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承销团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其他国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承销团成员,是指中国境内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批准从事国债承销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第六条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七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实施,并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意见。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第九条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本办法再次审批。 资格条件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具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六)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工作;申请人申请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截止日期等相关信息应当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机构概况;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前两年国债承销和交易情况。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对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人民银行对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财政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财政部应当就申请人的重大经营活动、财务风险状况、金融市场表现、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纪录等事项,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意见。
第十七条财政部主持召开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会议,会同人民银行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财政部主持召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会议,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实收资本、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情况择优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按照《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自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45日内,财政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书面决定;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书面决定。
授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作出不授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当向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颁发资格证书;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当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申请决定或者不授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退出与增补
第二十三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
第二十四条自收到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是否批准其退出国债承销团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获得批准之前,申请退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五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国债承销主协议的约定退出国债承销团: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未履行在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销义务,或者出现惜售、超计划销售、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不积极开展国债促销宣传等行为的;
(三)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每年累计4次,未在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进行国债投标及承销,或者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国债承销团的,财政部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国债承销主协议。
退出国债承销团的机构,应当缴还资格证书。
退出国债承销团的机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
第二十七条当国债承销团成员少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数量时,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债发行需要,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决定,并将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国债承销团成员权利
第二十九条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与财政部商定国债承销主协议的条款内容;
(二)对国债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国债发行活动,向财政部直接承销国债;
(四)按照国债发行文件规定,获取国债手续费收入;
(五)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国债发行信息;
(六)参加国债改革试点工作;
(七)优先参加国债业务考察和培训。
第三十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权利;
(二)参加凭证式国债筹资分析会;
(三)优先取得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权利;
(二)参加记账式国债发行和竞争性定价过程。
第三十二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二)参加记账式国债季度筹资分析会;
(三)在本机构当期国债中标额的规定比例以内进行追加认购。 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
第三十三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连续参加国债发行活动,按时足额向财政部缴纳国债发行款;
(二)做好国债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国债信誉;
(三)定期报送国债发行和销售情况;
(四)做好国债兑付工作,保证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国债还本和付息资金;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国债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二)在财政部、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承销比例以上承销各期凭证式国债。各机构具体承销比例由财政部、人民银行根据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自愿申报情况,以及机构类别、储蓄存款余额及其增长、营业网点数量等情况研究确定。最低承销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3年不变,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报经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进行国债发行促销宣传,公示国债销售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在销售网点设置销售国债的明显标识并配备宣传材料及现场咨询人员。
(四)建立法人统一管理的债权托管系统和统一互联的国债销售网络,实现全行或分行内的国债通买通兑和销售额度自动调剂。
(五)建立国债销售业绩内部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二)开通与记账式国债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
(三)连续参加记账式国债招投标活动,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维护国债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国债代投标,自营国债债权注册在自营账户,代理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客户账户;
(五)在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参加每期国债的投标和承销;
(六)积极参与国债交易,维持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二)按季度报送国债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并就改进国债发行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负责对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以及国债承销团成员开展国债业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国债承销团成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撤销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国债承销团成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且情节较轻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当根据国债承销团主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国债承销团。 附则
第四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特别成员,特别成员不能进行国债分销。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以承销方式主要面向个人发行其他国债时,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审批管理办法比照本办法中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同时废止。
② 2020年国债利率是多少
2019年,国债的3年期利率是4.0%,五年期利率为4.27%。2020年利率尚未公布,想必应该不会低于2019年的利率。
2020年国债承销团队:
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通知,确定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行、招行等40家机构为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所以一般的大银行都能购买到国债产品,大家可以根据发行时间提前向银行咨询与预约。
2020年储蓄国债都发行时间:
储蓄国债(凭证式):3月10日、5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
储蓄国债(电子式):4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8月10日、10月10日。
凭证式和电子式储蓄国债的发行期限均包含3年期和5年期,其中凭证式的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电子式的付息方式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
凭证式国债只能到银行柜台购买,电子式国债可以在银行柜台购买,也可以在银行的APP等网络渠道上购买。另外购买电子式国债,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在银行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后才能购买,购买的国债记在此账户之中。
③ 近期美联储直接购买财政部的国债,中国人民银行也声明还会继续购买美国国债,他们都基于什么考虑
当然是长期,除了买美国国债我们还能买哪个国家的国债,日本、欧洲国家?他们比美国也好不到那里去。同样,不去支持美国经济复苏,我们的出口下滑得更厉害,那么多人的就业?以及上游行业的电力、煤炭、石油、交通运输、机器制造等行业怎么办?
国家是基于战略眼光、以及长期看的,虽然现在美国有点不稳,但是5年后呢?就跟几年前的美国的网络高科技经济崩溃是一样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都有周期一说,现在的阵痛是为了以后的腾飞。
④ 财政部的特别国债为什么不能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借道商业银行向央行间接发行,是为了绕过我国人民银行法,其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特别国债就是政府债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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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负责对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以及国债承销团成员开展国债业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国债承销团成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撤销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国债承销团成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且情节较轻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根据国债承销团主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国债承销团。
⑥ 中国的国债(国库券)是财政部发行的还是人民银行发行的
国债是财政部发行的,人民银行发行央票
⑦ 什么组织结构负责发行国债是国家财政部还是中国人民银行
是财政部
组织
⑧ 国债应该从哪几方面了解
国债又称公债,国家公债的简称,是中央政府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职能的需要,在有偿条件下,筹集财政资金时形成的国家债务,国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债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它首先是一种财政收入。国家发行债券或借款实际上是筹集资金,从而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节经济三大功能。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把国债分为不同的种类:以国家举债的形式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国家借款和发行债券。以筹措和发行的期限为标准,国债可分为长期国债、短期国债和中期国债。
所谓长短中期是比较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将1年期以下的称为短期国债,10年期以上的称为长期国债,期限界于两者的称为中期国债。以筹措和发行的性质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强制国债和自由国债。以筹措和发行的地域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内债和外债。
所谓内债,是国家在本国的借款和发行的债券。所谓外债,是指国家向其他国家政府、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款。以债券的流动性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可出售国债和不可出售国债。国家的借款是不能转让的,只有债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中国的国债称为国库券,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相对其它债券,其信誉度非常高,一般属于稳健型投资者喜欢投资的债券。其种类有凭证式、实物券式、记账式、电子式。
⑨ 在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与承销方式分别有哪几种
国债的发行方式与承销方式分别可为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1、缴款期招标。缴款器招标,是指在国债的票面利率和发行价格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承销机构向财政部缴款的先后顺序获得中标权利,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2、价格招标。价格招标主要用于贴现国债的发行,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果中标规则为“荷兰式”,那么中标的承销机构都以相同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来认购中标的国债数额;而如果中标规则为“美国式”,那么承销机构分别以其各自出价来认购中标数额。
⑩ 关于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国债的发行与承销,商业银行具有国债承销包销资格!记账式国债是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商业银行,而凭证式国债是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确定的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商业银行承销的!承销佣金属于商业银行的当期收入,计入利润总额!满意请采纳,谢谢!