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企业清算后,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中偿还权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1.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拥有优先清偿权,而投资者只能享有清偿所有负债后的剩余财产。
2.如果企业发生清算时,首先支付工资及税款、然后是其他负债。如果还有剩余,才由企业所有者分配。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的投资人,以其投资为限对债权人偿还债务,当资不低债时,则进入破产程序,申请破产保护。
② 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有什么区别
企业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是:债券优先于股权。因为债券属于债务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清算应当先按照顺序清偿债务。有剩余财产的,才可以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③ 债券违约时受偿顺序是什么
如果债券违约,那么企业就要破产,用破产的清算后的实际价值,根据偿债人顺序依次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3)该企业的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为扩展阅读:
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112.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13.
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14.
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④ 企业的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是什么
企业的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⑤ 中国哪部法律明确说明了正常营业的企业债权,优先股权,普通股权的优先级别
《企业破产法》。
顺序是这样的。优先股权,普通股权,债权。
关于具体债务跟股权:
债权银行第一优先
其次偿还国税、地方税
复次偿还有担保债务
复次偿还无担保债务
复次偿还清算破产费用
复次偿还优先股股东
复次偿还普通股股东
总的方面是:
工资福利、税收、贷款、债务
看这里会更具体:http://ke..com/view/840248.html?tp=0_00
⑥ 在清偿顺序上仅优先于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是
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里的“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不代表其信用等级一定“次级”;各种证券的求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 >次级债务> 优先股 > 普通股,求偿权优先级越高的证券,风险越低,期望收益也越低,反之亦然。
机构往往基于自身情况,根据CAPM模型按一定比例配置资产,以均衡自身承担的风险和获取的收益。
次级债券的发行主体在国内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发行资金用于补充资本充足率。由于包括增发和定向增发在内的股权融资方案,在制度上有相对较为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往往不能在急需资本的特定时间恰好完全满足增发的条件;
而资本充足率一旦不能满足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的要求,商业银行的业务扩张将受到制度的极大限制。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作为一种较为简便的补充资本金的手段(承销成本也更低),开始越来越频繁地为银行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