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债券承销商名单
银河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海通证券
广发证券
申银万国
华泰证券
中信建投
光大证券
方正证券
齐鲁证券
东方证券
长江证券
安信证券
联合证券
兴业证券
招商证券
中信金通
华西证券
中银国际
浙商证券
信达证券
上海证券
东吴证券
湘财证券
平安证券
⑵ 我国国债的主要承销商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经历了80年代的行政分配,90年代初的承购包销,到目前的定向发售、承购包销和招标发行并存的发展过程,总的变化趋势是不断趋向低成本、高效率的发行方式,逐步走向规范化与市场化。
(1)定向发售。定向发售方式是指定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特定机构发行国债的方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等品种。
(2)承购包销。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它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债的承销商和发行条件。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招标发行又可分为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①缴款期招标。缴款器招标,是指在国债的票面利率和发行价格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承销机构向财政部缴款的先后顺序获得中标权利,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②价格招标。价格招标主要用于贴现国债的发行,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果中标规则为“荷兰式”,那么中标的承销机构都以相同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来认购中标的国债数额;而如果中标规则为“美国式”,那么承销机构分别以其各自出价来认购中标数额。
⑶ 关于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国债的发行与承销,商业银行具有国债承销包销资格!记账式国债是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商业银行,而凭证式国债是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确定的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商业银行承销的!承销佣金属于商业银行的当期收入,计入利润总额!满意请采纳,谢谢!
⑷ 在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与承销方式分别有哪几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经历了80年代的行政分配,90年代初的承购包销,到目前的定向发售、承购包销和招标发行并存的发展过程,总的变化趋势是不断趋向低成本、高效率的发行方式,逐步走向规范化与市场化。
(1)定向发售。定向发售方式是指定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特定机构发行国债的方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等品种。
(2)承购包销。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它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债的承销商和发行条件。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招标发行又可分为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①缴款期招标。缴款器招标,是指在国债的票面利率和发行价格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承销机构向财政部缴款的先后顺序获得中标权利,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②价格招标。价格招标主要用于贴现国债的发行,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果中标规则为“荷兰式”,那么中标的承销机构都以相同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来认购中标的国债数额;而如果中标规则为“美国式”,那么承销机构分别以其各自出价来认购中标数额。
⑸ 2016哪个银行承销的国债份额多
2016年的储蓄国债发行计划:从3月份开始,11月份结束。2016年4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8月10日、10月10日开始发行电子式国债。2016年3月10日、5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开始发行凭证式国债。2016年5月国债发行时间及利率是:时间: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9日。本期凭证式(二期)国债最大发行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3.9%;5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4.32%。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19日是:2016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期。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三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3.8%,最大发行额200亿元;第四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22%,最大发行额200亿元。
⑹ 国债的 包销 包括 承销和 代销吗 包销,承销,代销 三者 是什么关系
承销
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证券经营机构惜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它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
代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担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又称为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为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销售截止日期,证券如果没有全部售出、那么未侍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在代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委托关系,承销机构不承扣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代销发行比较适合于那些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它们的证券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用代销方式可以降低发行成本。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侍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对发行人来说,包销不必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与代销相比,包销的成本也相从较高。包销在实际操作中有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之分。全额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承购合同,由承销机构按一定价格买下全部证券,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价款一次付给发行公司、然后承销机构以略高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在全额包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证券发行人并非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即承销机构将证券低价买进然后高价卖出,赚取中间的差额。对发行人来说,采用全额包销方式既能保证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资金,又元须承担发行过程中价格变动的风险,因此全额包销是西方成熟证券市场中最常见、使用最广泛的方式。
余额包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在约定期限内发行证券,到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认购。余额包销实际上是先代理发行,后全额包销,是代销和全额包销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式。承销朗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阶议约定的包销或盲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⑺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有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了解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异同。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的有关规定;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熟悉企业短期融资融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与条款设计;了解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条件;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的制度安排。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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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债券的承销机构有哪些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你好
⑼ 债券承销方式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