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是什么机构
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是致力于为全省老年人提供爱心事业服务的公募基金会,登记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民政厅。
基金会的主要业务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河南省老龄文化事业的各项基金;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社区老年活动室、老年活动广场、老年艺术团、老年人才交流中心;招募公益志愿者,搭建爱心公益平台,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和奖励为老龄文化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基金会坚持“推进老年文化、发展公益事业”的办会宗旨;积极弘扬“孝德为本、 慈济为怀”的精神和“养老、爱老、敬老、助老”的理念;努力实现“创建中国老年公益文化品牌”的愿景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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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园都是家属楼 应该没有 老年大学
这是人大的老年学研究所/老龄资料中心
老年学研究所成立于1994年,现任所长杜鹏教授。
老年学研究所致力于科研和教学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坚持多学科相结合,现实性和前瞻性研究相结合,国内外老龄问题相结合。密切跟踪国外老年学研究的新成果与国内人口老龄化发展的新问题。在全国大力推动健康老龄化研究,引导家庭养老研究,率先提出了老年精神赡养,推动老年社会价值、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研究。
2002年,老年学研究所成为我校“211工程”重点建设单位。2003年,老年学研究所和中国老龄协会共同承担了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援华项目“中国老龄问题”的执行工作。
老年学研究所从2003年开始招收老年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这是目前我国唯一一所培养老年学专业研究生的学术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老龄资料中心附属于老年学研究所,在联合国第五周期合作项目支持下于2003年8月建立。资料中心主要负责收集老龄研究数据、图书和研究报告,为老龄研究人员和实际工作者提供资料服务。
地 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邮政编码:100872
办公电话:86-10-62515069
老龄资料中心网址:www.ageing.cn
❹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可以加盟吗
它是民政部名义设立的 不存在加盟这种方式。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中国老龄事业的各项基金。
二、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爱心护理院、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企业和民办非企
业机构。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四、资助城乡特困老人。
五、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六、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❺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Next Generation Ecation Foundation,缩写:CNG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通过社会倡导、募集资金、教育培训、救助资助、开发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国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同福夹道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并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训事业;
(二)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理论研究、项目开发及相关公益活动;
(三)开展学龄前儿童、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儿童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业;
(四)支持与下一代教育相关的公益事业;
(五)奖励在下一代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的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5、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6、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7、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8、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2、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为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发展尽力工作;
3、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私利;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5、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6、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7、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8、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9、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5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执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国家财政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二)用于开展募集资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费用;
(三)用于捐赠人、资助人指定的目的、对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四)表彰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全国性募捐活动;
(三)预计募资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募捐活动;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公益事业支出;
(二)经教育部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06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世界上有哪些大型养老集 团
最有名的是美国的太阳城,
❼ 退休在家闲的不行,想做投资,不知道基金、外汇、股票哪个好
建议在做投资之前多看看投资咨询或者一些投资产品的综合平台(例如私募排排网等,里面有许多理财咨询介绍),先学习并积累些投资心得,再少量试水,慢慢积累实战经验,至于投资哪一类产品,取决于你的个人资产和风险偏好情况等,毕竟投资界有这样一句话“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望采纳,多谢!
❽ 中华老年爱心基金会有没有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简介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是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为全国老年人服务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的社会法人。它的前身是中国老年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5月。第二届理事会于2003年10月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于2009年1月15日选举产生,理事长由民政部原副部长、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李宝库连任。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行动宗旨是:“孝行天下,共建和谐”。基金会以老年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并呼吁社会共同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基金会的工作任务是:以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中心,以为健康的老年人锦上添花、为有困难的老年人雪中送炭为重点,帮天下儿女尽孝,替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2007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在民政部首次进行的基金会评估工作中,得到了各界的充分肯定,被评为4A等级的基金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中国老龄事业的各项基金。
二、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爱心护理院、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企业和民办非企
业机构。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四、资助城乡特困老人。
五、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六、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自成立以来,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筹集善款,为老年人做了大量的实事、好事和善事。九年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动,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中国老年艺术团《红叶风采》文艺晚会”、“爱心护理工程”、 “东方银龄远程教育普及工程暨幸福养老大课堂”、“老年心理关爱工程”、“书写人生第二春征文书画摄影大奖赛”和“敬老志愿者联盟”七大品牌,并先后建立了多个专项基金。通过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广大老年人的心中。
华爱心基金会(CKF)属非公募性涉外基金会,由共青团中央(中青字[2002]124号文件)等部门倡导发起,经相关国家领导人同意,鉴于面向世界华人的工作需要在香港设立,并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规定,在香港警署注册。CKF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或联络部门。CKF还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审查批准(民函[2007]282号文件),在内地设立中华爱心基金会北京代表处(CKFBJ),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其业务主管机关是国家民委。一方面,CKF设立在法制环境优良、国际化程度极高、地处大中华区域最方便中心位置的香港,使得CKF能够较好地发挥纯粹民间团体和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的作用,能够便捷顺畅地与全世界华人交流、沟通,给爱心事业争取到极大的发展时空。另一方面,鉴于服务于内地的宗旨和实际上绝大部分业务机会也产生在中国内地的现实,CKF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北京的代表机构接受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管理,拥有雄厚的党政群团的背景资源,使得CKF便于抓住适合目前中国国情的诸多工作机遇。
❾ 谁知道老年大学的烹饪班
学习三个月,每星期上一次课,每次学做四个菜。学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