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就是大额委托理财吗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是指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非公开宣传的,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一种集合投资,具有门槛高、非公开发行、定向募集、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私募基金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
而委托理财也叫代客理财,指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专业管理人按委托人之要求进行投资,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行为。
从定义上看,私募基金与委托理财有不少共性:都是从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都是进行投资运用及收益分配。但是,私募基金与委托理财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关系不同。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根据设立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实质为信托,因此当事人之间为信托关系;公司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为公司,因此当事人之间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而委托理财则是一种代客理财业务,因此当事人之间为委托关系。
第二,财产所有权人不同。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信托,投资者须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名义转移至受托人;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资产为公司所有;而委托理财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仍然是财产的所有权人。
第三,合同文件不同。契约型私募基金是以信托契约的方式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及复数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型私募基金是以章程规制公司与复数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理财则是以单独的委托契约规定委托理财业者与每个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一对复数”式的合同或章程,委托理财则为“一对一”式的合同。
小结:由以上区别不难看出,私募基金不等同于大额的委托理财,两者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区别。同时,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委托理财则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服务,二者为一种互补关系。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财产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
❷ 私募和信托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
信托: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为管理或处分财产。
2、风险承担能力不同
一般来说信托公司都由一定规模的真实的资本金组成,信托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能履行受托人义务而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要用自有资金进行赔偿,且信托公司也确实有一定的赔偿能力,私募基金就很难说了。
3、操作过程不同
在操作过程中,信托设立后它是一个固定的信托池,这些信托资金没有放大的功能,但有些私募基金就不同了,可能它自己原来只有100万,向投资人承诺有10%的收益后就可以获得1000万,再拿着1000万的资金去找1个亿、10个亿,通过这种方式它可以无限放大。
4、资金用途不同
私募基金的资金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而信托资金运用的范围更广一些,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成熟的金融方式
5、产品期限不同
私募基金针对的是一些短期闲置资金,而信托计划的运行期一般较长,一般至少要一年。
6、契约关系不同。
私募基金通过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投资者应一视同仁,而资金信托则通过合同来联系当事人双方的关系,需与每一位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委托期限、相关费用,盈亏责任等。
❸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他人搭平台吗
伴随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及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大背景,理财市场正在发生革命性变化。完全依赖通道式的理财业务,其生存空间将会被不断压缩,将逐步被直接投资业务所取代。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依托证券公司等渠道,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理财活动,促进了信托业繁荣发展。但这一制度漏洞和潜在的管理运作风险正在不断暴露,暂停的伞形信托就是如此。
针对信托公司面临的困境,来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显示,截至目前,已经有21家信托公司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有条件开展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业务,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通道障碍,有利于促进信托业务发展。这也意味着理财通道业务模式将不是长久的盈利模式,将最终成为阻止理财市场发展的重要障碍。
理财业务通道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依附性质明显,不利于正常的投融资活动开展。伞形信托是通过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收取利息,证券公司充当投资顾问角色,收取投资顾问费和券商佣金的合作模式。这种资金风险管理和运作处于一种资金管控的松散状态,并不利于充分运用自身的理财优势,促进资金运用的效率化,也是导致配资市场风险暴发的主要原因;
二是操作环节复杂,风险传导机制不畅,不利于投资决策信息的高效运用。无论是资金的流转,还是资金的风控等环节,由于资金周转链条较长,将会导致资金的控制力较弱,从而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资金管理效力,是诱发伞形信托风险的原因之一;
三是金融创新不足,服务实体经济力量薄弱,无法提供长期生存的土壤。伞形信托的多方参与配资投资活动导致了多方利益分隔,只考虑自身的利益不受损,无法形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容易导致资金链中断,引发一定的投资风险。资金是逐利的,没有有效盈利模式支撑的操作形式,也就无法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四是处于资管边缘无法体现专业化优势。信托产品在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等领域的业务拓展,普遍面临着刚性兑付的境遇,并不利于信托市场发展。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投资对接机制,将使信托公司面临管理和运作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尴尬之中。因此,促进信托行业尽快走向资管的快车道,而不是打擦边球,尤其是游离于资管边缘,是非常必要的;
五是信托公司依赖通道业务发展直接影响信誉度巩固与提升。信托业务依赖通道业务得到快速发展,资金依附性强,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力量,公开性不强,具有较强私密性,无法形成有效的信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也使得信托的市场信誉受到影响。
因此,改变通道业务,形成自主的投资模式,培育自身的投研力量,促进信托业务快速发展,是当务之急的事情。
首先,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确了主体资格,有利于展开资管行业竞争。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是理财机构名称的简单变更,更是摆脱通道业务,直接投资证券市场的具体表现,有着实质性的理财内涵和作用,将有利于拓展信托公司的投资边界,培育新的业务链,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其次,信托公司扎堆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改变错综复杂的场外配资关系,形成有效的资管管理环境。信托通道业务转型,将为规范场外配资活动提供有效的范例。利用第三方技术手段开展的各种配资和投资等活动,都需要进行规范、备案和得到管理层有效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理顺资金关系,形成有效资金价格,充分把握资金流向,重视资金运用的风险收益特征,更好地做好资金有效风控,从而使资金运用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再次,促进资管产品个性化、特色化和差异化发展。信托公司规范通道业务,扎堆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直接会给理财市场增加新的力量,为净值型管理机构出现再添新军,也会不断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特色化和差异化需求,对繁荣资管市场、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投资需求将起到积极作用。
最后,推动和促进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解决。信托公司摆脱通道业务,也更有利于规范投融资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并通过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寻找新的资金运用渠道和方法,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做出有益探索,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市场环境注入新的发展活力,为新经济提供新能量。从长远来看,信托公司迈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一步是一个巨大的理财变化。
❹ 什么是资管资管和信托私募有什么区别
资管,即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
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目前我国有91家公募基金,但证监会只批复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与资产管理区别:资产管理是一个很大很宽泛的概念。简单的说,机构或者个人委托另外一个机构,管理资产包,就是一个资产管理业务。至于这个资产包的初始状态,是货币、股票、债权、不良资产就决定了资产管理形式。
“私下”募集的基金,至于投资标的、范围、收取标准都是合同约定,良莠不齐,较好的私募基金一般是阳光私募,投资门槛较高,一般100万起,目前证监会允许部分私募机构开展公募业务,也就是他们也可以和公募基金一样对外公开发售公募产品。
❺ 信托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私募基金怎样玩信托
一、信托和私募的定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私募又称为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对冲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运作的。
二、两者的特点及分类
信托公司产品: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跟投资期限都固定的产品,跟银行存款、国债等类似,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中的一种。信托公司主管部门是中国银监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产品特点:收益稳定,投资期限1-3年,投资门槛高(100万起),发行规模大,常见起步都在1亿以上。目前国内信托产品的规模:11万亿。
购买的方式及原理:因为信托产品的高门槛,导致我们很多小老百姓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今天我们用众筹的模式,大家合伙筹钱去购买一份份的信托产品,就跟网上合伙购买彩票的原理一样,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去购买到过去只有那些“高富帅”才能够买到的产品,让我们也变成高富帅。
基金产品按照投资标的分类有: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风险非常小,如目前网上最火的互联网产品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就是天弘基金发行的货币基金,网络的百发、苏宁的零钱宝、网易的收益宝也同属于货币基金,当然还有各个基金公司自己网站或者通过银行网站系统销售的货币基金。
债券基金:80%以上的债券基金均投资于债券,比如国债、企业债、政府债等,收益低但是非常稳定。
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风险大,收益可能很高也可能亏损,适合于追求高收益且能够承受高风险的人群。
混合型基金: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如保本基金、平衡配置基金。
信托型基金:投资于实体企业、政府基建和重大设施的建设,是近年兴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向,风控方式和市场均跟目前的部分信托产品一样,拥有债权,风险控制好,收益稳定且收益高。适合追求稳定高收益的人群。
三、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的区别
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在过去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分界限,但随着有限合伙私募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将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混淆。所以分享有关信托和私募的区别在哪以及一些有效的区别方法。
最明显的区别——产品管理人
信托产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私募产品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这是两类产品最本质的区别。当然私募产品有的时候会以很多形式出现,比如过去大家耳熟能详的阳光私募这类产品,由于通过信托平台募集,所以有些产品的名称中会带有信托字样,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伙私募,它们可能会以券商资管产品或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形式出现,但券商和信托公司在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产品的管理人还是私募投资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产品以何种名称何种形式出现,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栏,看看到底是信托公司还是私募投资公司投资者,就很容易区分出二者。
最容易混淆之处——产品投资方向
集合信托产品基本都是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这一设计特点多年未变,但近几年市场中也涌现出一批以有限合伙形式投资实体经济项目的。私募产品从产品投资方向层面来看,很容易将它们和信托产品混淆,但这类私募产品与信托产品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❻ 信托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系及责任
尽管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特征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但是毕竟只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因而不能将其等同于信托,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虽然它遵循了信托关系主体架构,但是其独特之处在于它不同于信托关系中仅有三个当事人,而是由四个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益人)构成委托、受托、受益三方法律关系。在这一特征下,弄清四人三方关系,对于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而这一点恰恰是理论界争论不清、立法上尚未给出清晰结论的问题。(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这一点已为两大法系的信托理论所认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两大法系信托理论存在着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内部也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分离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二元结构,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需要将两者的功能进行分离。该理论又分为自益信托型分离论和他益信托型分离论。前者以德国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经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第一层信托关系,经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存在第二层信托关系。依此结构,投资人集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一身,此为自益信托型分离;后者以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虽为委托人,但仅是名义上的委托人,而实际委托人则是经理人,托管人为经理人的受托人,投资人为受益人,这一结构中实际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此为他益信托型分离。
分离论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英美信托理论的移植。根据英美法关于信托的双重财产说,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这是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托人的根本标准。虽然基金管理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巨大的管理处分权利,但是毫无疑问,事实上是基金托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拥有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不论分离论将投资基金的信托关系作几层分解,但其最终的或法律上的受托人仍然归结为基金托管人。在这一点上它与英美法上确定受托人的标准是一致的。
被动信托论。英美法根据受托人是否负有积极行为义务,将信托分为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两类。所谓被动信托是指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但对信托财产并不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该理论认为,在投资基金关系中,托管人名为受托人,实质上不负责基金的实际经营,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对基金财产加以运用和处置。英美国家之所以对被动信托予以承认,旨在使人们对信托的利用更加灵活,以达到使自己和他人获益的目的。
虽然被动信托起源于英美法,但英美法却认为单位信托是主动信托而非被动信托。根据英国《1991年金融服务条例》,基金受托人有责任监基金督管理人行为与该条例、信托器乐、计划细节是否一致;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的指令,基金受托人有权拒绝。
用被动信托理论解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为日本一些学者的观点,但并未被日本法所采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的信托要件是:须将财产的管理、处分转移于他方,不允许受托人消极管理。实际上不仅日本法有此规定,而且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即对受益人负有管理信托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被动信托能否应用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共同受托人说。该学说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我国许多学者持此观点。
倒分离论。这种理论与分离论的分层结构相似,但是层次却相反,因此笔者将其称为倒分离论。该理论认为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第一受托人),同时基金托管人又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第二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
独立被信任说。该学说认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为委托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为受托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种独立的被信任者。
对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立法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基于此考虑,立法机关这个问题持慎重态度。由于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确定了四项原则:一是考虑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切合国情,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基金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考虑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三是在现行信托制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职责,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法承担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最后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了有别于英美法和大陆法信托理论的特别界定。根据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款的分析,笔者认为,该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界定为受托人,但并未区分是独立受托人还是共同受托人,或是有层次区别的受托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的表述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非共同受托人,又非独立受托人,而是兼有两者特征的特殊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31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第3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信托法》31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共同受托人,因为他们是对同一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前一种情形与《信托法》第3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难认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而后一种情形则符合《信托法》第31、32条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托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委托人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第5款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从该款规定看,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但29条第10款又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从这一款规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4、35条又分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者任何一方的职责终止时,另一方均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的规定,并结合第24、35条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在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下的互为委托的关系。
❼ 信托是属于私募基金吗
一、信托和私募的定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私募又称为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对冲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运作的。
二、两者的特点及分类
信托公司产品: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跟投资期限都固定的产品,跟银行存款、国债等类似,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中的一种。信托公司主管部门是中国银监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产品特点:收益稳定,投资期限1-3年,投资门槛高(100万起),发行规模大,常见起步都在1亿以上。目前国内信托产品的规模:11万亿。
购买的方式及原理:因为信托产品的高门槛,导致我们很多小老百姓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今天我们用众筹的模式,大家合伙筹钱去购买一份份的信托产品,就跟网上合伙购买彩票的原理一样,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去购买到过去只有那些“高富帅”才能够买到的产品,让我们也变成高富帅。
三、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的区别
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在过去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分界限,但随着有限合伙私募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将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混淆。所以分享有关信托和私募的区别在哪以及一些有效的区别方法。
最明显的区别——产品管理人
信托产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私募产品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这是两类产品最本质的区别。当然私募产品有的时候会以很多形式出现,比如过去大家耳熟能详的阳光私募这类产品,由于通过信托平台募集,所以有些产品的名称中会带有信托字样,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伙私募,它们可能会以券商资管产品或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形式出现,但券商和信托公司在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产品的管理人还是私募投资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产品以何种名称何种形式出现,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栏,看看到底是信托公司还是私募投资公司投资者,就很容易区分出二者。
最容易混淆之处——产品投资方向
集合信托产品基本都是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这一设计特点多年未变,但近几年市场中也涌现出一批以有限合伙形式投资实体经济项目的。私募产品从产品投资方向层面来看,很容易将它们和信托产品混淆,但这类私募产品与信托产品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❽ 信托和私募两者有什么区别
区别:
1、在安全性方面。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普遍高于私募基金,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行业较为规范,且信托公司本身注册资本雄厚决定的。
2、在投资渠道方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如红酒、艺术品等其他投资标的。而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也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两者投资范围限制区别不大。但信托投资实业的居多,投资金融的多为通道类产品;而私募基金投资股票股权之类的证券投资基金为大多数。
3、在流动性方面。信托根据签订的协议,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回赎,但可以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而私募基金经常有封闭期和赎回费的设定,导致转让折价高,流动性也较差。
4、门槛性。信托类的门槛很高,一般都是100万起步,并且不能大范围公开宣传,只能特定的小范围宣传和推介;2016年“7.15新规”出台后,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但就市场实际情况而言,由于信托有大小额配比限制,100万能买到的信托产品已经越来越少了。
5、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托产品多为固定收益,收益区间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随标的不同,收益构成也不同,浮动收益较多,不能统一比较。总体上来说,金融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每个项目。
❾ 3分钟看懂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信托和私募基金有如下六点不同:
1、概念不同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
信托: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为管理或处分财产。
2、风险承担能力不同
信托公司都由一定规模的真实的资本金组成,信托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能履行受托人义务而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要用自有资金进行赔偿,且信托公司也确实有一定的赔偿能力,私募基金就很难说了。
3、操作过程不同
在操作过程中,信托设立后它是一个固定的信托池,这些信托资金没有放大的功能,但有些私募基金就不同了,可能它自己原来只有100万,向投资人承诺有10%的收益后就可以获得1000万,再拿着1000万的资金去找1个亿、10个亿,通过这种方式它可以无限放大。
4、资金用途不同
私募基金的资金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而信托资金运用的范围更广一些,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成熟的金融方式
5、产品期限不同
私募基金针对的是一些短期闲置资金,而信托计划的运行期一般较长,一般至少要一年。
6、契约关系不同。
私募基金通过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投资者应一视同仁,而资金信托则通过合同来联系当事人双方的关系,需与每一位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委托期限、相关费用,盈亏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