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何时开始施行,从此给予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地位
6月1日起,一批法律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其中,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该法。
⑵ 私募基金一法六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⑶ 证券投资基金法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吗
你是要问基金类别,还是问法规,具体法规我这边不清楚,但是这两个的基金产品类别,我可以给你整理发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及相关基金产品类型说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⑷ 私募证劵投资基金有什么法律和法规
私募基金综合法规
1、《证券法》
重点条款: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
解读:私募基金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
2、《信托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解读: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属于信托关系
3、《证券投资基金法》
重点条款: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解读: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契约等方式设立。
⑸ 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法
2012年8月12日,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股权投资基金(即PE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
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上书”反对PE基金纳入新基金,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6月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后,遭遇的最大变故。
25家行业协会,由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创投委”)牵头,囊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创业协会,它们在建议书中措辞严厉地指出,将PE基金纳入新基金法范畴监管,“将给我国的创业创新事业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由证监会监管,阳光私募基金由银监会监管,而PE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行使,一旦修订案通过,则由发改委、证监会两家共享。
有不便具名的业内人士指出,他们联名上书,反对由中国证监会来监管PE基金。此番联名的牵头者——中国创投委,为国家发改委主导成立。
多家知名PE基金拒绝对此事公开表态:“不在乎谁来监管,重点尽快定下来,统一立法,让从业者有法可循。”……
⑹ 私募指得是哪方面
【私募基金指什么?那么又有什么特征?】
在我国近日,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什么?私募基金有什么特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解释: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可分为公司式、契约式、有限合伙式等。
2、私募基金类型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别私募基金。
3、私募基金特定对象确认程序
(1)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投资者额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4)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5)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4、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①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②募集机构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③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
六、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从事民间借贷、P2P等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七、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在《刑法192条》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被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了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⑺ 什么是私募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一、私募
“私募”与公募相对,指的是资金的筹措方式;募集来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资金的销售和赎回由投资者与资金管理人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且多采用合伙企业的运营模式。
就私募基金问题,此前法律上并未做明确规定,既无违法,又无明确合法性。2013年6月1日施行之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特别认可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属性,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规定受《基金法》调整,其154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2014年2月7日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系指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资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对私募基金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认可。
二、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1、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
(1)向社会吸收资金;
(2)承诺巨额回报;
(3)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三、二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
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是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记的合法行为。
2、募集对象不同
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限制,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对投资者的人数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3、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属于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资金管理者获取剩余利润的行为。而私募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是实际的投资收益。
4、影响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可以监控的,而且由于其人数的限制,其影响范围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其资金的用途、运作是不透明、不规范的,甚至是欺诈的,因此,其信用风险很大,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