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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挤兑

发布时间:2021-03-16 12:53:34

A. 我在一家私募基金公司做(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因项目资金链断了,也出现了顾客挤兑本金现象。估计这事情

合同没有主副之分,每个合同都是独立的,也就是说你给自己头顶悬了一把剑。

B. 私募基金亏损40%持有4年了

这个没办法亏损就亏损了,买入的时候就是盈负自理的,你可以持续持有或赎回。

C. 基金面临的赎回风险是不是相当于银行的挤兑风险

基金的大额赎回相当于挤兑,一般基金的仓位在60-80%之间浮动,如果这时候赎回的量占比达到或超过他持有的现金数量,基金经理就只能卖掉股票套现,如果赎回的量特别巨大就可能致使该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崩盘,继而基金净值大幅缩水,然后该基金持有人就继续套现,最后使该基金直接清盘出局。

D.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兑投资基金是否违法

不可以,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的时候在合伙协议里会写的很清楚,管理人要使用基金的资金需要得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有书面的报告。

E. 货币基金的挤兑风险是什么意思

挤兑风险一般指银行因大量客户取现而没有能力支付导致破产。
为什么货币基金有挤兑风险?因为互联网宝类货币基金的收益在高峰时达到了6个点左右,而一般的货币基金的收益已经破五,资金数额较大的投资人肯定会考虑是否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而货币基金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等,这些都是有期限的,一旦大部分投资者都赎回份额,那基金肯定是没有那么多钱给用户的。这就是为什么货币基金有挤兑风险。

F. 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的情况是怎样的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如果当事人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基金公司有违约等行为等证据,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6)私募基金挤兑扩展阅读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G. 什么情况下货币基金会发生挤兑风险

如果遭遇大规模赎回,可能会引发币基金存挤兑风险。此种现象引起了央行了高度重视。央行在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提到,货币市场基金存在类似存款挤兑的风险,应加大金融监管协调力度,防范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H. 私募基金发生特兑违反哪条规定

私募基金发生特兑违反那条规定?我L认为你参与私募基金时应有协议的,可以按协议违来比较是否违规了。

I. 私募基金会血本无归吗

A、私募基金属于投资,投资就会面临血本无归的情况;
B、投资私募基金,一定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而定;虽然私募金的收益看着很高,但是,收益是和风险相匹配,同时,还有就是基金管理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政策,所以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决定收益。

J. 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怎么办

私募基金暴雷主要是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存在操作不规范、挪用资金等乱象,脱离托管机构运行、投向难以监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一般需要要先刑后民,在刑事程序没有结束前,投资者无法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要求偿还投资损失。在该种情况下,投资者可选择以下路径追回投资损失:

1、要求销售方承担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等。销售机构在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未能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和投资人的实际状况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未能确保投资人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销售机构存在具有重大过错,销售机构应对投资人受有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是投资人和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署协议,约定担保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合同。实践中常见的形式还有担保函、担保书、承诺函。在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出具含有清偿投资本息内容的书面文件的,投资人可向出具方要求承担上述清偿义务。

上述路径可有效避开先刑后民的程序障碍,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清偿责任,从而快速实现投资损失追回,当然最终追回的资金以第三方的清偿能力为限,一般的销售机构如银行和证券公司均不需考虑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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