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收益 > 私募基金业务保底承诺法律分析

私募基金业务保底承诺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13 17:02:21

1. 百度知道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备案得意思和私募基金备案的分析分享给大大家: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
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范围?
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三、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后,经多长时间办理通过?
答: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是否对外公示?
答:协会将会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基金管理人公示。包括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具有从业资格的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
(2)私募基金公示。包括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币种、成立时间、备案时间、基金类型、运作状态、基金管理人名称、管理类型、托管人名称、主要投资领域等基本信息。
(3)从业人员公示。包括从业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变更记录等基本信息。

五、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及从业人员注册程序?
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确认本机构报送的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承担核实责任。协会将予以进一步核对。如发现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六、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七、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八、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九、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十、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以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对于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 排排网名片:私募基金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吗

所有承诺保底收益的理财都是耍流氓,余额宝都有风险提示,不过毕竟余额宝是货币基金,做银行间资金拆借风险极低,但私募基金主要投资的是高风险的股票,不可以承诺保底收益的,会违反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3. 7月已有7地20家私募被处罚,私募基金违规有哪些

说些最新的吧 分别涉及违规经营、利益输送、操纵市场、老鼠仓等四类。
一是资金募集环节问题集中。表现为不设投资门槛,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甚至提供保底承诺等;
二是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存在利用港股通账户跨境操纵多只股票价格、借用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和配资账户筹集巨量资金操纵多只股票,甚至存在混同固有资产和基金资产,挪用近亿元基金财产用于其他业务支出等;
三是利益输送手法新。存在通过大宗交易将所管理的产品所持有的股票低价转让给其他私募产品,进行利益输送;在所管理的产品之间以约定价格对倒交易,虚增自身产品业绩;个别私募基金实控人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利用他人账户高杠杆谋取“跟仓”收益,非法获利上千万等。
四是登记备案不规范。部分机构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部分产品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备案产品比例高达70%,违规开展私募业务。

4. 私募基金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没有做空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受到限制,且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可以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投资品种单一导致了基金整体的风险增大,近几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这几年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较高的收益,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还极其有限,股票市场只能做多。当市场盘整或下跌时,由于缺乏指数期货的避险工具,收益就很难保证,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通过私募基金违规流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不能收回,其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全国出现大的金融风险。另外在国内,由于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被限定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而目前市场上又尚缺乏指数期货、股票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因此很难抵抗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

我国目前迄今为止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正式承认私募基金的形式的法律此条文。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的综合调整。另外,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同一种证券委托投资类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章中按《信托法》予以约束,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中按《合同法》予以约束,使得法人机构无所适从,不知通过什么样的机构以何种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设立以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还有,我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不太适合私募基金的运作,相当多重要的、与私募基金运作息息相关的法律尚未制定,一些私募基金运作所要求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体现。在海外,私募基金普遍采用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在我国《公司法》中,还没有将有限合伙制列为法律规范的内容。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等环节都没有获得法律的正式承认,我国私募基金在法律上是没有地位的。这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我国私募基金既不能以基金形式成立,而其他法律承认形式又不太适合其自身的发展,他们只能在法律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使得我国私募基金的形式千奇百怪,而蕴藏的风险却不小。

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处于灰色地带

目前管理层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尚处于朦胧状态,其原因有的是对私募基金的生存状态还不了解,有的怕见过私募基金可能引发其他的金融风险,也有观点表明要先界定私募基金的概念,之后才能界定监管责任,毕竟目前就私募基金到底是归中央银行监管还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仍然没有清晰的思路,而且监不监管也没有具体的政策出台。且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没有解决,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则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监管制度尚不明确,基金的披露制度也无从谈起。
我国私募基金内控机制不健全,控制乏力
目前在我国,私募基金没有庞大的队伍和研究力担保,这时个人作用非常突出,虽然这一点可以形成个性化的投资决策,但同时,由于个人作用较明显,很容易滋生内部腐败以及私募基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而且目前,私募基金内部还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度量的措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风险的控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所以私募基金经理人的主观臆断很容易放大基金的风险,再者,缺乏必要的监察手段,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技术还不发达,利用高科技技术对基金投资流程进行跟踪监察的手段还不到位。

我国私募基金畸形的利益分配机制

为了吸引客户,我国大多数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年终收益率等,这些承诺,构成了我国私募基金特有的分配机制,即“保底分成”这种畸形的利益分配机制。
众所周知,公募基金在2007年度都取得了骄人成绩,私募基金整体跑输了公募基金。但是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庞大的资金喜欢选择私募基金?理由可能有这么几种:第一,这些资金不能光明正大地进入股市;第二,这些资金希望寻求更高的收益率;第三,这些资金的可支配人(非所有人)希望得到额外的好处;第四,这些资金的操纵人可能利用这些资金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正因为这些形形色色的目的和动机,导致了私募基金畸形的分配机制。在我国,私募基金最多的利益分配方式投资者的“保底收益”,除了“保底收益”,还有比如管理人的高额分红,或者还有小部分人的巨额收益,这些畸形的分配机制导致了巨额资金对私募基金趋之若骛的壮观。甚至私募基金即使取得了很差的投资收益,也能大行其道。当然,这些约束也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畸形投资理念,为了兑现自身的承诺,私募基金机构不得不通过证券市场的短期炒作来获得超额收益,大的机构通过吸引中小机构接盘,让其为自己买单,而中小机构则把眼光转向比自己实力更弱的个人大户和中小散户,从而造成了一种“大鱼吃小鱼”的局面。私募基金的这种运作方式在证券市场繁荣时,可以实现预期的收益率,不会对自身造成多大的冲击;可是一旦证券市场受到经济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低迷时,众多中小散户就会撤离证券市场,当没有人在为私募机构买单时,就会形成风险倒逼机制,中小机构无法兑现向投资者承诺的收益率,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最终不得不中止自身的运转。大机构在失去中小机构后,也同样面临着相似的命运。

5. 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合法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依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就是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1、私募,既然称之为私募,就不能公开进行募资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时如果承诺最低回报或者发布广告等公开募资是不允许的;
2、最低投资额: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单个投资者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
3、私募股权基金不能打着股权投资的名义从事高利贷等债权活动,否则就是违反了《贷款通则》中企业法人之间不能借贷的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合法的投资渠道。而非法集资却是一种违法行为。可是,实践中,却有各种各样的筹集资金方式披上了“股权投资”、“私募股权”的合法外衣,甚至有的股权投资公司,虽然拿到合法的工商执照,却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勾当。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私募股权投资
(1)有正规合法的法律手续,经有关部门依法定程序批准是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的前提。如成立内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已经取得工商登记,成立外资公司制私募基金需要经外经贸部和科技部共同审批。
(2)股权融资对象特定、不公开发行、人数不多。比如,以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设立公司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与此相反,非法集资却是公开的,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募集资金。
(3)私募股权不承诺保本和固定收益。承诺固定收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保本付息,是否签订了保本付息条款是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主要认定标准。保本付息业务只有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一般机构是无权向客户做这一承诺的。
二、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6.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设立及运营方面

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
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四、投资管理方面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五、税收方面
1、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四条,(1)未于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2)于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来自中国的收入与该等机构、场所并无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指于境外司法权区注册且于中国无实际管理实体的机构或实体)均须就其源于中国的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同时,根据适用于在中国组建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于中国股票市场买卖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国内基金)的现行税务体制,于股票买卖中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及来自国内基金自其所投资公司的股息均获免徽收营业税及所得税。
六、优惠政策方面
中国各地为鼓励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已出台一些针对股权投资企业或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通常涵盖税收、房租减免、奖励、办事服务等方面。
七、特殊行业规范
此外,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依照外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从2014年2月7日开始,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均须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事后登记备案

7. 有一家私募基金承诺可以保本,并提供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本金的安全。我想问一下,私募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

阳光化的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依托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资金交由银行托管,证券交由证券公司托管,在银监会的管理下、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产品。从法律结构来看,私募基金其实是一个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合同来框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共有四方参与: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实际管理和运作资金;信托公司是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的托管人,保障证券的安全。

私募基金公司只负责资金的运营管理,资金和证券均由第三方托管,不存在挪用的可能,由此解决了原来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和资金安全性的问题,取得了合法的身份证,因此在市场上被称为阳光私募

8. 法律是否规定理财产品不准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8)私募基金业务保底承诺法律分析扩展阅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阅读全文

与私募基金业务保底承诺法律分析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