目标,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成渝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
5、住建部:正在进行第二批“海绵城市”国家试点的筛选,申报城市在经过初选入围和竞争性评审之后即可评为试点。据不完全统计,已有青岛、湛江等多个城市递交材料申报。与此同时,超20省市启动数千海绵城市项目。
6、工信部:发布《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白皮书5.0》,呼吁尽快启动虚拟现实标准化工作研究,建立标准体系。2015年,中国虚拟现实行业市场规模15.4亿,预计2016年达56.6亿,2020年超过550亿。
7、京华时报:中国食品工业已连续5年换挡降速,2016年将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2015年,全行业累计完成主营收入11.35万亿,同比增长4.6%,增速较上年降低3.4个百分点,首次低于中国工业经济6.1%的增速。
8、央行:近日发文要求,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取消信用卡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定违约金;ATM提现日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1万元。明年1月1日起实施。
9、新华社:我国5G技术研发试验将于2016到2018年进行,今年工作重点是进行单点等关键技术方案的验证试验。今年1月,由国内外企业参加的中国5G技术研发试验正式启动,将有力推动5G标准形成和完善。
10、上证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强制国家标准制定工作14日正式启动。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对电视盒子的监管将越来越规范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行业健康发展。
11、中证报:酒类行业的消费税征收方式有望在今年内调整完成,中国酒协与国务院研究中心已就调整方案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多个部委参考。此次调整的思路是将征收环节从以往的生产或进口环节,转为向批发或零售环节。
12、21世纪:4月15日,中债-中国绿色债券指数和中债-中国绿色债券精选指数试发布。这两个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合作编制,为国内首批发布的绿色债券指数。
13、新三板:4月15日合计挂牌6583家公司,当日新增19家,成交金额7.72亿,其中做市转让4.82亿,协议转让2.9亿。
14、北京商报:自商事制度改革、新企业登记门槛放宽以来,创业企业发展迅速。2016年一季度,新登记各类企业同比增长25.9%,平均每天新登记1.17万户,其中,小微企业开业率达71.4%,八成企业开业即实现创收。
四、股市
1、上证综指收报3078.12点,下跌0.14%,成交额2241.4亿。深成指收报10733.64点,下跌0.35%,成交额3613.2亿。创业板收报2309.68点,下跌0.63%,成交额1008.9亿。两市合计成交5854亿元。钛白粉、集成电路、电子发票、乳业等板块涨幅居前。
2、香港恒生指数跌0.1%,报21316.47点。日经225指数跌0.4%,报16848.03点。
3、民生管清友:房地产不是万灵药,基建也只是短效药,只有强大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才能带来真正的反转。目前股市还在舞台上,但不知音乐何时会停,二季度的基本面或许在5月就透支了,所以速战速决是最理性的选择。
4、北京晨报:截至目前,A股多达260家上市公司在去年参与证券投资,其中多数公司为主业不佳。有250家公司披露了投资金额,总计约354亿,分别投向了1384只投资标的。业内分析,今年上市公司“炒股”有扩容趋势。
5、证监会:截至4月14日,受理首发企业766家,其中,已过会113家,未过会653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622家,中止审查企业31家。
6、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明确三个重要问题,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
7、两市融资余额:截至4月14日,上交所融资余额报5154.61亿,较前一交易日增加12.87亿;深交所融资余额报3796.79亿,增加15.66亿;两市合计8951.4亿,增加28.53亿。
五、国际
1、路透调查:美联储今年将加息两次,下次最有可能是在6月,但这种可能性已消退,因有迹象显示今年经济开局不利,通胀仍较疲弱,而且全球经济不振。
2、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涨6.4%,十六连涨,报635点。
六、外汇
1、在岸人民币兑美元16:30收盘,跌0.01%,收盘价报6.4816。
2、NDF:3月报6.5093,6个月报6.5528,1年报6.6413,2年报6.886。
七、美股
标普500指数收跌2点,跌幅0.10%,报2080点。
道指收跌32点,跌幅0.16%,报17897点。
纳指收跌7点,跌幅0.16%,报4938点。
能源与科技股领跌。
八、欧股
德国DAX 30指数收跌0.42%,报10051点。
法国CAC 40指数收跌0.36%,报4495点。
英国富时100指数收跌0.34%,报6343点。
汽车板块领跌。
九、黄金
纽约商品交易所6月黄金期货价格收涨8.10美元,涨幅0.7%,收于每盎司1234.60美元。
全周金价下跌0.8%,因本周美元汇率上涨。
十、石油
WTI 5月原油期货收跌1.14美元,跌幅2.8%,报40.36美元/桶。
布伦特6月原油期货收跌0.74美元,跌幅1.7%,报43.10美元/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