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也就是律师事务所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后,出具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评估和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⑵ 如何做好私募基金的法律顾问工作
为私募基金从事法律工作的话,基本上有如下的工作内容:
·设计并制定融资方案;
·参与商业计划书的拟定;
·为客户寻找、推荐合适的PE投资者;
·协助客户参与PE有关的洽商和谈判;
·参加对PE的评估和选择,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税务意见;
·代表或协助公司设计PE方案;
·起草、审查和修改与项目有关的章程、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至于说如何做好私募基金的法律顾问,就是见仁见智了,首先的,私募基金的各种规定,基金业协会的各项规则是要明确的;作为法律顾问,其目的不是发现并提示法律风险、问题,而是针对发现的法律风险、问题作出相应的应对方案,是规避、分散还是降低、接受等等,在合规的前提下,合理的控制法律风险,动态跟踪私募基金的进展过程,调整既定的风控方案等,总而言之:风险可控在预估范围之内;当然超出了风险的话,也要有相应的预案。
简单的根据自己的经验说了几句,希望能有用吧。
⑶ 如何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这个理解比较简单
就是之前基金业协会该做的事情交给了律师事务所
责任分配给了律师事务所
一旦公司备案出现问题责任和律所有关
所以律所都会认真审查公司情况
做出尽职调查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具体可以去58易照了解
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是公开的吗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5日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本人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专业律师,现根据公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之要求,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参考借鉴。
特别提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系简单的模板格式,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律师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起草拟定,以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达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登记的目的。
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只能由律师出具吗
目前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有两种情况:1、已登记未管理过产品的私募机构,2新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这两种类型都没有在管理的产品,所以也不存在披露所管基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