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和集合债的区别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未来将有良好发展前景。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要具有以下优势:
一,降低债券的发行条件。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多个小微企业的集合体,能联合起来达到一定的发行规模,能产生外部规模经济,对单个企业的要求相对下降,能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到这一融资方式中来;
二,降低债券的融资成本。增信集合发债可以提升小微企业的信用级别,这样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发行债券;
三,降低了债券的违约风险。
增信集合债券相当于优质小微企业债券打包发售,从整体上降低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违约风险。
企业债券是指所有行业的企业只要满意发行债券条件就可以。
⑵ 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包括哪些品种
国家发改委除一般企业债券以外,还推出了项目收益债券、四大专项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可续期债券、创投企业债券及“债贷结合”等创新品种。
⑶ 企业信用增信措施有哪
1、抵押(土地、设备等)
2、第三方担保
3、保证金(自己出劣后级资金)
⑷ 如何看待发改委排查企业债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级发改委对辖区内已发行、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8年1月20日前上报国家发改委。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要求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的监督管理,重点针对信息披露与中介机构的尽职情况,部分创新类债券品种的合规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的合规情况等。其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下称小微债)、项目收益债被点名要重点监管。
⑸ 国家出台了多少个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⑹ 企业融资增信条件的四大指标是什么
1、政府增信——建立全方位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
2、融资机构增信——创造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满足不同信息条件下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3、企业增信——加速企业改革步伐,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
4、社会增信——强化诚信管理,培育时代新人,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
⑺ 如何理解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以结构化方式来进行的内部增信
2007年以前,我国的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多为国有大型企业,信用增级方式也非常单一,国有商业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是最主要的信用增级方式,属于典型的外部增信模式,内部增信模式基本没有应用。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希望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原有单一的增信方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2007年10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为企业债券担保,此举切断了企业债券银行单一担保增信的传统路径,使得中小企业发债难题进一步加剧。2008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现了因融资难引发的大面积中小企业倒闭潮,备受各界关注。因此,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如何通过引入信用增级模式创新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难题,从而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成为市场参与主体需要共同解决的难题。
二、债券信用增级模式
所谓债券信用增级,其实质是对债券产品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通过一定的机制和一系列增级程序对产品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将原来的低信用级别提升为高信用级别,改变以信用主体的原始信用作为主要支撑的传统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原始信用因素中的不确定成分的过程。
按照信用增级提供主体的不同,债券信用增级模式可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类型。
外部信用增级又叫第三方信用担保,是指除发行人、发起人(银行)、服务商、受托人以外的机构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借以提高证券化债券的信用级别。主要有第三方信用证、资产出售方提供追索权、债券担保三种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即通过证券化结构的内部调整,将现金流量重新分配,使债券达到所需的信用等级。内部增级主要采取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化安排、利差账户、超额担保、现金储备账户、担保投资基金和发起人或发行人提供直接追索权等方式。
与外部信用增级相比,内部信用增级最大的优点是成本较低。这是因为,外部担保机构往往是基于最坏情况下的风险估计来确定担保费率的,发行人所支付的费用一般高于资产的实际风险所需的担保成本。如果通过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发行人只需承担实际的损失,还可以从抵押资产的剩余权益中获益。此外,外部增信模式受制于第三方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行为,存在不确定性。
大型企业由于信用等级较高,担保成本相对较低,因此通过引入外部担保增信,提高信用等级以降低发行成本是经济的,担保机构也乐于向他们提供担保。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则不然,中小企业风险高、信用等级低,运用外部担保增信模式需要支付高额的成本,因此在完全市场化前提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方式发债是不经济的,加上风险高,第三方担保意愿不强,需要政府等外部力量干预,构建外部增信模式难度大。
三、中小企业债券信用增级模式的国内外实践
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债难题,国内外均有不同程度的实践探索,所采用增信模式也各有不同,我国采取的是政府干预下的外部担保增信模式,而国外则主要采取优先/次级分层结构为基础的内部增信模式。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质量特点,从实践效果看,市场化的内部增信模式更为市场接受,运用效果更明显。
(一)国内实践。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难题,我国部分发达地区曾尝试在政府推动下,借助外部增信模式发行中小企业债券。2007年,在深圳地方政府的大力协调下,以市贸工局为牵头人,借助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银行统一担保,将市政府筛选出的20家中小企业以“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发行集合债券,首次通过债券市场募资10亿元。此后不久,4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以同样的模式发行集合中小企业债券募集3.05亿元。
从增信原理看,该模式属于典型的外部增信模式。以“07深圳中小债”为例,债券设计了三层担保结构,由国开行对债券提供统一担保,政府担保机构向国开行提供反担保,中小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资产(见图1)。
集合债券内的20家中小企业的主体信用等级本来在BBB-A+之间,但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集合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达到了我国债券市场最高信用等级AAA,5年期债券年利率仅为5.7%,直接融资成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27%。此外,由于是政府干预下的非市场行为,国开行及担保机构尽管为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提供了的实质担保,仅向企业收取了低廉的担保费。
这种以非市场化外部增信原理为基础的中小企业债券由于各方的收益和成本不对等,因此很难持续。原因有几点:
(1)银行及担保机构的担保成本难以覆盖担保潜在风险,因此持续提供担保的积极性不高。(2)由政府筛选的中小企业获得了超额受益,而且信用等级越低的企业收益越高,这一示范效应可能导致未来被筛选中小企业的寻租行为。(3)由于该模式的最主要增信动力来自国家开发银行的国家信用担保,一般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无法达到低成本融资的要求,因此一旦担保方担保行为发生根本变化,这种外部增信方式的基础就不再存在了。2007年10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严格限制银行为企业债券担保。这一政府推动下的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模式由于暂没有可替代的市场化增信方式而不幸夭折。尽管此后国内多个省市宣称要以此模式为蓝本继续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但至今再没有新的中小企业债券问世。
(二)国外经验。在国外,一些国家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也推出多种融资工具,多以资产证券化为基础的内部增信模式为主。在德国,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Bankengruppe,以下简称KFW)在2000发布其PROMIsE计划,为各银行提供了一套将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标准化结构,以降低交易成本,推进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西班牙财政部也推出PTPYME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对满足该机制的从级以上资产证券化产品,西班牙政府的担保额度可达80%,该机制提升了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也降低了发行人及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欧洲投资基金(The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以下简称EIF)则在贷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以担保形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ElF要求标的资产池50%的资产为中小企业贷款,在对标的资产池分层后,EIF主要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BBB级的债券层提供担保,以提升该类债券的信用等级,目前该方式已经成为欧洲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主要方式,截至2007年底,EIF已以该方式为中小企业承担了42,28亿欧元的担保。
除了上述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方式外,韩国政府推出的P-CBO(Primary collaterali zed BondObligation)模式更为独特,该模式融合了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及资产证券化,通过引入以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安排为基础的内部增信原理有效解决了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债融资问题。
P-CBO是CBO(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的一种,所谓CBO就是以一组垃圾债券为标的资产的ABS产品,其目的就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一组垃圾债券重新打包成多组不同风险和收益的债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尽管CBO的标的资产为垃圾债券,信用质量较差,但由于债券数量较多,信用风险能够足够分散,使得重新打包成的优先级别的债券达到投资级债券标准,因此从这个角度看,CBO实际上就是一种将垃圾债券转化为投资级债券的工具。
1999年底,韩国政策性金融机构SBC(small Busi-hess Corporation)成功组织发行了第一个P-CBO(如图2所示)。在该P-CBO交易中,23家中小企业在SBC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联合向SPC发行720亿韩元的债券(sPc是专为该次交易设立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23家公司的平均信用等级为BB级,所发行的债券均属于垃圾债券;随后,为了吸引投资者,SPC将该720亿韩元的债券组合重新打包成两大类不同优先级别的ABS,其中一部分为445亿韩元的优先层债券,该部分债券向广大投资者发售,余下的275亿为次级层债券则由SBC持有。根据发行安排,23家中小企业的偿债资金首先用于偿还优先层债券,只有当优先层债券部分的本金完全清偿完毕后,偿债资金才开始用于偿付次级层债券,如此安排使得债券组合的违约损失首先由SBC全额承担,只有当违约损失超过275亿时,优先层债券的投资者才开始承担超出的损失,因此,通过债券分层设计,优先层债券投资承担的违约风险已经大为降低。与此同时,韩国的住房和商业银行(The Housing and Commercial Bank)为参与企业提供t00亿韩元的流动性支持,在必要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信贷资金,保障到期债券的偿付,进一步提升债券的信用质量。
从上述交易我们可以看到:相对于银行借款、普通企业债券,P-CBO作为一种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融资工具,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第一,P-CBO以资产证券化技术将多家中小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重新打包分层,以优先层债券和次级层债券等多个不同风险水平的债券类型重新配置风险和收益,满足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通过次级为优先级增信,从而保证了中小企业在信用等级不高的情况下,完全不依靠外部担保增信顺利实施债券融资。第二,P-CBO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发债成本。23家中小企业的平均信用等级仅为BB,所发行的债券也只能属于垃圾债券,即使能直接向投资者发行,投资者也会要求较高的利率;而采用P-CBO后,这些债券的62%(发行金额)成了投资级债券,发行利率较垃圾债券低。第三,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SBC仅利用275亿韩元就为23家中小企业创造了720亿韩元的融资,杠杆效应高达2.6倍,P-CBO提升了政府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效。由于上述优势,P-CBO迅速被韩国广大中小企业所采用,2000年韩国P-CBO发行量达到73073亿韩元,占整个ABS发行量的14.8%,有效解决了韩国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难问题。如表1所示:
自首次成功发行后,SBC随后又成功发行了11起P-CBO,在这11次P-CBO项目中,SBC共为598家次的中小企业融资18347亿韩元,平均每家次融资规模达到30亿韩元。每起P-CBO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尤其是在2002年11月发行的第五起P-CBO中,参与的中小企业数量达到了空前的131家。从表中还可以看到,这些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质量均不高,平均信用等级位于8-BB之间,在首次发行的P-CBO项目中,参与企业的平均信用等级达到BB,但此后,随着投资者对该类产品的不断了解,参与企业的平均信用等级有所下降,在后面发行的几起P-CBO中,参与企业的平均信用等级均为B+,更大范围地帮助韩国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四、结论与建议
2008年12月13日,国办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并作为债券市场支持经济复苏的重要举措。但中小企业由于风险高,信用等级低,在没有垃圾债券市场的情况下,单靠自身信用无法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引入外部担保增信则需要支付高额的担保成本,取消银行担保后,更是缺乏可替代的担保人。因此,现阶段在我国仍依托外部担保增信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操作难度大、成本高、不经济。
通过对不同增信原理在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债过程中应用效果的比较研究发现,将多个中小企业集合后,引入资产证券化分层结构内部增信原理发行企业债券,是一种有效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债券既不依赖第三方担保,也不增加额外的增信成本,完全依靠资产证券化分层结构自身的内部增信作用来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等,以提高债券信用等级,降低发行成本,因此是一种可行的市场化增信模式,符合中小企业发债的特点,具备可持续性。
所以,为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难问题,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推动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模式发展。当前我国ABS市场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接受,因此,我国可以借鉴韩国P-CBO的交易结构,通过引入分层结构化内部增信模式创新,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发债难问题。
⑻ 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应采取哪些政策支持
要运用好各地的支持政策。
财政支持方面,我省将逐步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严禁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为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我省将完善国库现金存款资源配置机制,将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额度作为计算分配国库现金存款额度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将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或费用补贴。
针对融资难题,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增资扩股、重组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利用“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通过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积极推动民营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对民营企业建立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助或奖励;资助民企开展省级以上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或高技能外国人才以及外省“两院”院士的,将给予资金补助。
针对用地和用工难题,《措施》指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对企业紧缺的技术工种,如技师、高级技师和工艺美术大师培训并取得资格的,当地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14年底。
⑼ 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有什么区别
1、这两种债券的审批核准程序和监管所属部门不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申请发行采用审批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进行监管审批;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申请采用核准制,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核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审批通常需从省级地方政府(地方发改委)报送到中央政府(国家发改委),这段时间往往需要1年左右才能获得上级关于申请的批复;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只需要经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准通过即可,一般周期在2-3个月左右,发行申请时间大大短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准备时间的长短影响着融资成本的高低,集合票据能够以较短的时间通过预发行环节,从而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虽然集合票据晚于集合债券上市发行,但其在融资成本上的优势让其后浪推前浪,较集合债券发展的更为迅速。
2、在担保增信方面,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采用了担保加偿债风险准备金的“双保险”模式,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只采用了外部担保模式。在我国担保体系仍处于发展初期的环境下,担保资源仍较为稀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担保加偿债风险准备金模式使其能够更加容易突破担保环节的限制,获得外部增信,从而完成发行工作。
3、在资金用途和融资市场方面,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需要明确特定用途,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则没有特殊要求。在发行期限方面,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属于中长期债券,一般为3~5年,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为中短期债券,一般为1~3年;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面向股票交易所,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跃程度要高于交易所的债券市场,这导致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渠道要好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在运作的灵活程度等多个方面要优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现阶段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无论是在发行次数,还是从累计融资规模方面都要明显优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⑽ 目前我国已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有哪些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78073 07深中小债
098066 09大连中小债
1080045 10武中小债
1080098 10中关村债
111054 09连中小
111061 10中关村
1180026 11豫中小债
1180057 11常州中小债
1180084 11蓉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