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央行鼓励中小银行通过发行转股型资本债券补充资本,这样做有何益处
为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需求,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发展,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完善了转股型资本债券相关制度,并已批复浙江稠州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转股型资本债券。其中,宁波通商银行已经发行首单转股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此举对银行及其储户和高级无抵押债券的债权人具有正面信用影响,有助于扩充银行资本工具的潜在投资者范围,为银行开辟筹集其他一级资本的新渠道并增强其损失吸收能力。”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裁、高级信用评级主任诸蜀宁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新举措还有助于缓解市场对于小型区域性银行资本状况脆弱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顾虑。
“一般来讲,永续债的受偿顺序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股东持有的所有类别股份之前;永续债与发行人其他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级资本工具同顺位受偿。银行永续债出现之后,银行不怎么青睐优先股,转向大量发行永续债。而转股型永续债的出现,相当于多了一个选择途径,也让债权人更‘宽心’。”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从发行端来看,一方面,转股型永续债的推出拓宽了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补充渠道,有助于进一步缓解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不足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另一方面,相比减记型永续债,当风险事件触发时,转股型永续债具有转股的保护功能,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永续债发行成本。从投资端来看,转股型永续债能够在特定条件下转为股权并参与发行人剩余资产分配,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因此此类资本债券对投资者的市场吸引力相对更大。
5月23日上交所、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均采取备案制发行,交易所在接受备案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后可在6个月内择期发行。
(1)交易平台不同:债券发行后,上交所发行债券可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深交所则在其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2)在投资者范围方面,两所规则略有不同,深交所不接受个人投资者。
上交所允许的投资者范围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并要求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深交所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人应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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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发行办法
我国金融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二)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证券公司债券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劵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五)财物公司债券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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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公司 资本补充债
在全国保险监督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首次披露了12家保险公司出现不同程度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两天后的7月17日,保监会一口气又公布了9家保险公司的详细增资情况,包括5家财险公司和4家寿险公司,分别是:都邦财险、华泰财险、中银保险、大众保险、永安财险、中航三星、信诚人寿、中美大都会、海尔纽约人寿。
对引发赔付能力不足的原因,吴定富在会议上分析道:“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同时,保监会还表示,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付能力阶段性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保、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金,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
同期保监会还公布,2008年上半年共有23家保险公司对其注册资金进行增资,且其中不少都是去年已经进行过增资。
尽管有如此多家公司忙增资,且多数都为大手笔,但是,在保险行业内,偿付能力不足似乎不足为惧。
都邦财险的一名会计认为,赔付能力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在于其股东权益。他们公司也是在今年完成增资的,增资后即大大提升了公司的赔付能力。
太平洋安泰保险公司的一位经理认为,这是行业的普遍现象。多少比率是充足、安全的,各国也不尽相同。
平安集团的一位内部人士认为,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更多的应该就是因为短期业务增长过快。
合众人寿的相关人士也表示,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在承担现有负债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未来发展而建立的预警指标。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即使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也可采取增加资本金、合理运用保险资金、调整业务结构及控制费用等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保监会督促险企自填家门
如果不足畏惧,为什么保监会推出了新的规定?什么是赔付能力?
赔付能力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警戒线,是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
2008年7月14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日废除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根据保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按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被分为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三类,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低于100%、100%至150%、高于150%。
平安集团的新闻发言人盛瑞生在接受《证券日报》的采访时解释道,保监会的新规定是适时推出的,更加科学、合理,监管也更加严格,有利于整个行业向健康、稳健的方向发展。在偿付能力方面,平安是新标准分类中最好的I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主要是资本金充足,业务选择和成本控制方面做得较好。
上述合资保险公司战略部经理表示,保监会推出新的政策,应该是基于对风险的考虑。中国的保险行业与国外的不同,不会轻易的倒掉。但像今年上半年这样巨灾频发的情况下,重大赔付的增多,大量的挤兑也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也认为新的规定更加规范,更加突出了偿付能力的重要性。
但是,值得思考的是,郝教授同时提出,我们采用欧美对偿付能力的标准来监管中国的保险公司,就相当于用一个博士生的标准来要求小学生,这样也好,也不好。长远来看,这些标准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短期看来,有一点弹性其实是可以的,当然,监管机构不断地敲警钟也是对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偿付能力是一个时点的概念。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如果长期偿付能力不足肯定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只是在某个时点产生不足,则很容易通过业务的调整而调整。我们打个比喻,中国的保险公司就是一个青少年,虽然这个青少年扛不起100斤的大米,但是我们不能说他没有力气。”郝教授分析道。
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破产
从保监会公布的消息看来,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不足已经不是今年首次出现了。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此之前即透露过,2007年年底就发现10家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
而在2005年,保监会还曾提出,国内中资寿险公司普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三大寿险巨头中国人寿集团、太平洋寿险、新华人寿即被爆出偿付能力不足,其中太平洋寿险的状况最为严重。
当时被媒体爆出后即掀起了轩然大波。曾有人形象地比喻:就好像一家资不抵债的企业能去银行贷款吗?
但此前,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如果某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过低,就会出现破产倒闭的危险,但在我国,保险公司是不会轻易倒闭的。因为衡量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稳定经营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偿付能力,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非常严格。
因此,2006年,保监会便推动多家保险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充实资本金。
2007年,中英人寿、民生人寿、中德安联等保险公司纷纷大举实施增资扩股。而国内保险业的三大巨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陆续登陆A股市场融资。截至2007年底,保险业资本金总量已超过2000亿元。
即使如此,在郝演苏教授的眼里,依然不足为惧。整个保险行业的总资金也就相当于中国工商银行的1/3。
郝教授认为,“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豆芽菜的市场,但是一个后劲发展很大的市场。而海外市场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形态了,扩张的空间很小。如果对未来有很好的预期,随着新业务的上升,很多问题都会随之化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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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银行补充资本的主要途径有
补充资本的主要途径是发行股票或者增发新股,这是筹集资本金股份制商业银行最基本的形式,这对股份制银行而言,根据业务需要增发新股也是筹集资条重要途径,可以及时补充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还可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还可以通过发行可转换的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家注资,内部累积等方法,补充银行的资本空缺。
拓展资料
银行资本金的作用
1、资本在银行兼并的浪潮中起了重要作用。根据规定,发放给一个借款人的贷款限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因此,资本增长不够快的银行会发觉自己在争夺大客户的竞争中失去了市场份额。
2、资本增强了公众对银行的信心,消除了债权人(包括存款人)对银行财务能力的疑虑。银行必须有足够的资本,才能使借款人相信银行在经济衰退时也能满足其信贷需求。
3、在存款流入之前,资本为银行注册、组建和经营提供了所需资金。一家新银行需要启动资金来购买土地、盖新楼或租场地、装备设施、甚至聘请职员。
4、资本作为规范银行增长的因素,有助于保证银行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增长。管理当局和金融市场要求银行资本的增长大致和贷款及其风险资产的增长一致。因此,随着银行风险的增加,银行资本吸纳损失的能力也会增加,银行的贷款和存款如果扩大得太快,市场和管理机构会给出信号,要求它或者放慢速度,或者增加资本。
5、资本为银行的增长和新业务、新计划及新设施的发展提供资金。当银行成长时,它需要额外的资本,用来支持其增长并且承担提供新业务和建新设施的风险。大部分银行最终的规模超过了创始时的水平,资本的注入使银行在更多的地区开展业务,建立新的分支机构来满足扩大了的市场和为客客户提供便利的服务.
6、资本金是一种减震器。当管理层注意到银行的问题并恢复银行的盈利性之前,资本通过吸纳财务和经营损失,减少了银行破产的风险。
6. 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不是利好
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利好。原因是这些发行债券深层意义实际上是一种非股权类的债务性融资,也就是说一样是要从市场融资,只是形式上的不同。现在很多商业银行都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只是看现在已经上市的银行来说,每一间银行都有再融资的需求。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