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收益 > 名为私募基金实为借贷

名为私募基金实为借贷

发布时间:2021-03-17 23:15:41

① 如何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如果如你所说有签订的公司合作协议书,那我建议你将协议书和出资凭证作为证据起诉甲方合同欺诈,至于怎么维权那看你了,可以要求撤回资金并索要利息,也可以要求甲方更改公司法人或股东。另外,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上没有乙丙方的名字不代表这2方不是股东。其他问题你最好找个专业律师事务所咨询

②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约定的管辖有效吗

合同的性质不影响合同当中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只要合同是有效合同,那么合同当中所约定的管辖就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法院并不会否定该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只是根据合同所反映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合同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合同为有效合同的前提下,合同当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就是有效的。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③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顾名思义,就是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如签订投资协议),实质形成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我国并没有相关法规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进行直接的规制,与之最为接近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此处的联营是经济主体之间横向的联合经营,与投资的内涵最为相似。我国关于不同主体之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总体看来,对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民事行为效力历经无效到限制再到有效的演变。

(3)名为私募基金实为借贷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3、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 能不能列举明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判

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
“投资”严格来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在金融学和经济学上均有不同的定义。简单来讲,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一定财资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在法律关系中来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入股”和“入伙”。投资关系就是各个投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实现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利息明确固定;民间借贷行为系实践行为、单务行为。
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财资投入主体的地位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享有事项决定权、享受利益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只享有请求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别无其他权利义务。第二,财资投入的风险承担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损失;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第三,财资投入的后果上,投资关系中资金一旦投入不能随意撤销,资金收回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企业减资程序、企业清算解散程序等);借贷关系中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第四,财资投入后的收益上,投资关系中收益的多寡由企业的利润决定,出资主体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投资比例分取收益;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只能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顾名思义,就是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如签订投资协议),实质形成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⑤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款项未进入公户而是指定账户,后直接还款,最后有纠纷,是不是

很多的公司会用股东或者个人的账户作为公司的款项收支账户,其目的就是为了做两套账,少缴税。只要私人账户不开票不申报,通过隐藏收入,就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

这种情况,只要是相关部分稽查起来就很容易被查出来。因为随着信息共享的到来,共享程度越来越高,再这样操作风险会越来越高。

一旦被查出来,轻则补齐税额以及缴纳税务行政罚款,重则构成犯罪,直接蹲大牢。

⑥ 如何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⑦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投资还是借贷

法律关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你们本来就是借贷关系,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应当认定为借贷

⑧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判决按借贷关第系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⑨ 如何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57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阅读全文

与名为私募基金实为借贷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