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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诉讼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15 16:17:06

⑴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投资者怎样维权

向基金业协会举报 像证监部门投诉。 如果违约还可以提起诉讼

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道德风险的案例,人才缺乏的案例,退出不健全的案例。

一、亚洲互动传媒东交所摘牌 红杉资本退出无门
二、上海世纪创投SPAC未成惨遭封盘
三、三山、集富亚洲、凯鹏华盈等投资PPG
四、太子奶资金链断裂 投资方履行对赌协议
五、江西博雅卷入命案 高特佳亿元资金或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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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公开资料显示,中华英才网最早由今日资本创始人徐新投资,徐新亦担任公司董事长。2005年,美国招聘网站巨头Monster向中华英才网注资5000万美元,占股40%。2006年初,Monster再度出手,以1990万美元收购了中华英才网5%的股权,并签署了三年内上市的对赌协议。后来,由于对赌失败,2008年Monster再次收购中华英才网剩余55%股份。
网上可以收集到很多这方面资料

⑶ 企业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能妥善处理解决纠纷与诉讼,几

(一)为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现行的银行信贷制度与上市融资制度无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它们的融资面临着制度性障碍,比如成本过高、需要抵押、利率高等,在实践中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投资者,它们专注于对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投资,一旦发现有潜力的投资机会,它们便会快速出击,与投资对象进行谈判、沟通,从而快速注资。这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也就可以快速得到融资。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也是主动的。中小企业如果有发展潜力,有发展机会,而缺少资金,它们可以主动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接洽,寻求投资。在双方的接洽中,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介入,不需要信息公开披露,不需要巨额承销费用,而且如果洽谈成功,不需要资产抵押,不需要保证人,从而在实现中小企业融资目的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降低融资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从而更好地满足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前瞻性的战略性指导。一方面中小企业引入战略性私募投资者,能帮助以家族模式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改善股东结构,有助于建立起有利于企业未来上市的治理结构、监管体系、法律框架和财务制度;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增值服务,主要是有关战略制定、管理优化、业务策略、财务规划、企业再融资、人才引进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战略制定科学、管理结构优化、业务策略合理、财务规划得当,从而助推企业创造价值,实现快速发展。
(三)完善金融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以间接融资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融资需求对银行与信贷产生巨大依赖,导致了金融体系存在较大缺陷。只有发展直接投资渠道,健全金融体系,减少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与压力,才能解决金融业发展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双赢问题。因此,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发展直接融资、拓宽筹资渠道、健全金融体系的有效手段。
综上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源有效配置的需要,满足了广大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要,优化了企业管理,同时对于缓解金融系统风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但期间也暴露出相关法律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目前还没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直接专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文件。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是一系列部门规章,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二)现行的有关法律与政策在许多方面未能从私募股权投资的行业运作特点出发,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时反而构成法律与政策的障碍。比如,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支持不足,影响了投资者预期收益和投资热情。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主体也制定了较高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股权市场的扩大。
(三)我国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主管机关的明确规定。职责不清,导致实践中多部门权利倾轧,出现管理局面的混乱;缺乏对于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当主管机关侵犯私募股权基金权利时,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和赔偿。
(四)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没有统一的设立程序,导致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者欺诈骗取主管部门核准设立或故意隐瞒财务、投资等重要信息,侵犯投资人利益时,主管机关享有哪些处罚权,当前立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及时救济。
(五)我国法律对基金资金来源限制过多,不能充分发挥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调节作用。目前,私募股权资本来源主要为政府部门,渠道单一、资本规模小,而作为发达私募股权投资国家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养老基金,在我国受到法律法规的影响不允许从事风险性投资,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量,不能真正发挥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所具有的投资潜力,从而阻碍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规模与速度。
三、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对策
(一)明确政府的作用,制定有关私募股权投资业的法律体系。中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首先要明确政府的作用和角色。政府应把发展私募股权投融资产业纳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于其他基金的税收政策,减免其所得税,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个人可免征资本收益所得税,对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只征收印花税,确保组建运作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和基金,克服中国经济活动中所惯有的立法滞后而造成种种不良后果的弊病。政府应着重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育服务于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中介机构,为私募股权投资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重要的是制定有关整个风险投资业的法律体系;其次政府要积极引进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制定有关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规,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引导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地投向创新企业、中小企业、科技企业。
(二)建立统一协调的政府监管机构
第一,明确主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都属金融监督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某些特定基金也有监管职权,涉及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参与管理。未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究竟应纳入哪一个机构主管必须予以明确。特别是在目前以试点方式在个别地区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众多其注册地与实际创造经营地可能分离,会带来区域性监管的难题。按照我国的监管传统,对某一市场的监管空间都是由一个主管机关主导下的多个部门协调管理,通过相应的授权、监督、分工协作,达到监管的目的。本文认为,当前我国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规模经济,国家投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应确立以发改委为主体的监管体制,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便于及时迅速调整和实现国家腾达的产业政策;对于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可以由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当然,随着我国民间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壮大,市场退出渠道的进一步拓宽,可以赋予证监会和其他产业主管机构更多的监管职权。
第二,明确具体职权,承担相应违法责任。监管机关的职责首先包括发行人资格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不宜僵化,这是因为在发行人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对发行人的净资产额、盈利状况、利润水平规定的太详细,会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符合法定条件,实质审查后即可以许可设立,还可以通过反面来强化发行人的资格条件,如授予主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取消该私募发行人的资格,着重对法律规定的违规情形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对象和范围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而且由于我国当前个人投资者尚不具备投资这种高风险的行业,所以我国对募集对象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与辨识能力,信息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对这类募集对象的限制和监管也不必过多,这也是私募股权机构能募集大量资金的保证。这些规定对私募股权募集对象做较为全面的规定,可以在私募股权基金立法中予以借鉴。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研究扩大投资主体的范围,将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纳入到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以及对这些资金的投资比例、来源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⑷ 企业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能妥善处理解决纠纷与诉讼,几年可能上市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众多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众多迅速创造空间腾飞有关。
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

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功投资、退出的案例(中国本土,公开上市退出,收益较高的案例)

的确比较多,介绍几个典型案例:
1、PE投资无锡尚德,投资人获利50倍
2、机构投资者投资金凤科技,获利30倍
3、软银、高盛投资阿里巴巴获利34倍
4、凯雷投资携程收益14倍

⑹ 私募基金纠纷解决方案有哪些

1、到法院进行诉讼:我国目前存在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边缘界定困难的现象。就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红线,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等特征中很难做出严格区分,尤其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纠纷发生时,投资者往往也会寻求刑事、民事双重救济手段来维护权益。2、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达成和解:有限合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纠纷中最常见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召开合伙人会议是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之一。3、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⑺ 求最近发生的私募股权案例

现在是没市场私募的案例很多啊每天都在发生

⑻ 私募基金纠纷如何诉讼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资一般是不公开的,只要没违反合同就很难胜诉。不适合小户玩

⑼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成功案例多的律所推荐一下

可以搜一下 他山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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