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叫私募,私募基金又是怎么回事。求解。谢谢!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北京专业代办,不懂请追问
『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成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成形式有三点:
一、信托制 信托制特点:类似有限合伙,同样有免税地位;但资金需要一步到位,使用效率低;涉及信托中间机构,增加基金的运作成本。
二、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特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可以上市;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外投资者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涉及双重征税。
三、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特点: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认缴少部分出资,而LP则认缴基金出资的绝大部分。GP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并每年提取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管理费;LP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管理,分享合伙收益,同时享有知情权、咨询权等。
作为中国最大的市场化运营的私募股权母基金,歌斐资产在这方面有多年的经验,你也可以通过他们了解更多信息。
『叁』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能合并报表吗
契约型基金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根据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分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证券基金多为公募契约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也适用于私募基金业。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资格等提供了具体操作途径。
除了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约型基金外,还有目前大量的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也以契约方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这类基金在会计处理与税务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确的地方。
一、契约型基金对外执行事务
契约型基金不是一个商事主体,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契约型基金证券投资资格得到解决,那么对外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如何执行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论上讲,其他法律如果无法为缔约主体问题提供依据,信托法可以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签约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契约型私募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则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并无不妥。所以契约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股东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设立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持股,会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权属关系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基金退出时也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在股东出资及股东分配红利时,也难免会遇到出资账户和收取红利账户与股东名称不符而导致不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问题。如果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股东,管理人担心股权会被会计师或者是税务部门认定为管理人的资产,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报表“变异”。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予以财产保全甚至执行的风险。按照证券法及证监会的规则,未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与此相关的还有公司在发行上市时,是否适用穿透原则来计算IPO发行人的实际股东人数。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金投资人应被视为一个主体,还是应按照基金的实际人数计算?还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为一个投资者?还是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样: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目前,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是一个独立会计主体,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可见,契约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财产,管理人与基金是不同的会计主体,应该分别核算和提供财务报表。实际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财产独立?一般通过基金财产在银行托管是解决基金财产独立的。但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可见托管不是必须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基金财产保护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的,是不一定要托管的。可以通过为基金开始银行专户,专户专用;在合同中明确资金划拨权限、投资领域等,并在基金运作日常内部控制业务操作中加以落实。
三、契约型基金适用的会计制度
1.适用的具体会计制度
在新准则下,基金会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证协发[2007]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2.符合投资性主体特点
根据契约型基金运作特点,能够同时满足“投资性主体”所需要的三个条件: 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新准则对投资性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规定,且要求对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报表,该母公司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满足以上要求,基金会计核算上:
一是向投资者提供公允价值信息,在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下,对财务报表几乎所有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例如:选择公允模式计量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当然,对于基金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等非投资性,或金融负债无需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在内部报告上,应报告公允价值信息;管理人员在评价投资业绩和作出投资决策时,以公允价值作为首要评价尺度。
四、契约型基金纳税问题
契约型基金涉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财务本身等多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只是一种信托财产,不是一种经济组织,故对基金本身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征收相关税收,基金投资人应该是税收的承担着。契约型基金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什么它和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有啥关联有没有新三板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推荐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包含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属于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包括了对处于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时期企业的投资。
母基金FoFs(Fund of Fund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PE FOF)即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PE)进行投资,从而对PE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间接投资的基金。
简单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相当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干爹,有的是钱,他的家产就是用来分给各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目前市面上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挺多的,不过对于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门槛都很高,各大行业都有。至于专注新三板的好像众投邦有做,是和清科一起发起的,好像募资计划是50亿,众投邦平台上有好几个新三板主投基金,这个母基金应该就是主要用于投资这些新三板的项目。
『伍』 《并购基金和私募的区别是什么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普遍的看法是,并购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分支。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本,投资于企业股权的一种投资形式。相对于企业发展所处的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扩张期和 Pre-IPO 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增长型基金和 Pre-IPO 基金;对于企业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的投资,主要由并购基金完成。
然而,在国外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指并购基金,与之呼应的一词是风险投资基金;而在国内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投资于 Pre-IPO阶段的资金。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涵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是一个划分各类投资基金的合适标准。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在于融资方式,而并购基金着重于强调交易方式。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来看,私募基金起源于并购基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杠杆收购是并购基金采用的典型交易方式,并购基金就意味着杠杆收购。杠杆收购在二十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达到高峰,之后随着垃圾债券市场的崩溃而逐渐将萎缩,而后又在二十一世纪复苏。
『陆』 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投资人(股东)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可以。但需要进行备案并做信息披露还不能有同业竞争。具体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可以。但需要进行备案并做信息披露。具体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六条:
『柒』 私募基金投资策略都有哪些
私募基金策略的分类不仅是私募基金投研人员研究开始的第一步,也是私募基金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评估的第一步。下面简单介绍私募基金中的股票投资、管理期货、相对价值、事件驱动、组合投资、债券投资、宏观对冲、复合投资等策略。
私募策略架构图
股票策略
股票策略是以投资股票类资产为主要收益来源,其投资标的为沪深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和股票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ETF期权等)。股票策略是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行业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约有80%以上的私募基金采用此策略,按照风险暴露的大小排序分别为股票多头、股票多空、股票市场中性三种子策略。
股票多头策略
股票多头是指基金经理基于对某些股票看好从而在低价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该策略的投资盈利主要通过持有股票来实现,所持有股票组合的涨跌幅决定了基金的业绩。其实质就是单纯的股票的买卖操作,此策略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
股票多空策略
股票多空策略,简单而言就是基于各种理论模型和经验总结,在股票投资中配置不同比例的股票多头和空头(融券卖空股票、做空股指期货或股票期权等),构建成符合自己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组合,并持续跟踪和调整的投资策略。股票多空策略与股票多头策略相比,共同点都是将资产主要投向于股票,核心都是选股。所不同的是,股票多头只需要选出被低估的股票,而股票多空策略则同时还需要选出被高估的标的,同时采取做多和做空操作来对冲掉组合风险。此策略一般呈现中等收益、中等风险特征。
股票市场中性策略
股票市场中性策略,指基金经理通过融券、股指期货、期权等工具完全对冲掉股票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或是仅留有极小的风险敞口,以期望获得超额收益。股票市场中性策略可以看做是股票多空策略中的一种特别的实施方式,市场中性策略要求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近似为零,基金经理必须构建严谨的投资组合风险对冲模型进行估算,以保证其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的风险敞口相等。这类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多头与空头头寸涨跌幅的差额。此策略一般呈现低收益、低风险特征。
管理期货策略
管理期货策略称为商品交易顾问策略(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简称CTA),该策略主要投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权与衍生产品、外汇与货币。管理期货策略区别于其他策略的关键在于期货是杠杆交易,投资者可以成倍的放大收益(或亏损),并且卖空像做多一样稀松平常(每一份期货合约的背后都有一个多头和空头),投资者可以同时从上涨和下跌中获利。该策略一般包含期货趋势策略、期货套利策略、复合期货策略三种子策略。
期货趋势策略期货趋势策略,指基金经理通过定性、定量等分析方法,跟踪商品价格涨跌趋势,通过做多、做空双向手段博取收益。此类策略的一般呈现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
期货套利策略
期货套利策略,指基金经理通过定性、定量等分析方法利用相同期货品种在不同市场、不同时点的不合理价差,或者相关期货品种不同交易场所的不合理价差来获利。具有对价差的深刻认识并能发现不合理的定价,是套利成功的关键,无论是从资本逐利还是从避险的角度来说,套利都是一种有效的交易模式。此类策略一般呈现低收益、低风险的特征。
复合期货策略
复合期货策略,指基金经理通过多种分析方法和交易手段,获取期货市场涨跌收益。此类策略资金容量大,一般呈现中等收益、中等风险特征。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强调从资产价格的相对高低中获利,既同时涉及两个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资产或者不同市场中的同一资产,当这两个资产(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变得充分大时,买入价格低的资产,卖出价格高的资产,获取两者之间的价格差。简单一点说,相对价值策略是一种无风险或者低风险套利。该策略一般包括ETF套利策略、可转债套利策略和分级基金套利策略。此类策略普遍呈现较低收益、较低风险特征。
ETF套利策略
ETF套利策略,由于ETF基金可以同时在一级、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当一级市场的ETF份额净值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之间存在不合理价差时,就是交易机会的出现。一般有如下两种交易方法:一是折价套利,当ETF二级市场价格小于净值时,投资者便可以在二级市场买进ETF,然后在一级市场赎回ETF份额,再于二级市场卖掉ETF篮子中的股票,赚取之间的差价;二是溢价套利,与折价套利相反。
可转债套利策略
可转债套利是指通过转债与相关联的基础股票之间定价的无效率性进行的无风险获利行为。可转债套利的主要原理:当可转债的转换平价与其标的股票价格产生相对折价时,两者间就会产生套利空间,投资者可以通过将手中的转债立即转转换成股票并卖出股票,或者投资者可以立即融券并卖出股票,然后再购买可转债立即转换成股票并偿还先前的融券。
分级基金套利策略
分级基金又叫“结构型基金”,是指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风险收益表现有一定差异化基金份额的基金品种。绝大多数的股票型分级基金分为三类份额:基础份额、A类份额(获取约定收益的稳健份额)、B类份额(具有杠杆功能的进取份额)。当基础份额净值大幅高于两类子基金按初始比例得到的整体二级市场价格时,就产生了折价套利机会。投资者可通过在二级市场买入两类子份额并申请将两类子份额合并为场内基础份额,进而在场内赎回基础份额。当基础份额净值大幅低于两类子份额按初始比例得到的整体二级市场价格时,就产生了溢价套利机会。投资者可通过在场内申购基础份额,然后申请将基础份额拆分为两类子份额,进而在二级市场将两类子份额卖出。
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型投资策略,就是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不同而进行的套利。基金经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发生,然后择机退出。该策略主要包含定向增发和并购重组等策略。此类策略一般呈现高风险、高收益特征。
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指将募集的资金专门投资于定向增发的股票,即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定向增发通常有良好的预期收益:一方面,定向增发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利好;另一方面,定向增发由于拿到了“团购价格”,因此有折价优势。定向增发的基金通常需要较大的规模才能做到有效地分散风险,且会面临募资周期与定增项目周期不匹配的情况。另外,由于定增投资者会有12个月的持股锁定期,定增策略的基金相对于股票类的基金流动性较差。
并购重组策略
该策略是通过押宝重组概念的股票,当公司宣布并购重组时对股价形成利好后获利。
组合策略
组合策略指将投资理财上的"资产配置"概念,应用于单一基金上,由基金经理人针对全球经济和金融情势的变化,决定在不同市场、不同投资工具的资产配置比重。 组合策略通常通过投资在于多种不同类型的专业基金如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甚至绝对回报基金作为资产配置的工具。投资"组合基金"能充分发挥多元化效益,将投资风险分散,而拥有一个完善的基金组合,所需的资本却远比自行建立投资组合为低。
FOF
FOF(Fund of Fund)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
MOM
MOM(Manager of Managers) 即管理人之管理人模式。是指一个基金产品,分为母基金和子基金两种层面,母基金募资然后把资金分配给下层子基金管理人管理。当然母基金管理人不单单是做资金分配这样一个工作,更多是多宏观走势产生一个判断,做好一个资产配置的计划,然后挑选各种投资风格底下最为优秀的子基金管理人,而且在资金分配完之后也可以调整资金分配、增减子基金管理人等等。FOF是直接投向现有的基金产品,MOM则是把资金交给几位优秀的基金经理分仓管理,更具灵活性。
TOT
TOT(Trust of Trusts)是指投资于阳光私募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该产品可以帮助投资人选择合适的阳光私募基金,构建投资组合,并适时调整,以求获得中长期超额收益。
债券策略
债券策略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策略,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在国内,债券策略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通常,债券为投资人提供固定的回报和到期还本,因此债券基金具有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特征。此外债券策略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可转债、打新股)以增强收益。
宏观对冲策略
宏观策略对冲基金是指充分利用宏观经济的基本原理来识别金融资产价格的失衡错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投资外汇、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衍生品及期权等标的,操作上为多空仓结合,并在确定的时机使用一定的杠杆增强收益。宏观策略的主要优势是与股市、债市关联度低,同时投资灵活,在股票市场低迷时也能创造收益。此类策略一般呈现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特征。
复合策略
该策略通过将对冲基金的多种策略组合起来来运作对冲基金。每一种对冲基金的策略都有其优势和劣势的一面。通过对多种策略的组合,往往可以平滑单一策略的风险,使得业绩表现趋向于稳定。此类策略一般呈现低风险、低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一路需谨慎!
携手同行,共享未来~
『捌』 并购基金是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范围吗
普遍的看法是,并购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分支。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本,投资于企业股权的一种投资形式。相对于企业发展所处的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扩张期和 Pre-IPO 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增长型基金和 Pre-IPO 基金;对于企业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的投资,主要由并购基金完成。
然而,在国外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指并购基金,与之呼应的一词是风险投资基金;而在国内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投资于 Pre-IPO阶段的资金。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涵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是一个划分各类投资基金的合适标准。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在于融资方式,而并购基金着重于强调交易方式。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来看,私募基金起源于并购基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杠杆收购是并购基金采用的典型交易方式,并购基金就意味着杠杆收购。杠杆收购在二十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达到高峰,之后随着垃圾债券市场的崩溃而逐渐将萎缩,而后又在二十一世纪复苏。
『玖』 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和创业基金有何不同
长期以来,国内对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一直是停留于简单化地按企业创业阶段的标准来划分,但是创业阶段是一种相对标准,不能成为区分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标准,这种分类也将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区分这两类基金。那么如何才能超越上述因简单化认识带来的种种困惑?
1、股权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有什么关联?
广义的股权投资金基金等于广义的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中我们所讲的股权投资基金更倾向于广义上的,但创业投资基金则更倾向于狭义上的。并购投资基金和(狭义的)创业投资基金分别是上述两类基金的两大主流类别,而并购基金源于创业投资基金,后随着规模的扩大,逐步分离出来。
2、并购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该如何区分?
如何才能准确理解并购投资基金所特有的运作方式并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区别?概括地讲,就是:创业投资基金是“增量资本供给,支持企业创建”;并购投资基金(即典型股权投资基金)是“存量股权受让,支持企业重建”。
与创业投资基金完全不同的是,并购投资基金则主要是因为企业存在重大的股权结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控制权问题和企业组织管理体系重建的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并购投资基金受让已有的存量股权,来促进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并最终理顺企业控制权、实现组织管理体系的重建。这样,并购基金所遇到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运作方式,和经典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就有实质性差异了。
小编按:对于这一区分标准,根据讲话内容来看,刘主任的重点在“创建”还是“重建”,这一点,即所要解决的问题,小编认为这一点不够明确和具体,在实践中也不是很容易进行区分。对于“增量资本供给”和“存量股权受让”这一点,具体点可以理解为一个是对企业的增资扩股,一个是受让企业股东的股权,这个按照投资合同边便可很快的区分出来。但在实践中,对于同一个项目,投资方有时同时采取“股权受让”和“增资扩股”的两种方式,那么这种情形,按照这一标准该如何界定呢?按照80%的比例进行区分?
3、以并购方式退出的基金如何分类?
以并购实现投资退出的基金,其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如果在投资的时候就是一种增量资本供给,并以此来支持新型企业的创建,就自然属于创业投资基金范畴。支持被投资企业引进海外科技成果,即使被投资企业是采取并购方式来引进海外科技成果,也属于被投资企业层面的产品经营范畴。在基金层面,仍是对被投资企业提供增量资本供给,通过这种增量资本供给来支持企业的产品经营,并通过创新的产品经营推进新型企业的创建。
4、并购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如何区分?
并购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区别于产业投资的本质不同在于:产业投资均是以经营产品为手段,以获取销售利润为目的,因而属于产品经营范畴;而无论是并购投资基金还是创业投资基金,均是以经营资本为手段,以获得财务回报为目的,因而属于资本经营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