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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私募基金公司警告

发布时间:2021-03-23 21:55:29

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7种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2.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3.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4.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5.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6.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7.有损害基金财产行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变相公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非法集资罪。

❷ 没风控总监签字而成立了私募基金属违规吗

成立私募基金是很严格的,
没风控总监签字而成立了私募基金肯定是违规的,就和公司法人都不知道自己是这个公司的一样,我劝你最好上告到当地金融办,不然出问题了,风控是会受到牵连的。因为风控是私募必须的高管之一。

❸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暂不参加本次年检 什么意思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章基金备案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五章信息报送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上海契石财富-六八七八-五零二七,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❹ 投资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区别

投资公司的范围大了去了,干啥的都有。包括一些私募股权投资。还有很多黄金,外汇,现货,期货啥的很杂。。。。。
私募股权基金是个别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为了推动一些优质企业------上市------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基金。基金用于被投企业的扩建,收购,股份制改造,上市必要费用,路演等等。。。一般采取私下募集。他们的客户群主要有两个特点:1,风险承担能力强。2,投资能力强。
警告:到处给你说他是做私募的人有问题。不要轻易相信。

❺ 被刑事立案的私募基金公司的资产如何处置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的财产是独立的,产品的财产归属于投资者,管理人的财产用于支付法律赔偿等事宜。

❻ 我之前接到一自称是私募基金公司电话,口头承诺给好的股,但后面提供股票让我损失惨重,我可找他们索赔吗

亲爱的 这是不能索赔的 这都是有名门规定 写入法律的。券商可以推荐民众股票,但不承担和享受任何损失或者利润。如果获利归投资者本人,如果亏损也是投资者本人自己承担。。。

没办法,节哀顺变。不过你还有机会。好好准备准备。多积累些知识迎接下一波牛市!祝你好运

❼ 是普通的有限合伙企业还是违规的私募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私募基金市场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再一次推动私募基金市场规范化运行的进程。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分为三类,即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而有限合伙由于其灵活的组织形式,低成本的运营方式成为目前私募基金最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有限合伙企业,其经营范围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或实际运营中以投资为主,并且在运营过程中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吸引投资人入伙,扩大投资业务资金。但是他们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合伙人也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这类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的有限合伙还是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应当受到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监管,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法律对私募基金如何定义?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从以上规定可知,私募基金实际上是指具备专业知识的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向其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投资服务,从而向其收取管理费和分配超额收益的行为载体。
因此,从表面特征上来看,一个合规的私募投资基金除了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之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针对特定合格投资者的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二是资金管理行为,即对外投资的行为。也就是说,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实际上就是聚集投资者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只是在一些方面有所限制,比如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募集、募集对象为合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等。
二、如何具体判定投资型有限合伙是否属于私募基金?
判断一个投资型有限合伙在性质上是否属于私募基金,主要应当考虑该有限合伙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行为和对外投资行为,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以下条件予以判断:
1、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是否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不涉及或少量涉及其他业务。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企业通过扩大经营范围来隐藏其对外投资的业务目的。因此,也应当查明其对外的投资控股情况。
2、资金募集情况:综合判断其合伙人的数量、相互之间的亲疏关联性以及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
(1)合伙人数量:众所周知,私募基金正是通过募集一定规模数量的投资者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的。因此,合伙人的数量越多,其就越有可能为私募基金。
(2)合伙人之间的亲疏关联性:私募基金是通过募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其具有很强的资合性。而有限合伙企业则主要是基于合伙人之间信赖而聚集在一起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此,可以通过合伙人之间的亲疏关联性来对此进行判断,资合性越强,其就越有可能为私募基金。
(3)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判断该点主要着眼于其是否有意向通过吸收更多人入伙来汇集资金。如果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则增加了其为私募基金的可能性。
若通过“合伙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是否为机构”(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然人)、“是否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募集”等情形,不能够完全准确地判断有限合伙是否为私募基金,可以参考前面介绍的标准来佐证其是否为私募基金。目前,仍存在着许多违规私募基金,从表面上虽然看这些有限合伙不符合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等标准,但并不能就此认定他们不是私募基金,不受相关私募法律法规的监管。
三、违规的法律后果
违规的私募也是私募,要受相关私募法律法律的监管,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或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行政处罚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申请登记,或者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将会受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违反登记、备案等相关规定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私募基金产品,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2、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未经登记、备案进行资金集聚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的第一个要件,给予一定投资回报符合第三个要件。该模式具有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律风险。
总结:因此,鉴别一个投资型有限合伙的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应当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同时提醒那些名义与实质不符,想打擦边球的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调整业务,合规经营。

❽ 私募基金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7种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2.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
3.违反《办法》第十五条,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
6.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7.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有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禁止行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基金风险
对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最应该警惕的私募基金风险可以分为六大类: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金风险。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第四较高的道德风险。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五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第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虽然投资者往往被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所吸引,但私募基金认购门槛高达百万,对许多投资者来讲并不是一笔小数目,所以一切可能导致私募基金风险出现的因素投资者都必须知道。
私募基金高管人员要负法律责任吗
我国公民,包括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其任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受我国各类法律的约束。一旦投资私募基金遭遇亏损,经过查实,是由私募基金公司内部管理造成的,那么其内部管理人员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只是受其运营管理水平限制而导致亏损的,则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风险由投资人承担。

❾ 举报私募基金诈骗需要什么证据

一、遇到私募基金诈骗到哪里报案?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私募基金诈骗报案需要什么证据?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三、私募基金诈骗的具体特征是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如何防范私募基金形式的诈骗?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❿ 私募基金常见的违规操作

私募基金最根本的获利是要从所投企业或项目中得到,最致命的就是所募集的资金没有真正落到实体项目中,靠后面的资金给前面的人开工资,这样就形成了非法集资。所以私募基金必须要有优质的项目否则只有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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