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私募基金的认购门槛:现在私募基金的普遍认购门槛是100万起认购,个别私募基金可以降低门槛至50万起认购。
Ⅱ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阶段通过银行向其大客户进行推介、路演,请问这种募集方式还属于私募吗
第一个问题:通过银行向大客户进行推介、路演应该是合法的,属于“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前提是没有“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就不算公开募集。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第二,关于认购总额与设立的关系:
目前,国家暂无明确规定认购总额达到预定规定的多少比例才可以设立,但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标准。如:
重庆的的规定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详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的规定是: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出资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扫行。详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要注意认购额与到位资金是两个概念,国内一般是采用合伙制来设立基金,都属于承诺出资。
第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奖金募集过程:
现在国内大多数私募基金的做法是:先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储备项目的同时向特定投资人进行募集,再进行投资。由于各地政策不一样,有的地方政府实施的是备案制、有的是实行审批制,所以募集过程中的流程也会有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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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的目标公司自己认购劣后可以吗
自己认购劣后当然是可以的,而自己投资的A企业就要通过合伙人的同意才能进行投资,并且投资的收益要归公司所有,如果可以的话还是自己认购比较好,不过自己要承担风险比较大
Ⅳ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的条件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XX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
6、投资方向:XX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XX%、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XX%;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XX%。
8、基金存续时间:XX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Ⅳ 私募股权基金与持股平台有何区别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简称“PE”)。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PE)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持股平台,即公司职工持股计划,是指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部分股权,委托一个专门机构(如职工持股会,信托基金会等)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并参与董事会管理,按股份分享红利的一种股权安排方式。
私募机构应当持证券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是受一行三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所有众多创新的产品都需要报备的。
而持股平台很多都没有监管,只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牌照,甚至营业范围都和金融无关。
Ⅵ 如何购买私募基金
目前银行柜台买不到私募基金产品:
1、银行柜台目前禁止代销非本银行的产品,只能私下问理财经理;因为私募属于非公开发行的产品。
2、私募分为:一般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阳光私募,建议购买阳光私募。
3、阳光私募基金是由信托公司发行,去信托公司的财富中心认购较为直接。
4、购买时关注管理人过往业绩及投资方向,一般为股票、债券、PE、实体项目等。
补充:私募基金中阳光私募比较透明,非阳光私募,关注证券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信息。
(6)股权出资认购私募基金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Ⅶ 小资金客户组成有限合伙,以机构客户形式认购私募基金合法吗
近年来,“投资理财”一直是热门话题。从银行到信托公司再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各类机构均大规模地推出了各种理财产品。虽然这些理财产品向投资者承诺了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但相关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时,是否明确告知了投资者其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式、投资具体存在的风险及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必要信息,这令人质疑。
以四川地区为例,2014年10月26日,四川最大的投资公司四川财富联盟融资理财有限公司倒闭,且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刑事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10日,成都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跑路”,众多投资者上门讨债 。一系列投资公司破产倒闭,负责人跑路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件给沉浸于高收益的投资者们当头一喝。
本文结合笔者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为例,对相关投资模式进行分析,让投资者了解投资过程造成损失的具体原因。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要界定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需从其概念构成入手。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由两个法律概念组成,一是有限合伙,二是私募投资基金。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有限合伙制( Limited Partnership)是风险投资( Venture Capital,VC))及私募股权基金( Private Equity,PE)的主要运作模式, 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 有限合伙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了《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伙的概念。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在我国得以确立。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提到私募投资基金,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Pre-IPO)各阶段的投资权益,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在IPO前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相较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私募投资基金既可从事股权投资,也可从事债权等其他投资。
综上所述,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所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即可称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分析
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出现是资本创新的产物。有限合伙型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最初诞生于美国,是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产物。据统计,美国在1980年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额为20亿美元,占整个创业投资总额的42.5%,到1995年己达到了1432亿美元,占整个创业投资总额的81.2%。随着我国新修订后《合伙企业法》的实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被引入了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规避了公司型投资基金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同时又基于其灵活的收益分配制度,逐渐成为了一种主流的融资方式。
通过分析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案例,笔者提炼出如下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一般运作模式,以下通过图示的方法具体说明:
交易过程中,主要交易程序如下:
(1)A(一般为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以及普通合伙人(GP),B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D有限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投资机构;
(2)A和D通过银行等销售渠道对投资基金产品进行推介,召集有经济实力的投资者(如C)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D有限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
(3)通过D有限合伙向E项目公司注资,注资方式一般通过委托贷款或股权投资;
(4)E项目公司再将通过D有限合伙募集到的资金投入本次交易中的约定项目;
(5)F担保主体为E项目公司向D有限合伙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
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对于融资方来说具有诸多优点,但由于其交易结构相对于传统的股权、债权投资来说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很难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加上基金产品的销售方通常都不会明确告知投资者其购买相关产品到底需承担多大的风险,所以常常使得普通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笔者通过曾参与过的实际案例,总结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 增加有限合伙人存在程序瑕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而,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往往仅与新设立的有限合伙签订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而由于有限合伙人人数较多等原因,事后普通合伙人往往怠于去变更工商登记,导致各投资者并非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有限合伙人。
2. 风险提示程度不够,销售过程存在虚假宣传
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往往被作为理财产品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然而,由于销售该类理财产品提成丰厚,大多数银行客户经理向客户推荐这类私募投资基金时,都会将该类产品说成保本型理财产品,同时承诺银行担保,使得众多投资者深信不疑。
此外,由于该类产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很多时候负责销售的银行理财经理也未必能完全知晓其中存在的风险,加之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入伙协议中只是笼统地要求投资者承诺同意承担风险,而不明确提出到底存在何种风险,风险大小如何,投资者通常会误认为这是银行发行并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而放心购买。
3. 普通合伙人失职
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运作完全依靠于普通合伙人。资金募集完成后,通常也是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与项目公司交接,签订一系列协议后将资金投入到项目的使用中。对于对项目知之甚少及缺乏法律、财务知识的投资者来说,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是否尽责就尤为关键。一旦普通合伙人对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未尽勤勉义务,或普通合伙人直接挪用所募集资金等情况发生,有限合伙人很难及时知晓并收集到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投资者在认购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时,因为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在认购时很难对其潜在的风险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各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相关理财产品时,应一改“忽悠”之风,做好事先告知义务。同时,投资者也应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进行大额投资之前,最好能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以便获得相关投资产品的风险提示,再判断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
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的基金发行及管理费应当怎么核算,是全部计费用么
不知道您指的基金发行费用是不是说认购费,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认购时一次性支付的,而管理费则是分摊在每年,从资产中扣除的,不需要额外支付
Ⅸ 私募认购门槛
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将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合格投资者以及资金募集等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办法》规定,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收益;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