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担保物权与抵押债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区别在于担保债权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联系: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B. 请举例说明债务人,债权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债权,这些概念是怎么联系在一起的
举例:甲于2010年1月1日(债务人)向乙(债权人)借款100W元,约定于2012年1月1日归还。双方书面约定甲以其拥有的 XX牌汽车 进行抵押以保障乙的债权之实现。
2011年1月1日,甲将其拥有的XX牌汽车以 市场价格 出卖给丙,并将车过户至丙名下。
2012年1月1日,乙向甲索要100W欠款。甲无力偿还。乙向法院请求拍卖甲之汽车受偿债务的效力不及于丙。
设置抵押权是为了保证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因抵押物的不同,所采取的生效方式不同,对抗的效力也不同。
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为采取的登记对抗主义,即在此类抵押物上设置抵押权时,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时生效。但未经过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案例,抵押物XX牌汽车则属于交通运输工具,丙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属于善意第三人。
虽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却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能对抗丙。
当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使自己拥有的债权实现时,就应运而生了一系列的权利,比如质权、担保物权、留置权、抵押权。
抵押权也只是为了保障债权人之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已。
债务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但抵押权制度,债权人无需占有抵押物。也就是说抵押物的用益价值和所有权都还属于抵押人,也就是债务人。
所有权在你这里,如果你将抵押物卖了怎么办?所以又衍生出抵押登记生效主义和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此两种主义都为了是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使相关第三人可以了解到,此抵押物上设置有抵押权。
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债权。也保证了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免受损失,如果抵押未进行登记,相关第三人不知道此物是抵押物,如果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或者所购买的抵押物是必须登记对抗抵押权人的,则无法以善意取得对抗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
C. 担保抵押债券和抵押担保债券的区别
抵押债券和担保债券
抵押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发行一笔债券时,通过法律上的适当手续将债券发行人的部分财产作为抵押,一旦债券发行人出现偿债困难,则出卖这部分财产以清偿债务。抵押债券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一般抵押债券和实物抵押债券。为使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下跌时债券持有者仍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用作抵押或担保的资产价值通常要大于债券发行总价值。
当发行者无法履行付息的承诺时,抵押资产的托管人有权卖掉抵押品,并将所得净收入偿还给抵押债券的持有者。如果所得净收入不足以偿还债务,抵押债券持有人将变为普通债权人,未偿还部分的清偿要求权将等同于信用债券。
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D. 如何实现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抵押权
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E. 什么是抵押担保债券
� 抵押担保债券CMO 是一种综合体现了分期支付证券和分级支付证券的特点的多层次的转付证券。该债券结构的核心技术在于根据支持资产未来每期所产生的收入的多寡而分别创造短、中、长期不同级别的证券,从而达到减低投资者所面临的系统风险的目的。一个典型的CMO一般地包含有数个“正规级”债券和一个“剩余级”债券,其中,“正规级”债券的最后一级又称为“Z级”债券。除“Z级”债券以外的每级“正规级”债券于发行后都同时计付利息,但本金却是按级别优劣依次偿付;而“Z级”债券利息只计不付,累计复利,只有在前几级“正规级”债券偿付完毕后,“Z级”债券才开始清偿本息;因此,“Z级”债券又被称为应计利息档债券,实质上是一种附有本息禁偿期的债券。在所有“正规级”债券都得到本息偿付后,剩余的支持资产的收入将全部支付给“剩余级”债券所有人。 抵押担保债券的特点 利用期限分层技术重组基础贷款组合的现金流,创造出不同期限档次的证券,投资者的风险与潜在收益随证券期限的延长而增长。CMO的典型形式一般包含四级债券:A、B、C级和Z债券。贷款组合的现金流首先用于支付A级债券的本金,当完全偿付后,转而支付B级债券的本金,同理再行支付C类债券本金。A、B、C 级债券在发行日开始即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当前三类债券本息都被偿付后,从资产池中产生的剩余现金流方可用于支付Z债券的本息。Z债券是应计利息累积债券,在其前面各级证券本息被清偿后,才开始享有利息和本金收入,未支付的当期利息累积起来加入其本金余额。Z债券存在的效应是,前N级债券的本金支付因Z债券利息的延迟支付而加速。 抵押债券和担保债券 抵押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发行一笔债券时,通过法律上的适当手续将债券发行人的部分财产作为抵押,一旦债券发行人出现偿债困难,则出卖这部分财产以清偿债务。抵押债券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一般抵押债券和实物抵押债券。为使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下跌时债券持有者仍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用作抵押或担保的资产价值通常要大于债券发行总价值。 当发行者无法履行付息的承诺时,抵押资产的托管人有权卖掉抵押品,并将所得净收入偿还给抵押债券的持有者。如果所得净收入不足以偿还债务,抵押债券持有人将变为普通债权人,未偿还部分的清偿要求权将等同于信用债券。 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F. 债券违约时受偿顺序是什么
如果债券违约,那么企业就要破产,用破产的清算后的实际价值,根据偿债人顺序依次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6)第三抵押权债券扩展阅读:
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112.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13.
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14.
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G. 什么是第一、第二抵押债券
可加抵押,又称“开放式担保”,当同一项抵押品价值很大时,将抵押品评估价值后分为若干次抵押,有关的抵押权按登记的先后次序分为一级抵押权、二级抵押权……在处理抵押品清偿债务时,要依次先偿还高一级抵押权的债务。因此,抵押权级次越靠后,其风险越大。
H. 关于抵押权和债权的问题。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I. 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如何实现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抵押权
第一, 以各当事人是否就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进行了约定 ,为标准,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在按份共同抵押中,每个抵押物对同一债权是分别担保,因此不是真正的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卖得的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之全部。连带共同抵押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的清偿,对抵押权人较为有利。
第二, 以抵押财产是否同属于一人为标准,共同抵押可分为抵押财产同属于一人的共同抵押、抵押财产分属于多人的共同抵押。抵押财产同属一人的共同抵押,是指一人对供抵押的数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共同抵押。这里的一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数项抵押财产同属第三人时,依当事人对数项抵押财产中各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是否有约定,有数项财产同属第三人的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抵押财产分属多人的共同抵押,是指供抵押的数项财产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人,即多人对数项抵押财产分别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某项或某几项抵押财产属于债务人,其他抵押财产属于第三人,此时不管是按份共同抵押还是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必须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如果就债务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卖得价金能满足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则其他抵押人的义务即告解除,若不能满足全部债权,则债权人只能就不能满足的部分再就其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卖得价金受偿。二是供抵押的多项抵押财产均属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数项抵押财产分属不同人的情形,对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是否有约定,也有按份的共同抵押与连带的共同抵押之分。
J. 什么是抵押债券,抵押债券有哪些种类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人们关注科技和金融问题越来越多,而引起大家关注的其中之一的抵押债券也是深受大家的热议,那么,今天就由汇商所小编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何为抵押债券?抵押债券包括哪些?
通俗的来说,抵押债券是以企业财产作为担保的债券,按抵押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抵押债券、不动产抵押债券、动产抵押债券和证券信托抵押债券。
而具体来说的话,那些以不动产如房屋等作为担保品,称为不动产抵押债券;以动产如适销商品等作为提供品的,称为动产抵押债券;以有价证券如股票及其他债券作为担保品的,称为证券信托债券。一旦债券发行人违约,信托人就可将担保品变卖处置,以保证债权人的优先求偿权。
抵押债券的具体分类如下:
1、限额抵押,又称“封闭式担保”。一项抵押品只限于一次发行的债券,不允许再用作发行同一等级债券的抵押。
封闭式担保指企业不得发行索偿权顺序先于等于现行债券且利用相同抵押品的债券,但是,允许利用相同抵押品发行索偿权顺序低的债券,这样,首先发行的债券称为第一抵押债券或高级抵押债券,第二批发行的债券称为第二抵押债券或低级抵押债券。
在发行企业不履行债券义务时,第二抵押债券持有人必须等用没收抵押品的售得价款清偿第一抵押债券持有人的全部债务后,若有剩余额才能得到本息清偿。从而第二抵押债券的风险大于第一抵押债券,第二抵押债券的利率亦大于第一抵押债券,较高的利率是作为对风险的补偿。
2、可加抵押,又称“开放式担保”, 开放式担保是指不限制将同一资产再用作新发行债券的担保物,这样,在发行公司不能履行清偿义务而出售担保物时,其售价款应用来清偿全部已发行担保债券的本息。
若不能足额清偿,则按比例清偿。当同一项抵押品价值很大时,将抵押品评估价值后分为若干次抵押,有关的抵押权按登记的先后次序分为一级抵押权、二级抵押权……在处理抵押品清偿债务时,要依次先偿还高一级抵押权的债务。因此,抵押权级次越靠后,其风险越大。
以上汇商所小编为大家介绍了何为抵押债券的具体内容,并且从限额抵押和可加抵押两方面对抵押债券包括哪些的问题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仅供大家参考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