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建工程可以抵押吗
抵押合同可以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就生效,但是抵押权要登记后才生效。如果将来产生什么问题可以以合同内容保障自己的权利。
B.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
首先,拟贷款的银行肯定无法通过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该银行的利益肯定无法得到保障。理由是我国城市房地产法采用的是房随地走的原则,这些房屋已经随着下面的土地一并抵押给了接受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其他银行。即使房管局出具承诺也没有用,该承诺第一违法,第二妨害了土地局合法行驶职能,肯定会导致到两个房产和土地两个职能部门扯皮打架,最终倒霉的还是你们银行。
其次,如果该公司急需该笔贷款,你们银行又丁点风险也不想承担,变通的办法不是没有,只不过比较麻烦。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房地产公司与承建该楼盘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法286条之规定,建筑公司享有该楼盘的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步、房地产公司与该建筑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明确约定该建筑公司如果从你们银行取得贷款,必须借给房地产公司使用。
第三步、由该建筑商出面向你们银行申请贷款,以该楼盘的建筑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权利质押。
该操作方案巧妙之处在于“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比已经抵押给其他银行的土地抵押权更为优先的民事权利,一旦发生纠纷,法院的处理程序是拍卖该楼盘,所得款项先实现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有剩余部分,再偿付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其他银行的债务。
如果有细节问题探讨,可以给我发邮件:[email protected]
kevinzwk
C.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工程抵押是否具有抵押权效力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D. 在建工程抵押投入需超25% 什么法律规定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
开发企业只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就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而进行商品房预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 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物权原理,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法定内容之一,亦应遵循这个规则。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虽然已具备物的一些特征,但尚不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显然不是完整的物。所以,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更应规范操作程序,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F. 在建工程抵押能否转一般抵押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转为一般抵押权登记指南
一、应提交的证件:
1、《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3、登记申请书;
4、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5、抵押权人(工作人员)持工作证、身份证;权利人及共有人携身份证、婚姻证明或户口簿共同到场(单独所有人持身份证、单身证明等材料;单位申请人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应出具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股份制企业需董事会决议、股份制章程、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应出具职代会认可证书);
6、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房屋抵押登记费80元/件、非住房抵押登记费550元/件。
三、办事时限:十个工作日。
四、领证:
按回执约定时间,持“受理回执、身份证(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注:收费标准、业务流程发生变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以咨询服务台解释为准。
G. 在建建筑能作为抵押物吗
在建建筑物好像可以作为抵押物,但是抵押流程比较麻烦。
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现广泛地被银行所采用。
在建建筑抵押一般要明确以下几点:
1、有《国土使用权证》;
2、已交纳土地使用权;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有大概的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日期。
(7)在建工程能否抵押给私募基金扩展阅读: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但是,在建工程抵押毕竟不同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隐含较多的风险,如操作不当,很可能出现法律风险,造成信贷资产损失。
当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时,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往往是有确定期限的,这极易导致在建工程的完成期限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发生冲突的问题,有必要予以明确。
H. 房地产公司法人将公司在建工程抵押给股东之一是否合法
关键在于弄清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成立须具备什么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 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改造担保的行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 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在建工程抵押作出明确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在建工程抵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主体条件: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是借款合同的贷 款人,这里的贷款人只能是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商业银行;抵押人不能将其在建工程作为第三方银行贷款的抵押物。2.客体条件:在建工程抵押的 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合法建造的在建工程;3.形式条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生效,并依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手续。4.目的条件: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继续建造工程,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本身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方能将在建工程抵押,而不能为其他贷款将在建工程 抵押。
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只有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成为抵押权人,抵压是无效的。
I. 在建工程可以在担保公司办抵押吗能办登记吗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